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玉米收购粮食需要什么手续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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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被判刑 市场服务意识有欠缺
周俊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这起“玉米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下,得到了纠正错判的机会。但是,该案也提醒我们,面对全社会出现的创业热潮,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也要积极跟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转变意识,转变职能,强化对市场的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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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王力军从周边粮农手中收购玉米卖给粮库,在被当地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后,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他所退缴的非法获利6000元,也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此事在去年曝光后,曾引起广泛关注。日前,王力军的律师向外界透露,此案将在2月13日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
&&&&“玉米案”再审,意味着案件走向明朗。这是因为,此案不仅在舆论场上广受争议,而且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在去年12月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因此,最高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院进行再审。有最高法的明确指令,王力军有很大可能重获自由。可以说,临河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巴彦淖尔市中院需要以法律程序纠正。
&&&&王力军将粮农手中零散的玉米收购上来,集中在一起出售给国家的粮库,他从事的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王力军所从事的是粮食的购销,在计划经济时代,这属于国家的统购统销物资,民间不可参与,但改革开放以后,粮食购销领域铁板一块的市场垄断体制早已被打破。对于农民自产的小额农副产品,国家早就允许实行市场化经营。改革开放近40年,粮食市场放开以后,将一位从事正常市场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扣以“非法经营”的罪名,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常识。
&&&&那么,这起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玉米案”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案件是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获并提起司法处理的,工商行政部门认为王力军的问题在于无证经营。无证经营,确实违反了工商管理的要求,并且容易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和偷税漏税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工商部门对王力军的查处“于法有据”。但是,工商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却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我们看到的对王力军“绳之以法”,还有一种则是帮助王力军将相关手续办好,使他能够依法经营。
&&&&很显然,这两种选择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前者铲除了“非法经营”,如果当地粮库限于人力不愿意从事这种零散收购,粮农要将手里的玉米及时售出要花费很多精力,也不一定能卖出好价钱;后者将“非法”转为合法,方便了当地粮农的销售,王力军本人由此能走上创业的道路,工商部门将他的经营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也能够按现行规章收取相应税费。两种不同的市场管理手段,优劣一目了然。“玉米案”之所以酿成,工商行政部门缺少对市场的服务意识,显然是一个重要原因。
&&&&工商行政部门担负着市场管理的重任。这种管理不仅是对市场进行监管,更重要的是对市场进行服务。像王力军这样的个体经营者,有创业的积极性,但对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相关要求可能不熟,这就需要工商行政部门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服务,促进其合法经营。这起“玉米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下,得到了纠正错判的机会。但是,该案也提醒我们,面对全社会出现的创业热潮,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也要积极跟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转变意识,转变职能,强化对市场的服务职能。
&&&&如果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停留在旧有的工作模式之中不思改革,更多“玉米案”因为得不到舆论的重视,只能淹没在民间,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显然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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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 (收购玉米获刑再审 收粮食需什么证明_发现频道_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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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获刑再审 收粮食需什么证明
  网络配图
  澎湃新闻:你当时是怎样收购玉米的?
  王力军:收购的时候根据玉米的水分高低,跟农户谈好价格,一般是一斤玉米0.92元到0.97元不等,收上玉米后拉到附近的粮库和玉米生产场子里。卖出去的玉米也是根据水分高低确定价格,一般是1.04元一斤,我赚差价。在收购玉米时给农民付的是现金,卖给粮库后,粮库过两天把款打到我的银行卡上。
  澎湃新闻:你收购了多久,赚了多少钱?
  王力军:收购的都是邻村农民的,有十几户,几户凑一车,因为价格看水分定价,完全凭感觉,所有扣除水分和杂物后,有时挣钱,有时赔钱,我一共收了十来车,二十多万斤。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1月,赚了四五千元。
  澎湃新闻:你当时知道收购玉米需要证件吗?
  王力军: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收玉米要证,后来临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传唤我,我才意识到我的行为可能有问题。
  澎湃新闻:当初你为什么去自首?
  王力军:我有个亲属在临河区检察院上班,我问亲属我的行为是否合法,亲属说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违法,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去自首了。
  澎湃新闻:自首之后发生了什么?
  王力军:我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此后我被刑拘了,关了三天后,我被取保候审,又放了出来。
  “收购玉米帮了农民的忙”
  澎湃新闻:一审开庭时的情况如何?
  王力军:当天庭审一个多小时,我媳妇跟我弟弟旁听了庭审。我不懂法律,法官问我什么,我都如实供述。在庭审最后,我说我家里有七八十岁的母亲,还有两个孩子,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一审判你犯非法经营罪,你有何感想?
  王力军:我感觉挺委屈的,我认为我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样上门收购,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帮了农民。
  澎湃新闻:当初判缓刑后,为何没有上诉?
  王力军: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上诉还得花钱请律师。因为这个案子,我挣的钱上缴了,还罚了两万元,加上其他费用,前后花了好几万,我得种多少年的玉米才挣得回来。我自己不懂法律,心想判了缓刑,不用去坐牢,在家可以种地,还可以赡养老人,就没提上诉的事。
责任编辑: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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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吸收了舆论中的正确观点,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王力军案再审改判无罪,起到了通过个案监督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罪兜底款项适用条件的作用,有利于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正确把握和兜底款项的准确适用。&对于此案的改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2016年4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照收购粮农的玉米卖予粮库,原审法院以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此案判决生效后,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入刑;还有观点认为,国家在收购、买卖粮食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
陈光中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在列举了非法经营罪的3种非法经营方式后,又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置了第四项作为兜底款项,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刑法条文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方式。设置兜底款项,可以在保持刑法稳定性的情况下,规范实践中花样不断翻新,层出不穷的非法经营行为,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陈光中说,该款项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
陈光中认为,正因为该款项的&兜底性&,使其具有高度抽象性、极大包容性,实践中非法经营罪有扩张的趋势,要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适用兜底款项应注意三点:第一,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入罪行为不仅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形式要件,还应具有前三项规定行为程度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须是&国家规定&规定了可追究刑事责任或司法解释规定可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第三,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这是由犯罪行为本身的破坏性决定的,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对经济自由保持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国家对于经济领域进行调整,对于介入方式、程度应慎重,以惩罚必要性为原则,尽量限制和减少刑罚权的适用。
陈光中说,就本案而言,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确实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相关规定,但并不是说违反规定就应当定罪量刑,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王力军的行为本身看,第一,其购销行为发生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到了粮食买卖的桥梁纽带作用,并没有阻碍、破坏粮食流通的正常渠道,未对粮食安全造成危害;第二,王力军并没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等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因此,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
(责任编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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