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治疗期间医保卡过期过期怎么办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医疗期如何计算?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1、病假待遇。(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相关文章:1.2.3.4.5.6.7.8.9.10.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活得更美好。你可以百度搜索“网”到达本站,www.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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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结账了,有一个重大疾病没报,后来找了找医保办的人给报,财务处不给报怎么办,他说我是上个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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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结账了,有一个重大疾病没报,后来找了找医保办的人给报,财务处不给报怎么办,他说我是上个月的事,这个月不给办怎么办
河北 石家庄 深泽县发表时间: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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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被医院丢失了医保卡,现在办不了出院手续。怎么办?
09-05-07 &
有医院负责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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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辽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是,省直驻沈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的范围     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含享受副厅级以上职务待遇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  1.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4月起,工资基数暂以2004年3月份应发工资额扣除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后的余额为基数,下同;  2.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3.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也不需为其缴费。  四、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划入个人帐户资金的工资基数     自2004年4月份起,至下一次调整工资基数为止,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基数,均以目前核定的基数为准。在此期间,参保人员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时,个人缴费基数均不予调整。   五、个人帐户资金额(即IC所显示的金额)是如何增加的?  1.不满46周岁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4%(包括个人缴纳的2%)。  2.满46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包括个人缴纳的2%)。  3.退休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经省社保局核定的退休费的6%。  六、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它的支付范围主要有以下三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方式  个人帐户资金通过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的&社会保障卡&又称&IC卡&,在省直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八、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存放在IC卡中?  如要将个人帐户每月增加的资金存放在IC卡里,参保人员须持IC卡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由收款人员进行拨号上网,将读卡器与省社保局的计算机总机连接,然后再将IC卡插入读卡器进行读卡、刷新记录,即可将个人帐户增加的资金存入IC卡中,这一过程称之为&圈存&。  九、是否每月都需做&圈存&?  如果参保人员不需支付个人帐户资金,则不需要每月都去做&圈存&。即使间隔几个月后再去做&圈存&,也可以将以前所有没做&圈存&的资金一并存入&IC&卡中。  十、在某一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做&圈存&后,未能将个人帐户资金存入&IC&卡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问清楚收款人员是否进行了拨号上网操作,如果做了以上操作还是做不了有效地&圈存&,可再换一个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做一下&圈存&。如还未存入,则通过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省社保局进行联系、处理。  十一、IC卡如何保管?  IC卡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箱等),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十二、IC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现自己的IC卡丢失时,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同志报告,并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地一并报告。如未找到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本人应立即打电话给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进行挂失,社保局接到报失电话一小时后停止该卡的使用或直接拨打96500进行电话挂失。(有关联系电话附后)  十三、IC卡报失又找到怎么办?  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参保人身份证到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恢复该IC卡的使用。  十四、IC卡由于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员的IC卡由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应由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携带坏卡和参保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到省社保局办理补卡手续。每张IC卡省社保局收取25元制作工本费。  十五、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仅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叠、撕页、粘贴,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如发生丢失,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应在每月1-15日内携带介绍信到省社保局补办。  3.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定居应交回就医手册,携带相关手续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并为其办理帐户结余基金返还手续。  十六、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中...  注:医大一院、二院其付标准为1200元。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费用的急诊抢救的病情包括哪些范围?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费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符合下列病情: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严重急性中毒;  8.中度以上烧伤;  9.其它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情。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症。  十八、对非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省社保局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的,参保人或家属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备案。备案时须带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急诊抢救病志原件以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另外,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的,如急诊后转住院的,给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出院后携带门诊抢救病志原件、有效收据、出院小结到医院医保科结算。结算比例为:门诊抢救费用统筹支付60%,个人承担40%。门诊抢救后住院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60%,门诊抢救后死亡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70%  十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是如何结算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或死亡的,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需盖病案室印章)、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本单位医保经办人到省社保局结算门诊急救费用和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补助40%;急诊抢救死亡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70%。  二十、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就医的条件  1、必须是经组织批准投靠配偶或子女以及回原籍安置,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的异地安置人员。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比照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①身边无子女或无配偶,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子女或配偶所在地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②经子女或配偶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长期居住,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  二十一、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如何审批?   1.申请享受长期异地居住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持以下手续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备案:①本人填写的异地就医审批表;②个人申请;③所在单位批准长期外地居住证明材料;④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户口登记手续。  2.退休人员长期外地居住地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重新备案。经批准享受异地就医待遇期间发生在沈阳市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如何报销?  1.经批准可在安置地就医的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应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基金,每季度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所在单位发放给本人。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手续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亲属以传真形式通过所在单位将住院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标准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每季度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以前在安置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未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就医(产前检查、节育、生育住院)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  (一)产前检查  1.怀孕的参保职工从立卡到分娩前常规检查项目,其费用在妊娠终止后,按人次定额报销,定额为500元。  2.参保职工在妊娠终止后,由所在单位持怀孕职工检查费用的有效收据、计划生育准生证原件、各种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病志(分娩住院)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报销。  3.产前检查费用在定额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据实支付,超定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4.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应在产后六个月之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二)计划生育(节育)   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否则不予报销。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95%。   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请在术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医保手册封皮复印件,门诊记录复印件,开药处方,检查报告单及手术记录)到校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并上报省医保管理部门审定。    (三)生育住院   定点医院就医,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和统筹基金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  2.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因急、危重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住院的费用,于医疗终结当月到省社保局结算。结算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3.外出学习和出差期间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在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超过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探亲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4.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就医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就医。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二十五、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什么规定?  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200元以上,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转出医疗机构负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二十六、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诊、转院是如何规定的?  本地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从低级医院转往高级医院治疗的,由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医疗费;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下一等级或同等级专科医院的,不再重新收取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转诊、转院、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能力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同意和主管院长批准,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方可转院治疗。  二十八、参保人员如何申请治疗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有困难但又需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批准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二十九、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终结时,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IC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其余40%由参保人员自负。个人负担部分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即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十、如何申请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是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糖尿病(具有合病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这三种疾病,可随时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理程序如下: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选择一个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填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组做出医疗鉴定,提出认定意见,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患者就可以持证就诊了。  2.凡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这三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需持个人书面申请、近两年病志资料(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红章)、《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一寸照片2张,每季度的第二月报到校人事处医保办,有人事处医保办统一报到省社保局先审核,再由省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省社保局凭检查结果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职工持证就可以就诊了。此三种病省社保局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的第二月为学校报送材料期,第三月体检,审查合格发证。  三十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伤、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付的费用。  三十二、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如何就医?  从日开始,参保人到医院就医购药所需的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如需住院治疗的,凭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保IC卡就可以直接住院治疗了。  三十三、在定点医院门诊急诊抢救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后未住院的,费用自理。经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或死亡的,其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参保人直接到该定点医院医保科结算门诊抢救费用。结算办法: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抢救死亡的,其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70%。  三十四、参保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1、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在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即4.4万元)以上至19.4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其余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2. 当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的80%(即3.52万元)时,应通过单位医保经办人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管理。   三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是如何支付的?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2003年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另3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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