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职工医保退休后可不可以交大额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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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缴医保”不是唯一选择
  10:01 来源:人民网
  研究退休人员继续缴医保,一要考虑大多数退休人员能否负担得起,二要考虑参保者能额外得到什么好处。如果只是增加负担却没有好处,那就降低了参保的吸引力,若导致有人退保或者拒绝参保,可能引发不小的社会问题。
  财政部长楼继伟日前发表文章透露,正在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多名专家认为,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前提是保障退休人员的收入不能再降低,因此必须同步配合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退休职工不缴纳医保费,如实行退休人员续缴医保,需要先修改《社会保险法》。
  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意味着对现行医保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现行医保政策不是说不能改革,关键是在程序上要合法地改,在内容上要合理地改。无论是站在现在的退休人员的立场,还是站在未来的退休人员的立场,对公众而言,退休后继续缴医保,无异于在实行延迟退休政策上&更上一层楼&&&延迟退休也便罢了,退休后还要继续缴纳医保,这难免会增加公众的参保负担,对不少人在情感上出现不情愿、产生不适应,应当予以充分的体察和理解。
  从理性角度看,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老龄化社会已然快步走来,摆在我们面前的其实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任由医保的稀饭继续稀释到只剩清水的地步;另一种是,大家都往里面加点米以确保必要的浓稠。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已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比例高达32%。所以,虽然有时还能读到&医保基金钱多到花不出去&之类新闻,但长远看来,医保被稀释成清水早已不是危言耸听,往医保的锅里加一些米,非常必要而且迫切。
  关键的问题是:该怎么加米?退休人员继续缴费是一个路子,但要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大多数退休人员能否负担得起?当养老金成为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如果还要拿出一部分去缴医保,看似每月一两百并不多,但没准儿就会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退休后继续缴医保,能否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或者说,参保者能额外得到什么好处?如果只是增加负担却没有好处,那等于是降低了参保的吸引力,若因此导致有人退保或者拒绝参保,可能会成为一个不小的社会问题。
  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医疗价格的提高特别是人工成本的高企,医疗费用很有可能成为退休人员最主要的开支。根据一份调查报告,美国退休人员中2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一生的积蓄在5年内就因支付医疗开支而全部花光。要知道,这些美国退休人员也都是有医保的,而且在美国,有收入的退休人员确实仍要缴纳医保。我国的医保设计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应该有一个通盘的考虑,而不只是将希望主要甚至全部寄托在退休人员继续缴费上。
  在这个通盘考虑中,取消医保个人账户,避免池子里的米外流,应该是一个合理的选项。现在的医保个人账户大多被用于变相购买各种日用品,花费那么大的行政成本,先一个个收上来,转个弯存入医保个人账户,又让参保者都变法取出去,实在是多此一举。此外,取消公费医疗不能继续拖延磨蹭,这项改革需要雷厉风行全面实施,才能对得起公众的改革期待。要往医保池子里加米,大家就该一起来,而不能是普通职工原本医疗待遇就不高却要续缴医保,有人一分钱不出却能够享受最好的医疗待遇。
  总之,实行退休人员继续缴医保,应该是穷尽一切手段(包括加大财政资金对医保补充力度)之后的无奈选择,而不是唯一的必须选择,更不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这项改革即便势在必行,也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设置各种档次的缴费标准供其自由选择,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贫困退休人员应当免缴。
编辑:高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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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医保有大动作 四类省直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可直接结算
&nbsp&nbsp&nbsp&nbsp原标题:省直医保有大动作 四类省直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可直接结算&nbsp&nbsp&nbsp&nbsp记者23日从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省直医保有大动作啦。23日起,省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可直接结算了,省去了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然后患者或家属再拿着各种各样的票据回参保地找医保局报销的麻烦,为广大省直参保人员提供了便利。&nbsp&nbsp&nbsp&nbsp四类人群可直接结算&nbsp&nbsp&nbsp&nbsp第一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是省直医保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第二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是省直医保的参保人员退休后虽然没有迁走户籍,但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第三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是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在职省直医保参保人员;第四类:异地转诊人员,就是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省直医保参保人员。&nbsp&nbsp&nbsp&nbsp登记备案手续&nbsp&nbsp&nbsp&nbsp异地就医之前,只要做一个备案就可以,首先需要填写一张《黑龙江省省直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省直单位的代办员、省医保局三楼服务大厅或省医保局官方网站都提供这个登记表,填好备案表后,再到省医保局三楼服务大厅或者网上服务大厅登记即可。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需务必到省医保局登记。&nbsp&nbsp&nbsp&nbsp特别提醒&nbsp&nbsp&nbsp&nbsp在外地医院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务必持带有18位身份证号的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新医保卡)。目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仅限住院就医,门诊暂时不能。据悉,国家很快会出台相应政策。省直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备案情况、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等信息,也可拨打省医保局咨询电话询问。(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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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医保有大动作 四类省直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可直接结算
日 07:50 来源:生活报
&nbsp&nbsp&nbsp&nbsp原标题:省直医保有大动作 四类省直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可直接结算&nbsp&nbsp&nbsp&nbsp记者23日从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省直医保有大动作啦。23日起,省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可直接结算了,省去了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然后患者或家属再拿着各种各样的票据回参保地找医保局报销的麻烦,为广大省直参保人员提供了便利。&nbsp&nbsp&nbsp&nbsp四类人群可直接结算&nbsp&nbsp&nbsp&nbsp第一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是省直医保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第二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是省直医保的参保人员退休后虽然没有迁走户籍,但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第三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是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在职省直医保参保人员;第四类:异地转诊人员,就是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省直医保参保人员。&nbsp&nbsp&nbsp&nbsp登记备案手续&nbsp&nbsp&nbsp&nbsp异地就医之前,只要做一个备案就可以,首先需要填写一张《黑龙江省省直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省直单位的代办员、省医保局三楼服务大厅或省医保局官方网站都提供这个登记表,填好备案表后,再到省医保局三楼服务大厅或者网上服务大厅登记即可。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需务必到省医保局登记。&nbsp&nbsp&nbsp&nbsp特别提醒&nbsp&nbsp&nbsp&nbsp在外地医院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务必持带有18位身份证号的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新医保卡)。目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仅限住院就医,门诊暂时不能。据悉,国家很快会出台相应政策。省直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备案情况、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等信息,也可拨打省医保局咨询电话询问。(张洁)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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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休职工现在单位要破产,要我们职工自己交大额医保我想问单位是不是应
我是退休职工现在单位要破产,要我们职工自己交大额医保我想问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们都交完了,还有退休应该给我们3000元费,也不给我们说没钱给,现在单位坡产了是不是能给了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5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应当由单位交,但是你们自己缴纳的部分还是要自己交 13:54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3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申请劳动仲裁。 14:37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18646***帮助网友:50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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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怎样使用大额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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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2元钱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每月缴纳的钱数各个地区不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了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即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待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单位或医院填报《大额医疗统筹费申报表》,向市医疗保险局申报。在就医的,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大额医疗费由医院与市医疗保险局结算;转外就医的,由单位凭《转外就医申报表》、住院费用收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到市医疗保险局报销。大额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转外就医的为80%),12个月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5万元)。参保人员按比例自付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具体标准为:  (一)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保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二)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10%,经批准使用血液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30%,余额再按规定由大额医保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三)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中属国产的,由个人自付35%%,大额医保支付65%;属于进口的,由个人自付50%%,大额医保支付50%。大额医保最高可赔3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大额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大额医疗费的报销方式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定点医院垫付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定点医院付清自付比例后,由定点医院向大额医保办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在转诊医院就医的,由于其大额医疗费由个人先行进行了垫付,所以此类人员应持病历、发票以及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对于在定点医院就诊,自己垫付了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可以出院后持病历、发票、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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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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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更直接了解和掌握现行医保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1〕124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现将省直现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进行汇总。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年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一定数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通过统一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所实行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办法。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
第三条 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单独设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年缴费72元),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各承担一半。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缴费办法采用银行扣缴和直接缴纳两种方式,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参保个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中断任何一项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重新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应当补缴间断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及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滞纳金,从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职工工作地点变动或转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至25万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结算方式。在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下,按定额管理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所支付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挪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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