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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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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北京?????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海民(商)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罗源;宋敏
原始文档: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商)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限公司,住:???理想国际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曹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北京创?????有限公司,住:???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朗,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奇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创世奇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浪公司诉称:????年??月29日,新浪公司与创世奇迹公司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nb100???08-005),约定在新浪公司网站上为创世奇迹公司投放广告,费用为55???2元,付款时间为????年??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新浪公司依约在其网站上为创世奇迹公司进行广告发布,但创世奇迹公司却未依约向新浪公司支付广告费,时至今日依旧欠款43???7.66元。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5.2约定:“如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投放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广告,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该广告的投放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完全按本合同的规定投放了相应的广告”。另,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14.2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发布乙方广告,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广告投放后,新浪公司曾多次向创世奇迹公司催要货款,创世奇迹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新浪公司仍未收回欠款。综上所述,创世奇迹公司无故拖欠广告费的行为给新浪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创世奇迹公司在全额支付广告费用的同时还应向新浪公司支付滞纳金。故创世奇迹公司应支付金额共计44???8.43元。新浪公司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创世奇迹公司向新浪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共计43???7.66元;2、请求判令创世奇迹公司支付滞纳金14800.77元,从????年??月26日暂计至????年??月29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请求判令创世奇迹公司承担本……(本文书还有22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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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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