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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其他公文/全社会
涪陵区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
  二、时间安排
  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间按《2016年涪陵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
  三、有关程序
  严格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络申报评审的,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流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推荐上报;
  (4)市级单位在涪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区代为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后,送区职改办;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
  2.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双面印制,封面、底面的前后页均应用A3型纸双面印制后对折包边装订而成)、《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
  (2)学历学位证书及确认材料、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区职改办。
  (三)部门审查
  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6、转为电子表格报送)并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送区职改办。
  (四)复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2.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申请复审者须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区职改办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认定&绿色通道&)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各级审查部门
  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查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2.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3.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4.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三)评委会及挂靠部门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区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追究相应责任:
  1.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不坚持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越级收受评审材料等;
  2.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2.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
  3.应用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申报。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号)相关规定,高级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挂靠部门不得再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标准和范围。
  (四)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对有关申报评审表格进行了修订。申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填表说明认真填报。
  (五)证书办理:各单位应在收到任职资格通知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申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附件:1.2016年涪陵区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申报时间安排
  2.重庆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7.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9.委托评审函
重庆市涪陵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2015年涪陵区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申报时间安排
职称系列(专业)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中职学校教师
2016年9月5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中、小学教师
正、副高级
2016年9月5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教育系统社会科学研究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党校系统教师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技工学校教师
正高、副高、中、初级
2016年9月30日前
社会科学研究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30日前
自然科学研究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5日前
2016年8月26日前
卫生技术药学(生产、流通领域)
2016年8月26日前
农业技术(畜牧、兽医)
2016年8月26日前
工程技术正高级
2016年8月26日前
工程技术(综合类)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建设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交通专业
2016年9月23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园林专业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通信专业
2016年11月11日前
工程技术机械专业
2016年9月23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仪表专业
2016年9月9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国土资源专业
2016年9月9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规划与测绘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职称系列(专业)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工程技术农机、水产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工程技术水利电力专业
2016年9月9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环境保护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制药和食品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煤炭专业
2016年9月9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冶金专业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工程技术(非公有制企业)
2016年7月25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播音、出版、新闻等专业
高、中、初级
2016年8月31日前
文学创作专业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30日前
工艺美术专业
高、中、初级
2016年10月14日前
2016年10月10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9月30日前
正、副高级
2016年10月28日前
2016年9月9日前
律师、公证专业
高、中、初级
2016年8月26日前
2016年8月26日前
体育教练专业
高、中、初级
2016年9月9日前
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一式2份,需分系列、专业填报。并按人事关系,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后,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加盖公章。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一式2份,需用统一表格;按表中的要求填写,需填写的栏目不留空白,没有内容的填&无&(该表中卫生、教育等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评审通过者须装入本人档案1份。
《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公示后由单位负责人、纪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要打印清晰,用A3纸复印,提交份数在评委人数的基础上增加2份。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总结。
论文、论著,学术、技术报告,获奖及成果。
如系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提交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通知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核表。
须先按程序经审核同意。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
提交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
须先按程序经审核同意。
以上材料须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所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人姓名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评委人数+2份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审核表原件
《继续教育登记证》或《继续教育登记卡》、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原件
论文、论著,学术、技术报告
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须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工作单位:
技术资格:
技术资格:
专业方向: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制
2016年(修订版)
填 表 须 知
1.本表供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使用,填写内容须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2.本表一律A4纸双面打印(&评审审批情况&页各项内容必须完整打印在同一页纸上),签名、签章必须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内容要具体、真实;
3.本表所有内容要求逐一填写、无一遗漏,没有的须填写&无&;
4. &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均须填写到具体日期,如:;
5.&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时间&填写现有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如:工程师、2010.10。
6.学习培训经历含攻读学历、学位经历,填写时在&专业或主要内容&中载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
7. &呈报单位意见&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填写;
8.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报人基本情况
参加工作时间
最高学历学位
身份证号: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现(兼)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参加何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学习培训经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三类分别填写)
专业或主要内容
工 作 经 历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效益或专利)
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效益或专利)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职称外语、计算机及专业考试成绩
组织考试单位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申报评审工作通知的有关事宜,承诺按规定程序申报,所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真实、准确,如有任何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愿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申报诚信情况说明
兹保证 同志系本单位职工,申报材料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取得现资格以来申报人工作中或职称申报评审中如曾出现下列情况,请在选项前打&:
□论著一稿多投;□抄袭剽窃论著;□冒用他人项目或名义;□冒用他人业绩工作成果;□业绩成果造假;□利用职务之便占用他人成果;□因工作过失受到通报;□工程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严重医患纠纷;□教学事故;□严重失职渎职;□前述事故出现伤亡;□违反程序申报;□挂靠、兼职申报;其他情况:
并就上述过错的具体情形作简要文字说明: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核推荐情况
基层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呈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审核情况
学科(专业)组或主审人意见
学科(专业)组组长或主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委会意见
经评审, 同志符合/不符合
任职条件。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部门意见
同意评委会意见。
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填表人签字: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
著作、论文及学术、技术报告
最高学历(学位)
担任工作的主要内容
完成任务效果
(本人起何作用)
论文、论著及学术、技术报告名称
参加工作时间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何专业技术资格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继续教育学时(分)
职称外语合格时间、等级
职称计算机合格时间、模块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在何校(单位)何专业(课程班)学习(培训)
单位公示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签章)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本表由申报人填写,并亲笔签名,使用A3纸打印。 市职改办制
2.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经单位审核和公示无误后,由单位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3.《著作、论文及学术、技术报告登记》栏中的&本人作用&,应填写&独著&或&合著&,&合著&应填清本人排名。
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填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系列: 专业组别: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集中公示无异议,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何专业毕业
参加工作时间
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
申报何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及继续教育情况
外语考试合格时间、级别
计算机考试合格时间、模块
专业考试合格时间
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填表说明:&破格&、&免试&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并请转为电子表格报送。
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何时取得何专业技术资格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拟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级别(模块)
满足何条免试条件
区县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本表一式2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份。审批部门留存1份,进入申报材料1份。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免试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年龄、学位、专业、乡镇基层单位免试范围的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免试范围须报市职改办核准。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何专业毕业
何时取得何专业技术资格
满足何条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渝职改办〔&&&&〕&&&号)第&条第&款。
符合破格条件的佐证业绩成果
(公章):
区县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公章):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本表须提交一式2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份。审批部门留存1份,进入申报材料1份
委 托 评 审 函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我单位委托重庆市 系列 级职务 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等同志专业技术资格(名单附后)。
望予支持。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评审人员名单
工作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委托函由在渝最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2.申报人及委托单位、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须熟悉《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严格按照申报评审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由委托单位或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集中报送,评审工作结束后,工作单位须做好文件收转、申报材料领取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
4.本委托函一式2份,市职改办审核存档1份,委托单位或工作单位送评委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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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印发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高新〔2006〕6号)同时废止。
&&& 特此通知
& & & & & & 市经信委&&&&&&&&&&&& 市财务局&&&&&&&&&& 市国税局
& & & & & & 市地税局&&&&& &&&&&&&重庆海关
& & & & & & & & &
&&&&&&&&&&&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技术中心& 办法& 通知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 &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及建筑行业专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5.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半年需在国家发改委技术中心网上快报系统报送快报数据,半年快报、年度快报的截止时间分别是7月15日和1月15日。
第九条& 依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仅报评价表,作为统计资料和评审当年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据)。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材料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结果。
4.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未按时上报快报数据;
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公布一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组织开展重庆市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比工作,并授牌表彰,对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和能力建设项目将优先给予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及相关部门通过相关的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经信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技术创新第三级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主题词:企业& 技术& 中心& 办法& 通知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海关。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 &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项目表(B107-1)和企业科技活动相关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或工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 &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 &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 &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 &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或重庆市著名商标)。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
  35.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 & 36、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国家级奖项类型。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 & 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二、行业系数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建筑、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2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0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在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作总结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创新环境与文化氛围的形成,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利用情况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包括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等)。
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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