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独购房按揭购房后写别人的名字算赠予?

赠予的房子受赠者只写夫妻一个人的名字是否是夫妻共财产_百度知道&&问题详情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要把自己一半的房产赠予另一方怎样写才有效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去房产所添上姓名
去房产所更换房主姓名
赠予方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有效。
要做一定的公正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Copyright &
Shang Hai Jing Rong Xin X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10- 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赵璐&&发布时间: 11:59:42
  我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后,我的父母出资给我们买了一所房子作为婚房,并且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我们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所以决定离婚,但是男方认为这所房子是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请问法官,他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购房时间在你们两人办理婚姻登记后,但是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你的名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你与男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男方无权分割你的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刘娜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 算自愿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名字|双方_新浪新闻
  陈春鸣 画
  广东梅州中院对一宗离婚案财产分割的判决显示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黄义涛
  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广东梅州市中院最近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编辑:邬嘉宏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漂泊时代,加剧了乡村人口结构的失衡,也带来亲情的断裂和乡土认同的迷失,导致乡村文化生态的凋敝和“荒漠化”。尤其是这些曾是留守而辍学的孩子,一旦迷失了方向,就成了社会问题,还可能成为害群之马。
把个人的维权与国家的尊严捆绑在一起,与把个人的意愿跟同行的国人绑架在一起,都是超出个人依法维权的一种对法治的侵害,是对国家形象的一种无端伤害。曼谷机场闹剧,不应该只是冲突双方遭遇的囧途,更应视作中国的法治与文明必须面对的囧途。
互联网外加实名制购票时代,弄丢一张火车票后果如此之严重,在技术层面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如果非要给出一个解释,只能从管理思维上找原因,那就是铁路方面将自身管理疏漏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股脑儿转嫁到乘客身上,而不是尽可能为乘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不惜以死相逼,也要孩子上学。听起来挺了不起的,为了孩子真是不惜一切代价,但细究之下,其中的生活观念,比明朝清朝还要落后。更讽刺的是,最火的一条跟帖居然是“寒门出孝子”,6万人点赞。我就想追问一下,父母危在旦夕,负债累累,孩子远走他乡去上学,何孝之有?||||||||||
最新播报:
婚前买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 算自愿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广东梅州市中院最近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董柳、黄义涛)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购房 一个人名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