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信用卡使用情况在我不知道的情况啊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办我起诉了书面材料怎么写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告我欠信用卡11570元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告我欠信用卡11570元
其中8000本金
被法官12年判了两年
我是今年他们找上门来才知道 这钱不是我欠的
根据最高法院对信用卡诈骗的解释
恶意透支金额达一万才判刑
我认为判错了
法院在催我还钱的过程中偷拍我在房间内的裸照到处发
法官还威胁我的男性盆友跟她发性关系不然就抓我
还把阻止撬锁的法警开除了工资也不给
今天法官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电视台的记者请来说我这个事,我要求上诉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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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一、你好,我有几个问题想先问你
1、既然你当时不知道,庭审的时候你是怎么说的?
2、既然你不知道,你为何又说今年他们找上门你才知道呢?
3、你说的他们指的是谁呢?
4、你指的撬锁是什么呢?强制执行你的财产吗?
5、法院判决是怎么判断呢
6、他人如何办的信用卡呢
7、他们之前向你催收过吗
二、你所咨询的问题较为复杂,分别是你与银行之间的无名合同关系、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法官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
三、首先是你与银行的无名合同关系,他人利用你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可知你与银行之间没有互相的意思表示,你们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人利用你的身份信息属于不当得利,或者他人涉嫌诈骗,应当与你无关。
四、其次是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情,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1、首先,如你所说,你确实不清楚这件事情,也没有办这件事情,是不应当还款,也不应当涉嫌犯罪的。
2、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需要达到一万元,并且需要经过多次合理催收
故,根据你的描述,应当追究使用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五、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你可以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向纪委投诉纠纷解决方案一、关于你的刑事责任,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为没有看到你的卷宗,结合你所描述的可,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办理信用卡的签字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2、信用卡催收人员的催收记录录音
3、法官违法办案的相关证据
4、定罪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5、你的询问笔录
6、办理信用卡的所有审批材料,包括照相,收入证明等
7、你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丢失、挂失证明等
其余具体证据需要结合你的卷宗材料及案件情况
二、关于你的还款责任
如果确定该信用卡非你所办理,也不是你授权办理,因为没有你的意思表示,你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就不应当由你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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