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顶层漏水谁负责地下的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谁负责?

欢迎访问&&&&&&&&&&&&&&&&&&&
&&&&当前位置: >
> 政策解读&&热门: & & &
您所在的位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政府令〔号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与物资掩蔽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结建工程,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意向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平面图或装修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批准使用的人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或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平时使用费。
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时使用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平时利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二次施工的现行造价缴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建设完善。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平战转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能迅速转入防空使用状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拆除、改造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中拆除非等级工程的,应补建6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或者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或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或报废方案,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拆除或报废所需经费由拆除或报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人民防空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二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是由本站编辑人员收集整理免费与大家分享,若法规中有错误,欢迎律师与华律网一起共建免费法律法规库供大家查询,提交华律网缺少的法规请点击,本站还可以查询和
最新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点击排行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免费,万名律师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及时权威的解答。|
华律网(www.66law.cn)版权所有&人民防空知识问答之三:人防工程建设
【作者 :法规处】【时间:】
字体大小:  
32、什么是人防工程?
& 答: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3、人防工程在战时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 答:人防工程是特殊的带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建筑,战时主要防范核爆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生化战剂以及常规武器。 &34、人防工程如何组织建设? & 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35、社会、集体和个人可以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吗? & 答: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36、人防工程的建设原则是什么? & 答: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37、什么是人民防空的“两建同步”?为什么要建立“两建同步”机制? & 答:“两建同步”是指在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步建设人防工程设施。建立“两建同步”工作机制,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率,增强城市整体防御能力。 &3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 答: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隧道、地下公路)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时,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也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对关系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安全使用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要按照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搞好重点防护,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39、正在建设的地铁工程具备人防防护功能吗? & 答:我市地铁工程全线按照人防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具有人防防护功能。 &40、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哪些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答:1、提出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报告;3、进行工程初步设计;4、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5、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投标并申领开工报告;7、组织施工;8、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41、人防工程按使用功能可以划分为几类? & 答: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五大类。 &42、什么是单建式人防工程? & 答:又称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而建设的人防工程。 &43、什么是附建式人防工程? & 答:又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防工程。 &44、结建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有什么区别? & 答:主要区别在于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功能。平时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的防震抗毁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防护要求,不具有战时防护功能。 &45、人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哪些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 & 答:1、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4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什么基本要求? & 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社会负担人民防空义务的主要方式,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47、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而无法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费用。 &48、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 答:防空地下室设计收费依据是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49、哪些项目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 答: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51、哪些工程应当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2、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 答: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件报告的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53、青岛市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怎样规定的? & 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凡在本市从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的企业,必须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到省人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证件齐备后方可进入本市市场。 &5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是如何规定的?
& 答: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应该由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55、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几级?业务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 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甲级可以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乙级可以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丙级可以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56、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 答: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5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哪些规定? & 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58、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答: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59、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达到什么标准? & 答:1、工程结构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5、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60、哪些人防工程和设施可以拆除? & 答:1、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的;2、因老城改造、新建项目等需要拆除的;3、因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等原因,危及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安全需要拆除的。 &61、哪些人防工程和设施可以报废? & 答: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2、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62、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是怎样规定的? & 答: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都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不低于原抗力标准,补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报废人防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63、什么是平战结合? &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简称平战结合。 &64.人防建设为什么要坚持平战结合?
& 答:“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人民防空法》的要求。人防建设坚持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有利于人民防空长期准备,提高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有利于经济建设,为国家做贡献;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自身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65、租赁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 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及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66、通过招拍挂形式办理土地手续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答:通过招拍挂形式办理土地手续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比例,原则上按不少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30%审批。 &67、坡地建筑物的首层面积如何计算? & 答:坡地建筑物首层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一层平面(正负零标高层)为首层平面。 &68、桩基基础埋深如何计算? & &答:采用桩基基础时,基础埋深按照桩基承台面底部埋置深度计算基础埋深。 &69、9层以下基础埋深局部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怎么计算? & 答:9层以下(含)基础埋深局部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部位所对应区域按照首层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剩余其他区域按照相对应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70、因造型等因素主楼超过10层,裙楼小于10层且埋深小于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主楼层数在10层(含)以上,裙楼小于10层且基础埋深未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项目,主楼与裙房分别独立计算人防应建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主楼按照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裙楼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主楼首层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71、主楼与地下车库相连,地下车库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主楼与地下车库相连,地下车库与主楼分别计算人防应建面积。 若主楼一层(正负零标高层)室内地坪与车库室内地坪在同一标高平面上,车库面积计为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若车库室内地坪标高低于主楼一层(正负零标高层)室内地坪标高,且高差在2.2米以上时,车库视为地下车库(或半地下车库),车库面积不计入首层面积。 &72、设有连廊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建筑物之间设有连廊的,各建筑物层数和基础埋深分别计算各自应建人防面积,连廊面积按等分比例计入相连的建筑物面积内。 &73、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来源有哪些渠道? & 答:人防工程建设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74、人防工程建设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23号)“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75、开发建设地块在土地出让前为什么要进行人防设施调查? & 答:青岛市老城区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了大量的早期人防工程,俗称“防空洞”。目前“防空洞”作为国有资产,已被相关法律法规列为保护对象,因此开发建设地块在出让前,应首先调查清楚地块内有无早期人防设施,以便在开发建设时采取保护措施。因规划需要,确需对早期“防空洞”进行拆除的,应当按审批权限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权限规定见44题) &76、目前我市人防中介机构有哪些? & 答:我市人防中介机构有:人防设计机构、人防检测机构、人防监理机构、人防审图机构。具体情况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qdrf.qingdao.gov.cn通知公告栏或青岛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http://cicredit.qingdao.gov.cn通知公告栏阅览。 &77、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是什么?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78、建筑物按使用性质分为哪几种? & 答:建筑物按使用性质可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工业项目中的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如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配电室、设备房等。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使用的房屋,如温室、粮仓、禽畜饲养场、水厂品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农业上用为储存种子的用房等。&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是指提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的建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可以进一步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商业、娱乐、公寓、仓库、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 &79、什么样的建筑可以既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生产性建筑可以既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0、设有连廊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建筑物之间设有连廊的,各建筑物层数和基础埋深分别计算各自应建人防面积,连廊面积按等分比例计入相连的建筑物面积内。 &81、底层为多层商业,上部为住宅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底部为多层(9层以下)商业,上部为住宅且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民用建筑,底部多层商业与上部住宅人防应建面积分别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上部住宅按照住宅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 (2)底部多层商业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上部住宅首层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82、战时功能人员掩蔽、物资掩蔽如何配置? & &答:战时功能应遵循优先掩蔽人员的原则,一般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配置: (1)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的全部修建二等人员掩蔽;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配建1个物资掩蔽单元;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要配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及装备掩蔽部。 &83、防空专业队工程如何配置? & 答:(1)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市政管理、电力、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其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 (2)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应按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84、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如何配置? & 答: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三种。 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人防建设面积(S)相应规模修建地下医疗救护工程: (1)当S≦1500平方米时,应设置救护站; (2)当1500 & S ≦4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急救医院; (3)当S&4000平方米时,应设置中心医院。 &85、如何确定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 & 答: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防护类别均为甲类,抗力等级除指挥工程外一般为五级和六级。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及装备掩蔽部、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地上附着建筑层数在35层(含)以上的、超限(高度100米)建筑等抗力等级均为五级;其余一般二等人员掩蔽所及物资库工程抗力等级为六级。 &86、建设项目人口数量如何计算? & 答:住宅人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户数及人口数量,未注明人口数或户均人口数量的,按每户3人计算; 社区管理用房、卫生服务中心和学校、幼儿园等社区配套设施:按照《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科研、化工:按地上总面积3%计算; 商业、办公: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5人计算; 宾馆:客房入住率按70%计算,管理服务人员按客房数90%计算。 &87、一个地块内分期开发的项目,人防结建审批可以分期报建吗? & 答:一个地块内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人防结建审批可分期报建。 &88、人员掩蔽工程的疏散半径有何要求? & 答:人员掩蔽工程在布局上尽可能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出入口距所掩蔽人员的地面工作区或生活区的距离不宜大于200米。 &89、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足应建面积的如何处理? & 答: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足审批应建面积时,不足部分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9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9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哪些程序? & 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审核; (2)缴费; (3)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92、哪些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 答: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2)免征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 除以上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3、已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因规划变更致使缴费面积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 答:(1)规划变更后造成人防缴费面积增加的,增加部分面积按规划变更时间所执行的标准收费。 (2)规划变更后造成人防缴费面积减少的,减少部分面积按原缴费标准予以退费。 &94、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 答:(1)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3)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属地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品房楼上漏水谁负责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