黑龙江农垦和2014年农村土地直补的直补怎么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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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场农民年收入30万背后的农垦经济
[导读]自曝“一年收入二三十万”,黑龙江农民刘贵夫最近被广泛关注和质疑。事实上刘贵夫不是普通农民,他是国营农场的职工;他体现的不是普通农业状态,而是农垦经济。
农垦区土地实行承租制,种地大户达千余亩,丰收带来高收入;基础投入仍显不足10月18日,60岁的赵景余走在田间。赵景余和两个儿子耕种着80多公顷地。 A20—A21版摄影 本报记者 吴伟在农垦区,一户耕种几百亩土地的现象比较正常。刘贵夫把农业直补表述为“白给”,因此被称“白给哥”。自曝“一年收入二三十万”,黑龙江农民刘贵夫最近被广泛关注和质疑。事实上刘贵夫不是普通农民,他是国营农场的职工;他体现的不是普通农业状态,而是农垦经济。在黑龙江农垦区,实行特别的土地政策,土地并不按人头分配,而是承租制,并且相对地多人少,职工可大面积租地机械化耕种。在粮价上涨背景下,耕种大户实现“高收入”。经过粮价从贱到贵的历史,农场土地从分散到相对集中,职工耕种土地多少不等。如何分配土地面积,成为农垦区基层官员正面临的一个问题。一侧是晨风卷起芦苇黄色的波浪,一侧是望不到边的翻过的黑土地,几公里远处,黑龙江汤原县境内,梧桐河静静流淌。梧桐河农场,黑龙江农垦系统114个农牧场之一,属于国家战略储备粮基地。10月18日,穿行在农场的田埂上,刘贵夫兴致勃勃。这名49岁的梧桐河农场职工,因为“上了新闻联播”,最近成为当地“焦点人物”。此前,10月7日,刘贵夫对着央视的电视镜头说,他承包约500亩地,靠种地一年轻轻松松挣二三十万元,另外国家还“白给”好几万的农业补贴。刘贵夫的这段话引来很多网民质疑,不少人认为他是“托儿”,还给他取名“白给哥”。刘贵夫则称自己说的数据是算过账的,“30万是保守估计”。18日这天,走在田埂上,出租车司机、24岁的何峰,神情有些恍惚地看着侃侃而谈的刘贵夫。稻田里,刘贵夫的儿子刘岩龙在收割机驾驶室向何峰打招呼。何峰跟刘岩龙是小学、初中同学。何峰初中时辍学打工,如今买了辆小车在场部跑出租。何峰家只有4公顷地,这在梧桐河农场中几乎算最少的。早些年种地不赚钱,何峰家放弃了一部分承包权,“那时哪能想到种地也会发财”。“刘四轮子”务农农垦区的“大锅饭”体制结束后,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刘贵夫从那时开始种地刘贵夫习惯自称是“1连”的人,还会说自己“在18连队还有地”。“连”、“连队”,这些称呼还沿袭着黑龙江农垦人的习惯。1947年,第一批复转军人,在“北大荒”建立了第一批机械化农场。“北大荒”的第一次大规模开发,则是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由王震率领10万复转军人进行的。当年,除粮食生产外,农垦大军还担负屯军备战的职能。农垦分局被称作“师”,农场被叫做“团”,各个队就叫“连”。梧桐河农场党委书记张学锋介绍,梧桐河农场的历史是从1950年开始的,开荒者主要是“劳改犯”。今年66岁的张桂森是3队职工。3队当年叫3连,主要是“政治犯”,张桂森的父亲曾被押解于此。1965年,农场向国营农场方向改造,张桂森从河北搬来与父亲团聚。当时有许多“刑满释放者”自愿留下。张桂森记得,那时从天南海北赶来的年轻人汇聚于此,和他家一样,在梧桐河落户扎根。昔日的军人与“犯人”如今在村头碰在一起,偶尔还互相打趣,“当年还是我押你过来的”。根据公开的数据,至1985年,先后有14万复转军人、5万大专院校毕业生、20万支边青年、54万城市知青和大批地方干部,以及无数黑龙江农民开赴“北大荒”。1978年,16岁的刘贵夫,随母亲从佳木斯迁入梧桐河农场定居。记忆里,那时“穷,穷得叮当响”。后来刘贵夫借钱买了辆小型农用车,在场部跑运输。那是1982年,农用车是稀罕物。刘贵夫在家排行老四,人们给他取个绰号,叫刘四轮子。当时普通职工一天收入几块钱,刘贵夫一天赚10几块,农忙时甚至日进100多。1985年,是黑龙江农垦史上的一道“分水岭”。“大锅饭”体制结束,垦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制度。这一年,梧桐河劳改农场的建制被取消,成立国营农场,隶属黑龙江农垦总局宝泉岭管理局。刘贵夫也在这一年开始种地。在他的记忆里,之后的十来年,种地不怎么赚钱也不赔钱。农闲时,刘贵夫就开着“四轮子”到场里拉活儿,贴补家用。从亏本到国家“白给”粮价偏低的时期,出现大规模弃租现象,部分土地向种地能手、“大户”集中一直到2005年,刘贵夫家还只耕种六七公顷地,“又不挣钱,要那么多地干吗?”距离梧桐河农场50公里外,是新华农场,与梧桐河农场同属宝泉岭管理局。10月24日,该农场宣传部部长任长江回忆,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粮食价格偏低,还不及现在的一半,种地普遍不赚钱甚至赔钱,黑龙江农垦区土地退租现象蔓延。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黑龙江省中心2001年的数据,当年水稻收购价约在114元/百公斤,约合0.57元/斤。何峰家的地,就是那个时期弃租了一部分。10月19日下午,梧桐河农场,67岁的退休职工付守仓回忆,那时候一年到头下来,生活费都攒不够,有的户基本生活还要靠贷款,有人直接弃地打工去了。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属《农场经济管理》杂志社副主编杨劲回忆,那几年中国曾增大进口粮食的数量。那个时期,农场干部、种地能手以及积极分子,按农垦上级单位要求,接过被弃租的土地继续耕种。此时期,还接收农场外的农民承租土地。任长江等五六个干部,一共被分到了约50公顷耕地。一边做农场的相应工作,一边要种地。梧桐河农场党委书记张学锋说,当年耕地被规模弃租,使得部分土地向种地能手、租地大户集中。到2004年,“亏本种地”的情况,有了好转的迹象。这一年,中央“一号文件”宣布,用五年时间逐步取消农业税,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实施直接补贴政策。实际至2006年,中国已提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农业税。同年,又在粮食直补基础上实施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梧桐河农场政研室郑雪峰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该场对每亩耕地的直接补贴为13.17元,综合直补为39.23元,二次补贴为3.12元,良种补贴为15元,每亩总共补贴70.52元,折合每公顷土地补贴1057.8元。对于刘贵夫,意味着一年能拿到农业直补3.5万元,也就是他说的“白给”的。梧桐河农场党委书记张学锋认为,国家“白给”这部分,相当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剂”,如果没取消农业税不进行直补,农民仍然难以通过种地赚钱,也就仍不愿种地。2005年,刘贵夫留意到了农业直补的新闻。琢磨了一下,他把“四轮子”卖了,换回一堆农业机械。2005年,他快速扩展承租土地的规模,提升到近30公顷,后来又扩展到30多公顷。而在种了几年地后,新华农场的任长江歇了口气。这个时期,按上级要求,农场机关干部全部退出承租的土地。土地不按人头分配农垦区土地不按人头分配,有钱的可以多租地。但要按农场要求标准耕种“刘贵夫大概算我们农场10%左右的包地大户。”梧桐河农场党委副书记陆海军说,在黑龙江农垦系统中,刘贵夫的承租面积,算中等偏上。10月14日,《农场经济管理》杂志社副主编杨劲介绍,农垦区现行的土地政策,与家庭联产承包有所不同。农垦区土地不按人头平均分配,没钱不租,有钱可以多租。土地不能随意耕种,种什么由农场确定,并且要按农场要求标准化种植。杨劲认为,这使得农场职工承包大面积土地,搞跨区承包成为可能。农场的合同是每年一签,每年初,农场职工通常以家庭农场为单位,与农场签订租赁合同。按惯例,对于上年的土地承包者,来年拥有对原耕种面积的优先续约权。根据梧桐河农场提供的数据,该农场共有27万亩耕地,职工人数4000多,人均耕地67亩,约4.5公顷。以家庭农场为单位,承租面积5公顷以下的约占20%,5至15公顷的约60%,15公顷以上的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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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从黑龙江农业信息网得知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农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的文件称农业“三项补贴”在黑龙江展开了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在黑龙江展开实施  自2016年起,我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农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 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农业“三项补贴”统一调整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目前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二轮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补贴已于近日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  此次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黑龙江省根据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市县有关补贴拨付渠道的不同,实行市县和农垦总局分别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市县与农垦分别确定补贴依据,分别测算补贴标准。  同时,改革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长远考虑是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保证合理合法耕地都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原粮食补贴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实行平稳过渡。  黑龙江省政府要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核实核准补贴面积,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继续坚持做到“一个到村、两个到户、七个不准”;要全面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 策宣传解释工作,增加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积极促进和保障全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另外,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财政局了解到,2016年粮食补贴资金于日前拨付黑龙江大庆市,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庆市财政局已全面完成了粮食补贴发放的前期工作,补贴发放工作现全面启动。大庆市粮食补贴面积782.35万亩,补贴资金5.59亿元将于近日拨付到各县(区)及乡(镇)财政所。  据了解2016年粮食“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同发放。经省政府批准,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即原粮食补贴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粮食“三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发放方式为“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农信社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的是“地力保护补贴”。 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年的粮食补贴工作,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区)要强化资金管理,继续落实“一个到村、两个到户、七个不准”要求,立即行动,确保按时间、按标准完成粮食补贴兑付工作。  去除资金在途时间及公示时间,预计农民朋友可于7月20日左右持“一折通”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居住地附近的代发金融机构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不急用钱的农民朋友,可避开农信社发放粮补和贷款的高峰时段,到任意代发金融机构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  大庆市粮食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大 庆 市: 6360972萨尔图区:5870315  龙 凤 区: 6239425让胡路区:5098661  红 岗 区: 6786828大 同 区:6165688  肇 州 县: 8540051肇 源 县:8238312  林 甸 县: 3320185杜 蒙 县:3422912  经济开发区:505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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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黑刑二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晓光,男,汉族,日出生。
辩护人孟繁旭、赵希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光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齐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李晓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
1、受贿事实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晓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或者工程款结算、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哈阳农场海洋管理区区长王正林及李大鹏、李贵朋、陈义军等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0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93252元),共计人民币元,钱款大部分被用于购买房产。
2、滥用职权事实被告人李晓光在担任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查哈阳农场场长期间,于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指使查哈阳农场建设科、项目办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陈义军采用制作虚假施工合同、虚假实施国拨资金项目等手段,套取国家政策资金及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干部任免履历表》、《发案、破案经过》、银行转账支票、《施工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晓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指使他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滥用职权系共同犯罪,李晓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李晓光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晓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晓光受贿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九万三千二百五十二元。其中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查封的辽宁省大连市高新万达公馆高新园区恩水街1-12号、1-13号房产二处,经评估作价后依法处理,不足部分予责令退赔。没收被告人李晓光滥用职权犯罪中涉案的牌号黑B00A19号丰田牌汽车一辆(型号为CA6520UE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MGLK743B3014628),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晓光以没有证据证实其为李大鹏、李贵朋、王正林工作变动进行安排、协调、运作,原审认定其收受三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查哈阳农场作为国营农场,系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其作为查哈阳农场场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法律依据;其具有立功情节,原审法院认定其举报耿某某内容不具体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是曲解、误读法律,认定其不具有立功情节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1、2010年1月,上诉人李晓光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农场场长。2011年1月,李晓光利用担任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场丰收管理区区长李贵朋(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在工作安排上给予李贵朋关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委员会《关于李晓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组织部《关于李晓光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李晓光于日任查哈阳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农场行政全面工作;1月25日任齐齐哈尔分局党委委员。《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证实李晓光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侦查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晓光等五人涉嫌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李晓光涉嫌犯罪线索指定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同年6月8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0日,李晓光在农垦总局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了其任查哈阳农场场长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3)证人李贵朋的证言证实:我原任查哈阳农场丰收管理区区长。2011年1月,我得知李晓光要将我从丰收管理区区长撤下来,就去哈尔滨李晓光母亲住院的地方,送给李晓光人民币10万元。
(4)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贵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5)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前,李贵朋给我打电话称在哈尔滨,要到我家看看我,我说我在省医院呢,他就来到省医院。我们说了一会话,他说“场长快过年了,老人一直有病,我来看看场长”,给我拿了人民币10万元。李贵朋给我送钱的真实目的是怕我给他免职,因为有人告他,后我把他调到项目办当主任,没免他,他为了感谢我送给我10万元。
2、2011年春节和2012年元旦,上诉人李晓光利用担任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农场长吉岗管理区区长李大鹏(另案处理)为感谢李晓光在职务晋升和工作中给予的关照而送给他的人民币各2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干部档案》、》《任职通知》证实:李大鹏于2010年9月到查哈阳农场长吉岗管理区主持工作。
(2)证人李大鹏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我任查哈阳农场长吉岗管理区区长。为感谢李晓光提拔,2011年春节送给李晓光人民币20万元。因2011年我代李晓光发包土地价格低,李晓光不满意,为讨好李晓光,2012年元旦前后,又送给李晓光人民币20万元。
(3)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大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4)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长吉岗管理区区长李大鹏是我提拔的,工作上给了他支持和关照。2011年春节前,李大鹏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查哈阳家里,他说要向我汇报工作,晚上他来到我家,和我说“一年了,场长给了我很多关照和支持,听说老太太病了,也没时间去,留下一个纸兜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纸兜一看,是20万元人民币。2012年元旦左右,李大鹏来到我家,以同样的理由送给我人民币20万元。
3、2011年8月,上诉人李晓光利用担任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黑龙江邦宇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高峰(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收受高峰以公司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峰的证言证实:我经营的黑龙江邦宇工程有限公司是我个人出资的民营企业。2011年8月份,我公司在承揽查哈阳农场基建工程时,为感谢场长李晓光让我公司在工程中中标,并为我拨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曾送给李晓光人民币200万元。
(2)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标文件及拨款情况等书证证实:邦宇工程公司承揽查哈阳农场基建工程的情况。
(3)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因帮助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并及时结算工程款,我在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高峰人民币200万元。事后,我用此款在大连市购买了万达广场商服楼。商服楼总价人民币930余万元。
4、2011年,上诉人李晓光利用担任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义军(另案处理)的请托,为陈在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开发水田一事提供帮助,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多次收受陈义军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区长。该区内水田开发没有面积和人员限定,谁有能力谁开发。2011年陈义军曾找过我,要大面积开发稻花香管理区水田,我担心陈义军开发不完或开发后撂荒没有同意。后来,李晓光和我打招呼说陈义军有机械和开发能力,让陈义军开发1000垧。我将陈义军开发地块落实到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作业区,具体情况以合同为准。如果不是李晓光打招呼,也能让陈义军开发,但是,只能开发200多垧,怕他大面积开发后影响整体管理区工作。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报账会计。农场对开发水田的人员和面积没有限定,只要地块适合开发水田都可以开发,原则上谁开发,谁受益。2011年秋天,陈义军开发了994.563垧。与陈义军签订的水田开发合同都是我具体填写,作业地点、地号、面积是各队队长提供的。合同是陈义军和姜某某签的,大约在2012年种地之前签的,合同上签订时间日是我填写的。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起担任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第十一作业区主任。2011年秋,陈义军在第十一作业区开发过水田2019.15亩,我将亩数报给李某甲。陈义军在第四作业区开发水田134垧。
(4)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02年起担任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第六作业区主任。2011年秋,陈义军在我作业区开发了93垧水田,折合1395亩。
(5)证人曹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07年起担任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第五作业区主任。2011年秋,陈义军在我作业区开发了400垧水田,折合6000亩左右。当时我不知道查哈阳农场对开发水田人员有无限定。
(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3年起担任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第四作业区主任。2011年秋,陈义军在我作业区开发水田5000亩左右。当时查哈阳农场对开发水田的人员没有限定,有能力都能开发。
(7)证人岳甲、马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和李晓光是朋友。李晓光以岳甲要用钱的名义让陈义军将人民币500万元汇入岳甲提供的马某甲账户。马某甲将该款借出赚利息,后岳甲又将该款从马某甲处取出,借给了嫩江北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购买大连市高新万达广场的房屋是我父亲李晓光操作的,合同是李晓光代我签字,我本人无财产和收入。
(9)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公路管理站站长。2011年7月,我欲开垦稻花香管理区一块地,孙某甲不同意。我求李晓光跟孙某甲说一声,顺便问了一句“领导开点不”,李晓光笑而未答。李晓光跟孙某甲打了招呼后,孙某甲同意让我开地1000垧。我于2011年1月分四次共付给李晓光人民币450万元。2011年四五月份,给李晓光的人民币500万元,分四次汇入马某甲账户。一次是通过哈尔滨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汇的,有二次是通过绥化市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汇的,还有一次是通过我自己的卡汇的。
(10)信用社汇兑凭证、转账支票、业务收费凭证、复式记账凭证、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账户历史查询明细;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取款凭条、复式记账凭证;农行银行卡存取款凭条;建行转账凭条、个人汇款凭证、转账凭条;嫩江北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财务收据、借款协议、借款凭证、记账凭证、收据、黑龙江燕麦酒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陈义军转款人民币500万元给马某甲的银行凭证及资金流向情况。
(11)查哈阳农场4份开发水田合同证实:陈义军承包稻花香管理区四地号5476.2亩、五地号亩、六地号1395亩、十一地号2019.15亩,共计亩(合994.563垧),承包年限自日至日。
(1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购房合同》证实:侦查机关扣押大连市高新园区恩水街1-12号、1-13号房产两处,面积分别为107.61平方米和108.96平方米,所有权人李某。两处房产总价款为928.3056万元。
(13)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我任查哈阳农场场长期间的2011年四五月份,陈义军欲在稻花香管理区开发水田,让我帮助跟稻花香管理区长孙某甲打招呼,并对我说“如果能行,就算咱俩的”。我跟孙某甲打了招呼后,陈义军在稻花香管理区开发了1000垧水田。我在开发过程中没有投资也没有出工。2011年9月,我提出要将地核给陈义军,并分多次接受陈义军给我人民币950万元。其中,月,我分四次从陈义军手中收取人民币450万元,用于在大连市万达广场以我儿子李某的名义购买商服付款。2012年4月,我以朋友岳甲要用钱的名义,让陈义军将人民币500万元交给岳甲,该款一直由岳甲代我保管。
5、2012春节,上诉人李晓光利用担任查哈阳农场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场海洋管理区区长王正林(另案处理)为感谢李晓光在职务晋升中给予帮助而送给他的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932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海洋管理区报账员。查哈阳农场拨付的44.8万元工程款到账后,王正林让我支出25万元现金交他。
(2)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我系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文化支行行长。2012年春节,王正林找我兑换过美元。
(3)证人王正林的证言证实:为感谢李晓光提拔我为海洋管理区区长,2012年春节,我欲送给李晓光20万人民币,李晓光拒绝。后来,我又送给李晓光3万美元,李晓光收下。
(4)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李晓光钱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币522.9万元。《收据》证实:检察机关收到李晓光上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22.9万元。
(5)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我提拔王正林为海洋管理区区长。2012年春节,王正林送给我人民币20万元,被我拒绝。春节后,王正林送给我3万美元,我将美元兑换成19万余元人民币。
综上,李晓光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0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93252元),共计人民币元。
日,李晓光在农垦总局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
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上诉人李晓光在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农场场长期间,于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指使查哈阳农场建设科、项目办、计财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陈义军采用制作虚假施工合同、粮食补贴手续和保险理赔材料,虚报实施国拨资金项目、符合粮食补贴和保险理赔条件等手段,套取国家政策资金及专项资金人民币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哈尔滨市泰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拨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7144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项目办会计师。查哈阳农场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是在我没到现场的情况下在验收报告上签的字。
(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01年开始到查哈阳农场水务局任总工程师。查哈阳农场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是在我未验收的情况下在项目报告上签的字。
(3)证人魏某乙、张某乙(魏某乙为查哈阳农场丰收管理区区长、张某乙为该管理区书记)的证言证实:日,查哈阳农场与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查哈阳农场农发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
(4)证人陈某甲、曹某甲、郭甲、吕某某、解某某、冯甲(上述人员均为查哈阳农场领导班子成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没开会研究过。
(5)证人李贵朋的证言证实:我在主管项目办期间申报的各类项目工作有不属实的。2011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晒场工程没有实施,国拨资金拨付了。这个工程验收报告是我签的字,因为李晓光对我说过,这个项目是套钱项目,就是不实施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所以我就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了。建筑公司是陈义军联系的,工程验收报告也是假的。王某乙拿着验收报告找我签字,王某乙以前对我说过项目是套钱项目,所以我就在上面签字了。
(6)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市泰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负责经营方面的工作。公司与查哈阳农场有业务往来,承建过查哈阳农场工程,我公司授权陈义军为这个项目负责人,陈义军代表公司与查哈阳农场联系。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是我公司与农场签订的施工合同,但陈义军是否实际施工我不知道,也没有亲自去验收。
(7)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末,我多次帮助查哈阳农场借用工程公司资质套取国拨资金。2010年3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晓光让我帮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查哈阳农场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国拨资金套出来。我用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农场签订的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项目合同。该项目一标段建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未建是用原有的工程顶的,没有按合同规定全部施工。验收报告交给项目办刘某甲,刘某甲找人签的字。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帐转给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我在查哈阳信用社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将该笔国拨资金套出。管理费按照中标后标的额的2.5%或3%进行收取。每次都是计财科或是项目办通知我给我打来多少项目款,然后我将农场拨到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我个人或朋友刘某乙、齐某某名下的存折内,交到场计财科出纳薛某某或项目办刘某甲处,农场做收据。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项目办主任。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有多个国拨资金的项目,包括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2010年3月,省农垦总局下发了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我请示李晓光,李晓光说农场新丰小区已建有部分项目,用以前的已有项目加自建项目一起将国家拨的钱全部套出来。我们项目办组织材料向上级呈报,等上级批复下来,财政资金也拨付到我们场计财科,李晓光告诉我找陈义军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我找到陈义军,陈义军联系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中标时间是日。没有实际施工,农场计财科把施工费打给公司,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工程款再返还给农场。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查哈阳农场项目办科员。从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共有国拨资金项目多个,包括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
(1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查哈阳农场项目办科员,参与了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2010年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是有国拨资金的项目,刘某甲说已经请示李晓光了,李场长决定这个项目不实际实施,把国拨资金套取出来给农场用。刘某甲让我准备相关虚假材料,由管理区提供基础数据,我联系总局指定的设计单位制作可行性报告上报总局,总局批复后开始立项。这个项目实际干了一部分。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资料中的施工合同是虚假的,是我起草的,李晓光的名章是我找办公室管公章的黄某甲盖的,承包方的公章是齐某某拿公章到我办公室盖的,然后齐某某在委托代理人栏签的名。验收委员成员签字表是谁交给我的记不清了,是我拿着找相关人员签的字,签字表交给我时上面就有监理工程师曹某乙的签字和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王乙的签字和公章。
(1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副场长。进行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资金是李晓光决定的,没有召开班子会,但有时开别的会时说过,分管领导都知道。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是李晓光任场长期间做虚假施工套取国拨资金的项目。农场原先就有高标准农田项目。2010年11月份签验收报告时,刘某甲对我说这个项目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钱套取出来的项目。
(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计财科科长。李晓光任场长期间,国投项目虚假工程的拨款都是通过计财科拨出去的。一些工程是不具体实施的,把钱拨过去再返回。国投项目哪个不实施,套出多少钱李晓光不与我商量,李晓光让我找陈义军要钱。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以账为准,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3)查哈阳农场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制定的《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表证实:查哈阳农场2010年3月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及工程内容。
②查哈阳农场2010年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投标及签订合同的情况。
③查哈阳农场日验收鉴定书证实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完成后的验收情况。
④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证实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标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
⑤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款申请、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查哈阳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验收申请、查哈阳农场入账收据、工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明细、投入资金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资金证实:2010年查哈阳农场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拨资金的拨付及资金流向。
(14)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714446元。
(15)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场长,法人代表。查哈阳农场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是我代表农场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上盖有我名章。这个项目没全部实际实施。该项目我与刘某丙、刘某甲研究过,当时是项目办提出来这项工程部分施工,然后再加上以前施工的一些工程,放到一起顶替申报工程。刘某丙、刘某甲都同意了,然后由我决定申报。在投标单位前来买标书的时候,就告诉这些单位工程不准备实际实施,并给这些单位一些招标费用,保证已选定的单位中标。这些工程项目都通过验收了。有验收鉴定书,对合同的执行、工程完成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组成员是工程发包单位也就是农场的工作人员,包括主管副场长、业务部门的领导、施工管理区的区长、相关的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和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套取国家项目款多少钱我说不清,计财科掌握具体数。2010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没有实施,是套钱项目。项目办主任刘某甲向我请示过用陈义军的公司套取资金,我同意。
2、2010年10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项目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定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甲、任某某(任某某为查哈阳农场海洋管理区副区长、赵某甲为该管理区书记)的证言证实:海洋管理区在2011年没有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晒场工程和二标段工程。日,查哈阳农场与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晒场工程合同和与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标段工程的合同书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是水泥晒场17000平方米,砂石路2.7公里等,这些设施海洋管理区以前就建设完了,不是2011年建设的。2011年没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晒场工程。日,查哈阳农场与黑龙江省建工宁波分公司签订的晒场工程合同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是水泥晒场27000平方米,管理用房40平方米,晒场围栏700延长米,这些设施海洋管理区三队是在以前建设的。
(2)证人王正林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海洋管理区区长。海洋管理区没有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项目。日的工程晒场验收报告和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二期验收报告上是我签的字,副区长任某某的签字是我代签的,当时签字时任某某不在现场。是农场项目办的王某乙叫我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我说这是套钱项目,我就在上面签字了。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曾任查哈阳农场出纳员。2010年至2012年李晓光任场长期间,查哈阳农场涉及国拨资金的项目没全部实施,农场存在虚报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我负责经手现金和收据然后由会计入账。套取出来的国拨资金通过我收回,放到账内一部分,放到账外一部分。进入账内基本都是以收各管理区的土地承包费、边角地、树空地承包费的名义变通入账。账外都是以存折的方式放到账外,为方便领导使用,是科长王某丙告诉我这么做的。在李晓光任场长期间,一般都是通过陈义军公司把工程款返回来的。每个项目应该多少钱王某丙和李乙知道,我只负责收钱。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等工程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我收到返款后出具收据,具体数以我记载的数据为准。
(4)证人王丙的证言证实:我给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做过标书。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陈义军是通过我联系的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义军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建安公司管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收取。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预算员。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是我帮助陈义军联系的王丙,王丙联系的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二点五收取管理费,陈义军负责给施工单位以现金的形式交纳管理费,施工单位给陈义军提供一切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手续。签订合同及收取管理费由施工单位和陈义军办理,我不参与。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经理。王丙为我所在公司承揽过查哈阳工程,我从不和陈义军直接联系。公司向王丙收取1%管理费,大多数以现金形式交纳,一般都在签订完合同以后或者年终一次性交纳。税金及个人所得税都在施工所在地,由陈义军在当地交纳。王丙提供陈义军的材料,我公司再根据这些材料盖章,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手续,包括提供施工授权委托书、协助陈义军在施工当地银行建立施工临时账户,期限从签订施工合同起至合同终止。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是王丙联系的查哈阳农场的公司施工的。我公司没有施工,也没有去亲自验收。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大东公司与陈义军有业务往来,都是通过中间人李某乙联系的,不和陈义军直接联系。2011年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二标段工程,是李某乙替陈义军联系的。我公司只向李某乙收取一定费用,以现金形式交纳,在为陈义军设立银行账户前收取,税金及个人所得税都在施工所在地由陈义军交纳,其他费用不收取。2011年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二标段工程是大东公司与查哈阳农场签订的合同,项目不是我公司施工的,是否实际实施我不清楚。
(8)证人李贵朋的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任查哈阳农场项目办主任。2010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项目没有实施,是农场用以前已有的工程顶替套取国拨资金的项目。验收鉴定书是我签的字。合同是农场与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公司是陈义军联系的。工程验收报告也是假的。
(9)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一标段,是通过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王丙联系的,借的该公司的资质。第二标段是通过李某乙联系的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末,省农垦总局有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查哈阳田间工程项目,我请示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召集农业副场长冯甲让其分管各部门看着怎么报,冯甲召集农业科和水务局的人员研究,最后由李晓光场长决定申报,由农业科和水务局拿出具体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在2010年6月份左右,批复下来了,财政资金也拨付到计财科。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参与竞标的,中标单位实际没有实施这项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省农垦总局有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项目,我向刘某甲汇报,问这个项目农场是否申报,刘某甲向李晓光请示,回来后告诉我组织申报材料。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国拨资金套出来最后交给计财科保管。
(1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验收报告是假的,我是验收委员会成员,验收报告上必须有我签字。王某乙拿着验收报告到我办公室找我签字。因为刘某甲说过这个项目是套钱项目,所以我就在上面签字了。
(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项目,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4)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0年第十四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资金、项目来源及工程内容。
②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证实:2011年,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一标段工程及签订合同、施工验收情况。
③大东公司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证实:2011年,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二标段及签订合同、施工验收情况。
④项目自检报告、一标段和二标段投标文件证实千亿斤粮食晒场工程自查及投标手续。
⑤明细分类账、现金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等证实千亿斤粮食产能晒场工程款项往来。
(15)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工程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16)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在投标单位前来买标书的时候,就告诉这些单位工程不准备实际实施,并给这些单位一些招标费用,保证已选定的单位中标。这些工程项目都通过验收了,有验收鉴定书,对合同的执行、工程完成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组成员是工程发包单位也就是农场的工作人员,包括主管副场长、业务部门的领导、施工管理区的区长、相关的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和承包方的项目经理。2010年千亿斤粮食生产工程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
3、2011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驻哈项目经理。2011年查哈阳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一标段等项目是陈义军通过李某乙联系的,借用我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资质,所以宁波分公司与查哈阳农场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未实施该项目。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等工程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我收到返款后出具收据,具体数以记载的数据为准。
(3)证人李贵朋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晒场工程没有实施,国拨资金拨付了。这个工程验收报告是我签的字。因为李晓光对我说过,这个项目是套钱项目,就是不实施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所以我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了。
(4)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1年高标准农田一标段晒场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标,这个资质是我借的,这项工程没有实施,这笔返款如数返给查哈阳农场了。当时通过李某乙联系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借用该公司的资质,并与农场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实施这项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授权给我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有国拨资金的项目一共18个是虚报的。有的项目我们农场以前就有了,是用农场自有资金建设的。经过研究,决定申报该项目将国拨资金套出来弥补以前我们用自己农场的钱建设的项目费用,所以就虚报了。资金都返给农场计财科了,由计财科具体支配,项目办不留钱。李晓光任职期间,通过虚做施工合同套取国拨资金都是李晓光决定的,目的就是把国拨资金套出来。201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没有实际实施。
(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201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农场原先就有高标准农田项目。刘某甲跟我说这个项目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的项目。这个项目不是我签订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也是假的。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高标准农田项目,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有国拨资金的项目多个,包括2011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参与了2011年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刘某甲对我说请示过李晓光场长,场长决定这个项目不实际实施,把国拨资金套取出来给农场用。
(10)201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办公室日文件及实施计划表证实:新丰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及工程内容。
②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证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及验收情况。
③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证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投标情况。
(11)中央财政资金专户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奶牛小区项目拨入资金记账凭证及拨款通知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预付哈建工宁波分公司一标高标准两天工程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付哈建工高标准农田一标晒场质保金记账凭证、查哈阳农场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应付质量保证金记账凭证、哈建工宁波分公司拨款申请单及收据等证实:2011年,查哈阳农场高标准农田一标段工程款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2)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元。
(13)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
4、2011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新建500头奶牛小区工程项目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6010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乙、邹某某(赵某乙为查哈阳农场金边管理区副区长、邹某某为该管理区三队队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小区这个项目不都是2011年建的,大部分都是2010年建的。2011年只新修了延长道路等工程。日,农场与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项目合同记载的项目都存在,但不是合同工期上所记载的日至日这段时间干的,大部分都是2010年建的,2011年只是延长了道路和增加了运动场面积,还有建了一个40平方米的奶牛观察室。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发500头奶牛小区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个项目通过我返款了。
(3)证人王丙的证言证实:陈义军通过我联系施工单位。2011年农发500头奶牛小区项目是查哈阳农场与黑龙江省建安公司签订的,当时合同是陈义军提供的,我找建安公司盖的章,验收报告及委托监理合同我不清楚。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发500头奶牛小区项目是陈义军通过我认识的王丙联系的。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丙为我公司承揽过查哈阳工程,公司向王丙收取1%管理费。2011年农发500头奶牛小区项目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过合同。查哈阳农场拨付工程款都是往我公司授权给陈义军的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文化支行账户打款。具体查哈阳农场支付工程款,拨付多少工程款我公司不掌握。陈义军怎么用的工程款我也不清楚。
(6)证人李贵朋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工程项目实施了一部分,因为农场以前自有一部分养殖小区建设内容,农场已经建完了,用农场以前建完的部分加上又新建部分共同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国拨资金拨付了,验收鉴定书我签的字。
(7)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刘某甲找我说李晓光让我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工程国拨资金套出来,说用以前的已有项目加自建项目一起将国家拨的钱全部套出来。我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联系的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农场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没有实际施工。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我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省农垦总局下发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计划的通知,我请示李晓光,李晓光说农场金边管理区已建有部分奶牛项目,再建设一部分项目,用以前的已有项目加自建项目一起将国家拨的钱全部套出来。李晓光告诉我找陈义军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我联系了陈义军,陈义军又联系了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没有完全进行施工,农场把施工费打给公司,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工程款再返还农场。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参与了2011年农发500头奶牛小区项目,我联系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可行性报告,设计单位制做完可行性报告后,将报告上报总局,总局批复后开始立项。奶牛小区项目实际只干了一部分。
(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工程项目没有实际实施。2011年10月份签验收报告时,刘某甲跟我说这个项目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钱套取出来的项目,我才知道这是套钱项目。这个项目不是我签订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也是假的。
(1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新建500头奶牛小区工程项目,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有国拨资金的项目多个,包括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工程项目。
(13)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小区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办公室日文件及补助项目计划表证实:农场2011年3月新建500头奶牛小区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新建500头奶牛养殖小区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证实:2011年3月,500头奶牛小区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及验收情况。
③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证实500头奶牛小区工程项目投标情况。
④工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明细、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奶牛小区项目预付工程款、省建安公路有限公司奶牛小区项目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省建安公路有限公司拨款申请及收据、奶牛小区项目主体工程应付工程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应付质量保证金记账凭证证实:2011年查哈阳农场奶牛小区项目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4)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小区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1601063元。
(15)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1年新建500头奶牛小区项目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研究的,当时项目办提出来,我同意,我代表农场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2011年7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哈尔滨建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5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丙、宋某甲(李某丙为查哈阳农场建设科副科长、宋某甲为科员)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农场与哈建工宁波分公司签订的查哈阳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合同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是新建锅炉房一座及相关配套设施,这些工程是查哈阳农场以前建设的,大约是在2010年左右建的。
(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主任。查哈阳农场与宁波分公司签订的查哈阳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合同书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是新建锅炉房一座及相关配套设施。这些设施是在2010年由查哈阳农场与毕某某协议建设的,由毕某某个人出资兴建,然后由毕某某收取热费。
(3)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陈义军公司的项目副经理。查哈阳农场与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合同,不是我签的字,我公司也没有实际干过这个活。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进行过危房改造建设项目,我公司没有实施过。合同不属实,合同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帮助盖上的。具体过程我说不清楚,但这件事我知道。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是陈义军让我联系的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投标,后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农场与宁波分公司签订的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合同书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给陈义军提供的盖好章的空白文本,由陈义军具体去办的。
(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的款。
(7)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晓光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查哈阳农场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国拨资金套出来,我同意后,通过李某乙联系的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帐转给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授权给我在查哈阳信用社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省农垦总局有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我请示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决定申报。由建设科拿出意见和具体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在2012年左右,批复下来了,财政资金也拨付到计财科,具体以财务账为准。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参与竞标的。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这钱最后交给计财科保管。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省农垦总局发改委有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我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向李晓光请示,回来后告诉我组织申报材料,并说这个项目农场不实际干,申报此项目将国家拨款套取出来。我按照以前农场的锅炉房还有这次工程项目的总造价编数据,然后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施工单位,因为中标单位实际没有实施这项工程。施工单位将钱再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建设项目是套钱项目,因为农场原先就建有供热站。刘某甲说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的钱套取出来,因为李晓光决定让签订虚假施工合同,所以我就签字了。
(1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2)2011年7月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1年第五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投资计划表证实:2011年7月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证实:农场2011年7月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③农场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招、投标文件证实2011年7月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④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中央资金银行存款及基建拨款表、给哈建工宁波分公司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中央资金银行存款记账凭证、查哈阳农场危房资金管理办公室汇兑凭证、给哈建工宁波分公司拨付工程款记账凭证及收据,哈建工宁波分公司危房改造配套供热工程拨款申请等证实:2011年,查哈阳农场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3)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1年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582万元。
(14)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1年危房改造配套供热项目申报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研究的,当时是项目办提出用本地客商毕某某投资在场直新区建的一个供热中心顶替申报工程,我和刘某丙、刘某甲都同意了,然后由我决定申报的。
6、2012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标准化奶牛小区项目,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查哈阳农场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不是由我所在公司具体施工,是陈义军通过李某乙联系我所在单位,借用的资质。我不知道陈义军是否实际施工。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标准化奶牛小区项目是陈义军让我帮助联系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在项目当地建立账户,授权给陈义军或者陈义军指定的人全权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等与项目工程有关的一切事项。陈负责给所找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费。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农场存在虚报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是王某丙告诉我这么做的。2011年标准化奶牛小区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具体数据以记载为准。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省农垦总局发改委有标准化奶牛小区项目。我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向李晓光请示,回来后让我组织申报材料,并说这个项目农场不实际干,申报此项目将国家拨款套取出来,我按照上级要求填写数量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申报立项批复下来后财政资金也拨付到农场。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施工单位,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5)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建标准化奶牛小区,我找李某乙借的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资质,这个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资金的项目。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查哈阳农场有国拨资金的项目一共18个是虚报的。李晓光任职期间,通过虚做施工合同套取国拨资金都是李晓光决定的,目的就是把国拨资金套出来。省农垦总局有标准化奶牛小区项目,我问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让主管副场长伞某召集其分管各部门看怎么报,伞某召集相关人员研究,最后由李晓光场长决定申报,由畜牧科的人拿出意见和具体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返还给计财科的钱都是国拨资金。相关假的施工手续都是由陈义军找人做的。
(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农场原先就有标准化奶牛小区。因为李晓光决定让签订虚假施工合同,所以我就签字了。合同是虚假的。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2011年标准化奶牛小区工程,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9)2012年3月,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日制定的《关于2011年垦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证实:2012年3月农场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2012年3月农场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证实:2012年3月农场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
③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证实:2012年3月农场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投标情况。
④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工程款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基建拨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奶牛标准化养殖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预付哈建工建设公司奶牛标准化小区工程款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及收据等证实: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0)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30万元。
(11)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查哈阳农场2011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没有实施,就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7、2012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工程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丁、金某乙(二人为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与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核心滴灌工程项目合同中所记载的工程地点是稻花香管理区第八、九作业区,工程内容是提水泵房1座、铺设输水管线1500米、核心区滴灌8000亩、输电线路2000米、喷灌设备2台。这些施工是2010年农场建设的,而不是2012年新建的。
(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大约2012年4月份,陈义军给我打电话说查哈阳农场有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项目,想用我所在的单位水利资质承接这项目工程,承诺给我单位百分之二点五的管理费,我就同意了。我单位中标后,陈义军将空白合同文本交给我盖单位公章和我名章,再由陈义军去和农场签订合同。6月末,我将盖好我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的空白授权书和介绍信邮给陈义军,由陈义军到查哈阳当地银行办理授权账户事宜,我单位就不参与了。我不知道陈义军是否实际施工,我所在公司肯定是没有去施工。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农场存在虚报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是王某丙告诉我这么做的。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具体数据以记载的为准。
(4)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刘某甲对我说李晓光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农场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国拨资金套出来,我联系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乙借用的资质,管理费是百分之二点五左右。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实施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我在查哈阳信用社的帐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省农垦总局有旱作节水示范基地项目。我请示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召集主管副场长和相关部门人员研究如何申报,最后由李晓光场长决定申报,由具体科室提供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2011年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计财科。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没有实际施工。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省农垦总局发改委有旱作节水示范基地项目。我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向李晓光请示回来后让我组织材料申报,并说这个项目农场不实际干,申报此项目将国家拨款套取出来。我按照上级要求填写数据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申报立项批复下来后财政资金也拨付到农场。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施工单位,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没有实施,是套钱项目。在2012年6月份签订合同时,刘某甲跟我说过这个事,这事是李晓光批准的,我就在合同上签字了。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工程计划,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9)2012年3月,查哈阳农场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日制定的《关于鹤山农场和查哈阳农场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日制作的《关于鹤山和查哈阳农场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证实:2012年3月查哈阳农场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2012年6月,查哈阳农场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核心滴灌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3月查哈阳农场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
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证实:2012年3月查哈阳农场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项目投标情况。
④旱作节水工程款银行存款记账凭证、预付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公司旱作节水工程款银行存款记账凭证、拨旱作节水工程款基建拨款记账凭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公司拨款申请书及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及收据证实:2011年查哈阳农场旱作节水工程国拨资金的往来情况。
(10)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工程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400万元。
(11)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1年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工程项目没有实施,是套钱项目。
8、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工程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8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查哈阳农场农业科科长。日,农场与省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智能浸种催芽基地工程项目合同。日,农场与宁波分公司签订稻花香八队大棚工程合同、稻花香七队大棚区工程合同、稻花香十一区大棚工程合同。合同书中所记载的以上施工工程地点分别在金光管理区、海洋管理区、金边管理区、稻花香管理区第八、七、十一作业区。合同所记载的这些工程都不是新建的,都是查哈阳农场以前建设的项目,是虚假施工,套取资金的项目。我认为是农场的事,就签字了。
(2)证人张某丁、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智能浸种催芽项目合同书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都不是2012年新建的,都是管理区2010年和2011年左右建的。
(3)证人赵某甲、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没有建设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日,查哈阳农场与省建工宁波分公司签订的查哈阳农场智能浸种催芽基地工程项目合同书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不是2012年新建的,是海洋管理区在2010年和2011年左右建设的。验收报告上没有海洋管理区的人签字。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是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查哈阳农场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不是由我们具体施工。是陈义军通过李某乙联系的我单位,借用的是宁波分公司的资质。我不知道陈义军是否实际施工。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常占新签订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签订协议时不是我在现场签订的,都是陈义军将带有乙方签字的协议交给我公司,我在协议上盖的章。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是我帮助陈义军联系的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借用的资质,支付给该公司管理费。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实际施工,具体施工事宜由陈义军负责。
(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刘某甲参与了,陈某乙参与了。
(8)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刘某甲找我说查哈阳农场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以前就有,李晓光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查哈阳农场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国拨款套出来。我给李某乙打电话联系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出资质。该公司中标后与农场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但不实施这项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给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授权给我的指定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王某丙找我说总局有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农场以前就有这个项目。王某丙说已经请示了李晓光场长,李晓光让用以前已建的项目将国家拨的钱全部套出来。王某丙让我找陈义军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并称这是李晓光定的。我让项目办陈某乙帮助组织内业资料,又给陈义军打电话让他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这个项目的国拨资金套出来,陈义军同意并联系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接的。实际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施工,农场把施工费打给公司,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工程款再返还农场。
(1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项目是财务部门的项目,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方面事项。王某丙和刘某甲都找过我让帮助联系一下设计部门,我帮助联系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公司,王某丙告诉我一些基础数据,我转告了设计部门,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公司制作了可行性报告,我将报告交给单位。
(1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浸种催芽建设项目是套钱项目,因为农场稻花香管理区原先就有浸种催芽工程。我是在2012年6月份签订合同时,刘某甲跟我说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我就签字了。合同是虚假的,验收报告也是假的。
(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2012年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工程计划,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3)2012年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日水稻智能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验收申请证实:2012年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验收等情况。
②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文件证实2012年水稻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投标情况。
③预付哈建工浸种催芽项目记账凭证、付正业勘测设计公司侵种催芽施工图设计费记账凭证、分局拨入侵种催芽项目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查哈阳场拨款通知单及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和收据等证实:查哈阳农场2012年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4)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2年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820万元。
(15)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2年,智能化浸种催芽基地建设项目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研究的,当时是项目办提出来用金光管理区2011年农场投资的催芽基地顶替申报工程,我和刘某丙、刘某甲都同意了,然后由我决定申报。
9、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66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曹某乙、张某己(二人为查哈阳农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及相关附属排水工程是2010年建设的。查哈阳农场公路工程C3段施工合同、查哈阳农场公路工程C4段施工合同、查哈阳农场公路工程C5段施工合同属实。其中C3标段和C4标段是四马路,C5标段是北大荒路。这两条道路及排水工程都是2010年建设施工的,并且第二年就竣工了。C3标段和C4标段也就是四马路是陈义军施工的,陈义军挂靠的公司分别是山西吕梁路桥有限公司和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C5标段也就是北大荒路,是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承建的。查哈阳农场与省建安公司日签订的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合同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不知道怎么会有这个合同。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
(3)证人王丙的证言证实:我帮助陈义军联系过建安公司做项目,包括北大荒、四马路排水工程。建安公司不实际施工,具体施工事宜由陈义军负责。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等项目是我帮助陈义军联系的工程公司。我不清楚陈义军是否实际施工。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丙为我公司承揽过主要是查哈阳工程,我没和陈义军直接联系过。公司向王丙收取1%管理费。税金及个人所得税都在施工所在地由陈义军交纳,其他费用我公司都不收取。王丙提供陈义军的材料,我公司再根据这些材料盖章,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手续,包括提供施工授权委托书,协助陈义军在施工当地银行建立施工临时账户,期限从签订施工合同起至合同终止。承揽的项目包括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
(6)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刘某甲找我说李晓光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查哈阳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项目国拨资金套出来,我就给李某乙打电话联系的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是百分之二点五。建安公司与农场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建安公司不实施这项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给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我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省农垦总局有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项目,我请示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让建设副场长贾某某召集其分管各部门看怎么报,贾某某召集建设科的相关人员研究,最后由李晓光场长决定申报,由建设科拿出意见和具体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在2012年批复下来后,财政资金也拨付到计财科。该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没有实际施工,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省农垦总局财务处有项目,我向刘某甲汇报,问项目是否申报,刘某甲向李晓光请示,回来后告诉我说以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申报,该项目当时已经建设完成。我明知这样做是想把国拨资金套回来,组织材料申报了此项目,按照以前农场的已有路面造价还有这次工程项目的总造价编数据组织综合材料呈报。申报立项批复下来后,财政资金拨付到农场。该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的施工单位,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以前就已经实施了。合同是在2012年6月份签订的,刘某甲跟我说是李晓光批准的做假施工合同将国拨资金套取出来,所以我就签字了。
(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计划,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1)2012年5月,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日制定的《关于下达2011年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及补助资金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查哈阳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招标文件(中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5月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
③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证实:2012年5月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情况。
④排水项目处理工程款记账凭证、分局汇入污水处理项目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查哈阳场拨款通知单及预付工程款记账凭证和收据、中标通知书、哈建工退回多付四马路排水工程款记账凭证、预付哈建工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款记账凭证及收据证实:2012年,查哈阳农场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2)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2年北大荒路、四马路排水工程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667.5万元。
(13)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2年,四马路、北大荒路排水工程项目没有实施,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研究的,当时是项目办提出用2011年在场直实施的工程顶替申报工程,我和刘某丙、刘某甲都同意,最后由我决定的。
10、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计划。上诉人李晓光决定,通过陈义军联系,以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丁、金某乙的证言证实:稻花香管理区2012年没有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日,农场与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合同中所记载的工程地点是稻花香管理区第五作业区,工程内容是打机电井50眼,修建机耕路2公里,架设输电线路19.3公里,购置变电器17台,建方涵2座。这些施工和设备稻花香管理区以前就有,不是2012年建设的,稻花香管理区五队的上述工程是2011年春天农场建设的。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下达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没有实际实施,因为这些项目都通过我返款了。
(3)证人王丙的证言证实:我帮助陈义军联系过建安公司做项目,包括查哈阳农场下达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建安公司不实际施工,具体施工事宜由陈义军负责。陈是否施工我不清楚。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下达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是陈义军让我帮助联系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陈负责给所找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费。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丙为我公司承揽过查哈阳工程,承揽的项目包括查哈阳农场下达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6)证人陈义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初,刘某甲说李晓光让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虚假施工,将查哈阳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国拨资金套出来,我通过李某乙给联系有水利资质的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是百分之二点五左右。安排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签订假的建设施工合同,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实施工程。农场计财科将施工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给我的账户,我扣除中标服务费、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省农垦总局扶贫办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我请示李晓光是否申报,李晓光决定申报,由具体科室提供数据然后报给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综合材料向上级呈报。2012年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计财科,具体时间财务账上有体现,以财务账为准。这个项目是陈义军联系相关单位参与竞标的,再由施工单位将钱返给农场,这笔国拨资金就套出来了,钱交给计财科保管。
(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没有实际实施,是套钱项目。2012年6月份签订合同时,刘某甲对我说是李晓光批准的,我就签字了,我知道是套钱项目,合同是虚假的。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如果有返款就是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
(10)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①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日制定的《关于齐齐哈尔管理局2012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2012年5月农场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资金、项目的来源。
②中标通知书、省垦区部分农场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6月农场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
③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证实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投标情况。
④查哈阳农场2012年扶贫项目工程明细表、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建行行内汇款直入账收款通知书、银行存款账页、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预付工程款凭证、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拨款申请、中标通知书证实:2012年查哈阳农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国拨资金往来情况。
(11)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10万元。
(12)上诉人李晓光的供述证实:2012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没有实施,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研究的,当时是项目办提出来用稻花香管理区的机井和路顶替申报工程。我和刘某丙、刘某甲都同意了,由我最后决定申报的。
11、2012年6月,上诉人李晓光决定依据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奶牛养殖项目工程计划,通过陈义军联系,以黑龙江省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呈报,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80814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戊、张某庚(二人为查哈阳农场长吉岗管理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查哈阳农场长吉岗管理区在2012年没有实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查哈阳农场与黑龙江省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合同中所记载的工程内容是防疫用房120平方米、饲料用房240平方米、榨奶厅500平方米、化粪池3座、排污管线500米、新建砂石路400米、榨奶机一套,这些设施及设备长吉岗管理区五队大约是在2010年左右建设的,不是2012年新建设的。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刘某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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