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小孩归属,房产只有分割比例,没有明确归属,马上满一年了,怎么办呢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后房子归属有说法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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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如何分割呢?房产作为不动产可以被继承也可以被分割,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分割起来也不容易,现实中比较多的是离,形式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分情况来看看分割原则。
法院在审判中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等方面来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出合理判决。法院会遵循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由于一方过错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原则。 一、 全款买房,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在出资人的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因此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上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上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评分。 4、婚前全款买房,上写两个人名字,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购房合同没特别约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们卖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约定比例,可以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不论房产证是否取得,都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房产证追加另一方情况下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写两个人名字如果是全款办起来比较容易,若是贷款要看银行情况,有的银行不愿意办理。 二、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并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何分割房产? 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因为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废而发生变化,所以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种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且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颁发是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上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4、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三、父母出资参与女离婚,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3、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该房屋应当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四、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以上可以看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房产证是一项重要依据,也会根据约定的出资情况进行,如果婚前买房可以进行公证或在合同中有所约定,这样给自己日后房产分割留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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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劲标 江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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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顺德区法院法官前往一起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金融创新,各种物质因素不断渗透到婚姻关系中。体现在离婚诉讼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逐渐从婚姻本身向房产等大宗财产转移,而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成为困扰审判工作的难题。
&&婚前房产百万增值款归谁
&&家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的黄成在1999年以30.3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黄成向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21日至日,10年内还清。
&&2006年,黄成经朋友介绍与卓云认识。2007年10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不到两个月就“闪婚”,步入婚姻的殿堂。2008年,两人生有一女。
&&细节打败爱情。本该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却在琐碎的生活中渐生罅隙。由于两人从恋爱到结婚不足两月,磨合期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入,新婚的热情迅速被现实所冷却,两人开始为琐事争吵。2009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
&&由于双方婚姻登记地为广东省广宁县民政局。日,黄成据此向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认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具备和好的条件,遂于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2010年11月,黄成再次向广宁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后该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审法官很快查明了双方婚姻状态、收入情况等争议焦点。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共同还贷的款项为2万余元。房屋最终给付的款项为支付给开发商房价款30.3万元及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合计6.1万余元。但是庭审时,双方却在房产增值问题上发生争吵。原来,黄成婚前购买的那套商品房的市场价值竟然一路高歌猛进,已从最初的30.3万元升至200多万元。
&&经法官几度沟通,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自2007年12月登记结婚至2012年庭审时的房屋增值价值为125万元。对增值部分该如何分配,二人产生激烈争议。
&&黄成对卓云的关于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五五分”的请求极度愤慨,“结婚以来,她一直游手好闲,如果没有我在外苦苦打拼,家里连米汤都喝不上。”更让黄成不能理解的是,婚前独自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投资升值了,对方却要来分一杯羹。但卓云则反驳认为,结婚以来,黄成未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指责对方,“连孩子的户口都没上。”
&&最终法院判决,结合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及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原告黄成补偿被告卓云婚后参与的还款额及还款额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酌定为5万元。
&&■法官点评
&&增值财产分割需兼顾公平
&&针对黄成诉卓云离婚案件,该案主审法官周海民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是婚前按揭买房,房产归谁?二是如何补偿另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据此,“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综合考虑双方对该房产出资额、参与还贷贡献、婚姻长短以及原产权登记公示公信力等因素,宜判定房产归黄成所有,由其对卓云予以补偿。”法官认为,该案真正的难点正是如何补偿。实践中,多数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是:夫妻共同还贷款÷(房价款+利息)×房产现值额×50%,由原购房者补偿对方,剩余贷款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由于目前各银行及互联网上均能提供房贷的计算标准,因此这种计算方式简单,操作性强。”但周海民认为该公式并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该算式对于购房与结婚时间差距不长的案件可以使用,但是对于黄成这类相差8年的案件就不适宜了。房产现值不能全面反映婚姻期间房产增值的具体情况,容易造成不公。”
&&因此,在该案中,周海民采取了还贷额加增值额标准来计算应当给付另一方的款项,其将计算方式改成:{夫妻共同还贷款+〔夫妻共同还贷款÷(房价款+利息)〕×房产增值款}×50%。即增值部分必须考虑共同还贷款在房屋总价值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最终,法院在该案中核对应当补偿的款项为44641元,法官又酌情考虑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将款项定为5万元。
&&赠与还是买卖,一词之差埋争议
&&陈兴和黄燕是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一对普通的老夫妻,膝下二女一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夫妻俩在位于北滘镇黄龙择桂里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1997年又改建为水泥结构。然而,一场儿媳妇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差点把陈兴二老“扫地出门”。儿媳妇起诉儿子要求离婚,并且要分割二老的平房。
&&面对诉讼,老夫妻手足无措,老泪纵横。事情是这样的。陈义是老夫妻唯一的儿子,老两口随其生活。1997年12月,陈义与梁兰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按照当地“三书六礼”的规制,两人于1999年摆酒完婚。
&&婚后,小两口感情一直较好。孙女陈红欣的出生更为这个四口之家带来欢声笑语。然而,仅有一层的老房子更显拥挤。“房子太小了。夏天像住在蒸笼里,太热了。爸、妈,要不把房子过名给我,我把房子再建一层吧。这样你们也住得宽敞些。”儿子陈义提出。
&&陈兴和黄燕琢磨,反正这份家业迟早也是儿子的,干脆现在一并转给儿子,省得以后再跑手续。考虑到房产赠与手续繁多,一家人决定以买卖的名义办理房产过户。日,陈兴、黄燕夫妻以3.6万元的价格以买卖名义将房产过户到儿子陈义名下,实际并无资金往来。
&&2000年4月到8月期间,陈义对房屋加建,陈兴、黄燕夫妇也出资6.3万余元购买建材。日,陈义拿到了两层半楼房的房产证。
&&2009年,妻子梁兰发现,陈义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两人随后开始争吵,夫妻关系坠入冰点。陈义渐感危机,日其将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资金账号内的11万余元转至以妻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于同日实际提现11万余元。
&&日,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获得支持。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梁兰抚养,陈义支付损害赔偿款1万元。2011年3月,梁兰提起分割财产之诉,以陈义对婚姻不忠以及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包括陈兴二老的房产在内共计70万元资产归其所有。
&&“儿子离婚,我们怎么就无家可归了呢?”在老夫妻看来,以买卖的名义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是村里的“老做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及第一层建筑物原属陈兴夫妇所有,其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应视为对其赠与,故应认定属陈义的个人财产;陈义与梁兰后来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建,该部分应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陈兴、黄燕出资支付了部分建房材料款,但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其子陈义,应视为对陈义与梁兰的共同赠与。
&&鉴于陈义是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且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应根据其过错及照顾女方原则,确定对于加建部分按3:7比例(男方占30%,女方占70%)进行分割。结合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房屋现由陈义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等客观因素,最终裁决该房屋归陈义所有,由陈义向梁兰支付房屋补偿款9万多元。
&&■法官点评
&&白纸黑字暗藏风险
&&在陈义与梁兰离婚财产纠纷案中,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转让的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李晓芹解释,由于该案涉案房屋转让发生在陈义与梁兰婚姻存续期间,该定性会影响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争议房屋已过户于陈义名下,因而一旦认定为赠与,则该房屋第一层属于陈义个人财产,否则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陈兴夫妻二人为简化房屋过户手续,选择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儿子,事实上并未有任何资金来往。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农村很普遍。”李晓芹解释道,在顺德农村普遍流行陈兴夫妇的做法,以低于市场价的买卖为名将房产转给儿子。这种做法虽然能避免了赠与的繁琐手续,但一旦儿子和媳妇发生离婚纠纷,也常常会殃及这些无辜的老人。
&&“由于房产证上明确写明是以买卖所得,老人必须举证证明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而此举证又是非常困难的,往往会因为举证不能,导致法院认定属于儿子、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认为,类似的房屋处理方法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所幸该案证据显示该转让并非买卖,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一层转让为赠与,属于陈义个人财产,加建部分为陈义与梁兰共同财产,判决该争议房屋归陈义所有,由陈义向梁兰支付房屋补偿款9万多元。
&&■法眼观察
&&在情感与财产保护间平衡
&&“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更是错综复杂,公司股权、按揭贷款、价值增贬等经济创新带来的新事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挑战。但纠纷背后更多的是现代价值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以顺德为例,作为全国经济百强县之首的顺德,正在经历一场传统价值与现代观念冲突下的阵痛。一方面,“三书六礼”婚嫁风俗依然盛行,结婚时男方买房的规矩依然潜行,财产传男不传女的民约依然风行,养儿防老的观念并未远离;然而,另一方面,闪婚、闪离、借腹生子等新纠纷却不断出现在法院的诉讼中,不断挑战和冲击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同时,也给婚姻家庭纠纷制造了更多混乱。
&&在冲突中,婚姻的法律规则也在发生着变化。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为例,司法解释对当前婚前贷款买房、父母为子女买房、亲子鉴定、生育权的侵害等社会争议热点都进行了很好的回应,能够引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关系,使婚姻家庭纠纷防患于未然。法官认为,该解释透露出较浓厚的对私有财产的个体主义保护取向,倾向于维持财产的现有状态。比如,对婚后父母房产赠与的认定,改变以往推定为对夫妻赠与的做法,可认定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这种对个体财产的重度保护,反映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为了规避财产分割而人为阴阳合同、加名除名、转移登记甚至假离婚等现象。
&&如何杜绝这种行为,引导建立健康积极的现代婚恋观,这也是在考验法官的智慧。法官李晓芹认为,“乡绅社会传统对现代社会秩序的渗透和影响以及现代社会价值对传统观念的修复与矫正是导致离婚案件审理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顺德区法院在一份报告中分析认为,在传统与现代杂糅、法理与世情并重的家事纠纷中实现对情感与财产保护的平衡,同时确保家庭伤害的最小化及修复的最大化,是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发展趋势。
&&■亮点举措
&&运用现代司法守护婚姻传统
&&“清官”能断家务事,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繁、杂、碎、难的特点,作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家事审判试点单位的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建立了以家事合议庭、基层妇女组织、社工服务等结合起来的家事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内容有:
&&联动联调,善用民间力量解决危机。由法院、基层妇女联合会以及各街镇调解委员会组成的联合调解格局形成,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对社会最小组织的知悉力、渗透力以及影响力,在家庭纠纷发生后全方位进行引导、调解和建议,避免危机继续恶化。针对家事纠纷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家事案件,建立以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为信息收集核心,辐射周边居民及亲朋好友的家事信息收集网。
&&心理辅导,解开心结助力矛盾修复。法院与区义工联共同建立了家事案件心理辅导介入机制,在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引入调解志愿者参与案件调解。通过志愿者的心理辅导积极引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修复、重建婚姻家庭关系。
&&帮扶机制,判后跟踪关注个体发展。与区妇联、社工组织建立长期回访工作机制,回访工作人员填写回访档案,详细记录回访对象情况,反馈给合议庭。法院针对具体问题协调妇联、村居、工会等组织制定帮扶计划,对接社会救助、心理辅导以及就业指导和培训等机制,帮助帮扶对象尽快走出家事纠纷阴影,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阳光司法,通过裁判指引社会秩序。重视以案说法,挑选典型案件、社会普遍关注案件以及争议较大案件,邀请村居主任、“两代表一委员”以及群众旁听庭审,在扩大公开效果的同时,实现现代法律意识从上到下、从中心向两边渗透,逐步形成现代法律秩序下的新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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