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小型企业要办环平手续吗

新建企业&环保手续办理
&企业环保手续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评步骤
(1)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提供立项、选址报告、项目建议书等基础资料
(3)高新区环保分局出具环评批复意见
附:办理环境评估所需资料
二、环保验收
(1)提交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2)提交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
(3)高新区环保分局完成验收
三、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准备资料
(1)长沙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环评文件及批复
(3)初审意见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呈报表
(5)项目单位照片
(6)建设单位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
     &&星期五&17:59:43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如果您拟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指新建、技改、扩建、迁建、区域开发、饮食娱乐服务等项目),应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舞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科是具体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措施。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指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及县(市)管以上建设项目审查、转呈的工作机构;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受舞钢市环保局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您应向管理科提交项目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结合拟选厂址编写的环境影响说明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燃材料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厂址周围环境情况等);
2、拟建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图;
3、其他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环保局将提出书面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您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委、经贸委或外资办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厂址地理位置图;
(3)其它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管理科将对您拟建项目提出书面环评要求。
2、您应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按环保局提出的环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您的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完成后,应持该表一式5份到环保局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属于报告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2)&项目属于登记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您的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的,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1)提交环评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2)配合环保部门审批;
(3)您将修改后的大纲呈报管理科,环保局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向舞钢市环保局报批;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才进行建设的,应报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重新审核。环保部门自收到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给您提出书面意见。
(三)设计阶段
1、在设计会审前,您应提交计划或经济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及其它资料。
2、在设计会审后,您应会同设计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表》,环保局自收到您的审查表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施工阶段
您在施工前5日内,应向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交开工报告。在项目施工期间,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并按要求提交环保设施建设进度表,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阶段
1、试生产阶段
(1)当您的建设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试生产的,应向环保局管理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检查批准后,按环保局的要求进行试生产;
(2)试生产期间,您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
(3)试生产期间,您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验收阶段
(1)当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管理科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试运行记录及自检报告;
(2)填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环保局在收到您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如果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愈期未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了较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
3、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6、如果您单位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以处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可受到100—300元罚款。
7、如果您单位引进不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元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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