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所得税调增调减计算用调增或调减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和调减应怎样理解_百度知道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和调减应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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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的原则就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归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一)纳税调整增加额1、会计准则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例如:发出商品,会计不确认为收入,税法确认收入,那纳税调整就要调增,要多交税2、会计准则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减或不允许全额扣减。例如:税收滞纳金,会计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扣除,税法不允许扣除,那纳税调增就要调增,多交税(二)纳税调整减少额1、会计准则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例如:国债利息,会计确认为收益,税法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可以扣除,纳税调减2、会计准则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例如:三新技术的研发费用,税法可以加计扣除50%例如:
采纳率:51%
税务要求你按照税法多于会计的部分缴纳的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意思是这个部分不需要缴税或者多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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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和调减要看分收入还是费用。不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收入和费用,就要做调减,调减费用可以理解为增加应纳税所得,调减收入可理解为减少应纳税所得。
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税务上收付实现制,就会产生差异,清缴时以税务为准,会计差异按照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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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上年应付工资所得税汇算时能否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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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年应付工资有余额100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算调增100万元。下年将100万元应付工资发放,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中能否调减10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条例中强调,可以申报扣除的工资为本年度“支付”金额。跨年度支付很多地方有明确的执行口径。实务中,很多省份给出的口径为,上年应付未付的工资余额,如果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如果汇算清缴期终了后发放的,则对汇缴年度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放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减,实现税前扣除。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规定:
4、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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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查看: 10369|回复: 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所发生的调增调减项目是否需要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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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所发生的调增调减项目是否需要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调整。
对于在税务稽查后所发生的补缴企业所得税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所缴纳的滞纳金怎么处理
调增调减项目不调整利润分配,补交的企业所得税要调整利润分配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符合财务制度但不符合所得税法的,在申报时就要调增调减,但不调账。当然,发现不符合税法又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就要调账了。
谢谢,但还不是十分的明确。举例:1.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做调减。招待费超支,应做调增。汇算申报后不需做帐务处理?
2.税务检查中,认定某项列支不合理要求调整补缴所得税,其中部分金额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了抵补,不足部分补缴了所得税,这样的业务如何做会计处理?
希望得到帮肋.谢谢!!!
你说的1、医药费的处理不符合财会制度,要调账。招待费的处理只是与所得税法存在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调整,不能调账。
你说的2、按实际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金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银行存款;月未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益,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了简化,也可以直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益,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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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事项:1.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允许抵扣的工资金额;2.行政性罚款;3.除通过制定的福利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只有通过专门的福利机构进行捐赠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其他的比如直接对外捐赠不允许扣除。4.暂时性差异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减事项:1.国库券利息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暂时性差异中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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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的还有不合法票据和白条吧?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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