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申报工伤医药费怎么报销商业保险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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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的医疗费用该由谁买单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的医疗费用该由谁买单
& ■何公宪 方媛 浙江省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案情简介●
&&& 1997年,吕某学校毕业后就职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卫生院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 2011年8月,吕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27215元。2011年10月,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吕某提出辞职后离开卫生院。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为其支付了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了13462元,剩余13753元由于是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单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吕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从以上规定来看,无论是否参保,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印证。为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应当减轻其工伤风险。其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是由于开处高档次及进口药品而造成,但该类药品通常不在报销范畴内。因此,职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很明显,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必要为其买单,由职工自行承担合乎情理。
仲裁委在综合分析该案的情况后,考虑到该案是交通事故逃逸且职工工作十余载的特殊性,本着化解纠纷、终止纷争的办案原则,创设性地提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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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部分医疗费用社保局不给报销怎么办
08-10-14 &
是不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啊,如果不是可以找消协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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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不能用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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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单位报呀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在王成洪与习水县天生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还涉及到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另一个立法漏洞:王成洪的工伤医疗费,在社保局报销后,还有四千余元没有报销到,社保局答复的是,这部份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所以不予报销。王成洪要求用人单位习水县天生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这部份费用,习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但习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却没有支持。王成洪已经就此提起了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部份,到底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承担?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如下:
一、《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三、《工伤保险条例》(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四、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五、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六、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七、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八、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九、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促进工伤预防。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范围的那部份医疗费,应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遵义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贵州省“城镇化建设律师服务团”成员,贵州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遵义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经荣获2008年度“遵义市先进律师”、2011年度“遵义市先进律师”、2011年度“习水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度“习水县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商查询常年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在地区:贵州-遵义市手&&机:执业证号:47842执业机构: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工伤赔偿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工伤认定怎么申请,单位没买保险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怎么申请,单位没买保险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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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大多数属于天灾,是人的主观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但是单位缴不缴保险费,却是由单位自己能决定得了的。为了给自己的职工更加一个人性化的管理和保护,单位应当肩负起缴纳保险的责任。事实上,很多单位却明知故犯,逃避法律的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怎么申请,以及单位没买保险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成了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欲知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一、认定怎么申请1、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二、单位没买保险能否享受1、《社会保险法》在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方面、在对单位的惩罚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2、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了催促单位能够为职工们办保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这条时候的惩罚追责的条款。因此即便没有上保险的员工在受伤后,也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这笔费用就得由未缴纳保险的单位来承担。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怎么申请”,“单位没买保险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为职工上保险是单位的义务,即便发生意外后,也会有社会救济机制起到作用,而避免使受伤者陷入二次伤害。对于那些不缴纳社保又不主动支付保险待遇的单位,建议伤者及其家属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律师,请他们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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