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农村住房改建补贴政策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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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宜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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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宜宾县委宜宾县人民政府印发〈宜宾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宜宾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宜县委发〔2014〕25号),设立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简称&县住建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二)将原县城镇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三)将原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承担的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四)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
(六)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全县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城乡规划建设的综合统筹、发展研究、计划制订和运行协调。
(八)加强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规划、统筹管理和协调督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九)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强化规划编制、执行与督察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
(十)加强对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协调服务和帮助支持,打造建筑品牌企业,加快建筑业发展。
(十一)加强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十四)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考核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及考核评比的职责。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城镇管理工作,加强城乡环境整治和城市风貌整治后的日常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抗震设防和风景名胜等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程规划管理和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五)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及建设行业管理、建设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培育发展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市政设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燃气行业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镇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九)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省外、市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与技术交流。
(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批准承担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十三)承担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职责;负责城镇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镇公共园林绿地、城镇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拟订全县城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镇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街道的清扫、保洁和垃圾处理等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十六)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管理。对占道经营、以街为市、夜市、骑门摊、游滩等方面进行监察。研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镇管理办法及行政监察措施;负责实施爱国卫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城监察执法工作。
(十七)统筹协调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城区风貌整治后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以及农村改厕工作。
(十八)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邮亭、店招的规划编制、设置和管理。
(十九)牵头组织、协调县城城区扬尘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
(二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一)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综合协调、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目标管理、综治、卫生、保卫、保密、后勤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相关提案。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会、老龄、精神文明建设、群团、计生以及职工思想政治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综治维稳和信访股)
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综合性政策的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移送行政处罚决定到相关部门备案;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牵头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论证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局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局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店招、邮亭设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参与对规划编制、审批及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指导所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三)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全局技术审核把关工作。安排下达指令性技术工作任务,做好各股室、各直属单位之间的技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技术会审;负责局技术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复核审查城乡规划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方案及规划设计的初步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等;组织审核各项规划以及相关图纸;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组织建筑方案审查会;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市场;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拟订行业科技发展、科技政策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
(四)城乡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评审;负责规划调整研究、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依法拟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及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起草及备案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城乡规划战略研究。
(五)村镇管理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村庄人居环境改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评审、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乡镇个体建房的规划许可办理;与总工办配合负责对乡镇个体建房方案与施工图审查;负责指导乡镇管理所对个体建房的日常规划监管,并对纳入建管、质安监管的个体建房进行规划核实;参与乡镇规划评审工作。
(六)建设管理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行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备案批准书;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运行情况及行业经济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砼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塔机拆装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查和申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安全、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监督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执行;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筑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七)市政公用股
研究拟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公用类专项规划、审查工作;指导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热力、供气、广场、照明、道桥、城市雕塑等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工作。
(八)计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全县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管理所财务活动并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系统统计工作。
(九)城镇管理股
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城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拟订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负责收集汇总呈报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情况;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信息报送,各类专项治理资料整理。指导全县场镇容貌、卫生管理、数字化城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填埋场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爱国卫生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全县爱国卫生检查督促和考核,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社会成员处理相关社会卫生问题;负责卫生城镇、村(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开展农村改厕;负责全县农村改厕统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除&四害&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除&四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乡镇、单位、社区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一)风景园林股
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绿地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园林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镇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报批;负责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收缴,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负责城镇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镇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和负责公园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园林绿化所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职数13名(11正2副)。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2.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利、交通运输、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按规定应纳入监管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等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政府出资项目的概算复核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整概算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城乡规建局参加。
(二)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与建设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牵头负责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县水务局配合;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城镇供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配合,县水务局负责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关系。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城镇管理、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局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宜县委发〔2014〕25号文件精神,随职能调整,将原县林业和园林局下属事业单位园林绿化管理所调整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划转人员名单报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县城镇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
(六)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对外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本规定由中共宜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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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主动推动农民安居工程,进一步加大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度,下面本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不断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有效改善。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房的要求,科学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实际情况,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担当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材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在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需求。
  &&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要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机制。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危房改造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相关标准
  (一)补助对象
  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和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建筑节能标准。被省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试点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要根据部下发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和省下发的《山西省农村住房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实用手册》,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3、农房抗震要求。地震设防烈度在7度以上的县,要依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每户平均补助1400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国家另外每户补助2500元。
  四、工作步骤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下列步骤开展: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危房改造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法,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开始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
  5、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主动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对象认定、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家三部委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和传统村落及传统民居保护的有关要求。
  6、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危房改造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7、年度任务完成时限。8月底前,各地完成分解到户;10月底前,各地完成危房改造建设任务;11月底前,各地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补助资金发放。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严密组织。农村危房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将个人申请、政府审批、竣工验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录入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要开展信息报告,每月20日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多方筹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市、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计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贴息、政府担保等,帮助农户向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危房改造贷款。
  (四)搞好服务。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给农户参考。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竣工验收。
  (五)强化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强化对象认定、档案建立、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监管,确保符合规定、群众满意。
  (六)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县给予资金支持、进行宏观指导,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的责任制管理方法。各市、县要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编制规划、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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