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委集体统一造的清除右键多余菜单房子可以买卖吗

农村村民住房可以买卖吗_百度知道农村土地买卖和指标转让我把村里分的集体地基卖了,现在统一造了商品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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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买卖和指标转让
上成立吗?
首先要搞清楚买房人的身份,如果相对方是你的同一社区的农村户口的居民,你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小产权房只能在同一社区居民内买卖。合同既然有效,则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反之无效,无效则须退回相对方给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现在抓的很紧是没有这方面的指标
集体户口得看这个单位有没有生育指标?一般大单位有,人才没有。
大家还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得买卖,尤其是严厉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会冒险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随着地价(房价)的上升,出卖地基一方出现反悔的现象屡屡发生,一旦闹到法院,宅基地买卖协议将会被确认为无效,这没有多大悬念,但已经造好了的房子怎么处理?
这里介绍一下3个此类案件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由土管部门处理
原告刘某、成某是同村人。
两原告2010年3月起诉称,日,其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抵押转让协议》。被告用64万元债权低偿其位于本村的一块36平方米宅基地,该宅基地系其参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所得。被告把房屋建成后,原告得知农村宅基地不能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故要求对方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并补偿其建房成本。但被告不同意,并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他人。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抵押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返还上述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转让协议》,其转让的标的不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为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不支持腾退房屋
原告傅A、傅B也是同村人,而且两人系亲属关系。
两原告诉称,2002年3月,原告傅B、被告傅某夫妇与被告陈某夫妇(傅某夫妇与两原告、陈某都是亲戚关系)签订了一份出让建房地基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方拆迁安置的建房用地90平方米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某夫妇。
买了地基后,陈某夫妇以原告名义由村里统一办理贷款,以获取建房资金。贷款由陈某夫妇自行归还。原告认为,上述协议性质上属于集体土地买卖协议,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应确认无效。陈某夫妇因该协议而占有的房屋也不合法。原告方作为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判令陈某夫妇在该90平方米地基上所建的4层半楼房腾退给两原告。
被告陈某夫妇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理由有四:原告诉请不符合道德要求;原告诉称集体土地证据不足;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时约定是买卖被告傅某夫妇的地基,不是两原告的地基(不属于同一块地基)。
两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夫妇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该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
法院重审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
另外,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陈某夫妇并非讼争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因而上述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关于讼争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问题,陈某夫妇出资建造了讼争房屋,现原告在未等价支出的情况下,原告尚不能取得讼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物权,故原告要求陈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关于要求陈某夫妇腾退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认定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限期腾退房屋
原告傅C、原告傅D也是同村人,两人系亲属关系。
两原告2011年1月起诉称,2003年村里进行旧村改造,其与被告傅某夫妇(系其父母)4人取得安置建房用地90平方米。之后,父母未经其同意,将其中的72平方米转让给被告龚某。最近,两原告得知全家共同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被转让。为此要求法院确认相关转让合同无效,判令龚某立即腾退房屋并交由两原告使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日,经该市政府批准,被告傅某夫妇及两原告一家4口审批到宅基地90平方米。同年12月1日,被告傅某夫妇、案外人傅E与被告龚某在中间人俞某(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与龚某丈夫系同事关系)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傅某将72平方米宅基地以每平方米7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合同对其他方面也作了约定。
日,龚某以傅某的名义参加了村里的旧村改造土地使用权投标,经竞投,中标了编号为第2幢东起第11~12间的地基。现讼争地块上的房屋已由龚某建成并居住管业至今。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龚某不是涉案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上述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在本案讼争地基上的房屋系龚某所建,在返还建房用地时,上面所建房屋不宜拆除,应随土地返还。龚某建房所花费用,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上述买卖合同无效,龚某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腾退房屋。
龚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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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发布时间: 16:00:09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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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领取了,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的。那么,农村怎么办房产证呢?
  申请流程
  1、申请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
  (三)、农村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哟,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建房房产证。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房屋应该如何?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其次,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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