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区号永基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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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网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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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永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殷汇村
贵池区殷汇镇殷汇村
B20-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岩加工、销售,矿
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公示信息
基本信息 ()
股东信息(条)
变更信息(条)
主要人员(条)
分支机构(条)
股权出质(条)
动产抵押(条)
抽查检查(条)
清算信息(条)
工商处罚(条)
违法信息(条)
主管部门(条)
企业年报(条)
经营异常记录(条)
共条信息(合格条,不合格信息)
(工信部备案条,公安机关备案条)
2.司法信息
(一审判决条,二审判决条,再审判决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3.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共条信息中标信息
共条信息处罚信息
4.知识产权信息
(发明专利条,实用型新专利条,外观设计专利条)
(软件著作权条,作品著作权条)
5.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6.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逾期信息条)
7.企业运营信息(银企通功能)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共项, 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综合评价: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模型标准计算。
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绿盾声明:
本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不对任何企业做任何主观评价,只是信用信息的采集者、计算者,恪守“让数据说话,用事实作证”的征信理念,通过采集各方评价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出客观信用分值和评级,供使用者参考。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档案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动态记录,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是大众消费、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公平保障体系。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日17时58分43秒
发票抬头详情惠州市永基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 电话, 地址, 法人】_阿里巴巴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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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058206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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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惠州市永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经营期限: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后年检年度 :
龙门县麻榨镇磜吓村南湖林场
经营业务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收购、销售。
综合信息概况
阿里巴巴平台经营店铺
工商变更记录
是否深度认证
主要管理人员
企业股东信息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顾家林与李齐福、北流市永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顾家林。被执行人李齐福。被执行人,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桔化冲。法定代表人李齐福,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家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齐福、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齐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珏璋申请执行人顾家林,男,日生,现住北流市西河中路0102号。被执行人李齐褔,男,日生,现住广东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邨7B区B26幢182号,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桔化冲。本院在执行顾家林申请执行李齐褔、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捷审判员刘峻志审判员罗正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宋珏璋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企业名称:
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县花溪乡耳海煤矿&
法人代表: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县花溪乡耳海煤矿
简介: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公司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商铺网址: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温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526号原告:,住所地:温县南张羌冉沟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冉全成,执行董事。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大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860T。诉讼代表人:杨香奎,矿长。委托代理人:程留宝,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7594。原告温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县大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以下简称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县大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全成,被告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程留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县大唐公司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带式输送机4台(规格型号为:DTL80/20/2×37L=180M、DTL80/20/30L=140M、DTL80/20/30L=300M、DTL80/20/230L=80M),货物总价款72万元。并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方式及结算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交付被告,并由被告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4.8万元,但被告仅支付10万元,余款54.8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辩称,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机械部分到货后付总货款的90%,安装时胶带、综保运到被告处,安装调试完毕后半年内在付10%,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机械部分包含的螺栓、螺母交付给被告,该部分是机械的必备部分,所以被告方在等待原告将相关螺栓、螺母交付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货款。因原告未交付,付款条件不具备,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违约方面,合同约定由双方进行协商,因原告始终未与被告协商违约问题,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对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产品发货清单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证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原告的货物及支付货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1号证据无异议,认为买卖合同能证明被告的答辩意见。对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号发货清单上注明,原告方没有将螺栓、螺母发运到被告处,对第二份清单收到日期是日,所以原告方解释的将螺栓、螺母发运给被告,不符合客观事实。承兑汇票是被告交付给原告,但不能证明被告对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机械设备无异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在工商银行贵州省××镇市支行的存款6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及被告未按约在收货后支付原告货款义务的事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8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被告螺栓、螺母构成交付违约,被告不应支付货款的诉辫意见,与合同约定“机械部分到货后付总货款的90%,安装时胶带、综保运到被告处,安装调试完毕后半年内在付10%”的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410元,由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甜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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