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法定补偿金

什么是民法中的合伙
  核心内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伙  1、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二、合伙出资与财产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财产为出资与收益。  3、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  三、合伙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  2、普通合伙人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用合伙人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3、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四、合伙内部关系  1、经营关系:共同经营、指定特定合伙人或第三人经营。  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1)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地;处分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聘任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管理企业。  (2)损益分配关系:依协议执行。  (3)注意: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有限合伙企业除外。  五、退伙与入伙  1、退伙:  (1)协议退伙。  (2)约定退伙。  (3)声明退伙。  (4)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破产;合伙人合伙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  (5)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  (6)退伙的法律后果:利益分享、债务分担。  2、入伙:  (1)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如需登记变更,需到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入伙的法律后果:分享合伙企业现有或未来的利益,同时分担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债务。  六、合伙关系的终止  1、合伙关系终止的情况:  (1)自愿解散;  (2)强制解散。  2、清算。  3、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位:  (1)职工工资;  (2)社会保险费;  (3)法定补偿金;  (4)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5)债务;  (6)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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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合伙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打算解散,如何进行清算?合伙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打算解散,如何进行清算?创业老牛百家号一、合伙企业在什么时候可以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清算流程如下:1、确定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的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由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申报债权;(3)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确认;3、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顺序:(1)清算费用(2)合伙企业至公告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其他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协商确定;(3)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5、注销登记(1)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2)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6、其他事项(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创业老牛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创新在于成为你自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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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
解答: 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会处理,你只有向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A不能的,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A可以依据民工实际工资及拖欠金额,要求承包商承担付款责任
A您好,优先对税款,工资和社保费进行偿还,然后由企业对李某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王某补齐。
A您好,优先对税款,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进行清偿,其他欠李某和您的钱由王某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申请破产的,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同时,对于员工工资也是要进行结算的,而且是第一顺位的结算。按照法律规定,职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比如补偿金等应当是属于最先支付的;此后便是除了职工社会保险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的税款;最后是一般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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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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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法律有什么规定
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2006年8月修正的《》从客观上颠覆了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所谓“法人破产主义”,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问题,一直以来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的。《合伙企业法》和《》将同时于日起施行,合伙企业如何选择债务清偿方式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破产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的情境和差异。破产制度由民事执行制度发展而来,并丰富了债务执行的内涵,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债务执行制度的两个基本元素。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破产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而新近修正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无限。”由此也就难免产生一些质疑:如果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是否必要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选择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就面临着破产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选择,司法机关、、债权人如何确定诉讼类型就成为考虑的首要问题。一、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破产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特别制度而确立。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第一,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第二,诚实的债务人应当拥有摆脱债务压力、重新振作的机会。前者与一般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相区别,不同于“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树立了公平观念,并且将“争讼”的可能性降至极点,显现出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则体现着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与民事诉讼在法律理念、具体制度上存在着差异。债务清偿一遇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三个方面合股企业对于外代表权的限定合股人执行合股事件的权力和对于外代表合股企业的权力,城市遭到绝对于似的内部限定如果这类内部限定对于第三人发发生效力劳,必需以第三人懂患上这乙环境为前提,不然,该内部限定分歧纰缪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这搭所指的合股人,是指在合股企业中有合股事件执行权与对于外代表权的合股人;这搭所指的限定,是指合股企业对于合股人所享有的事件执行权与对于外代表权权力能力的一种界定;这搭所指的匹敌,是指合股企业否认第三人的某些权力和洽处,拒绝负担某些责任;这搭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股企业有经济接洽的第三人不懂患上合股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定,或不懂患上合股企业对于合股人行使权力所作限定的究竟;这搭所指的好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生意营业的目的,诚笃地路程经过过程合股企业的事件执行人,与合股企业之间成立平易近事、商事法令瓜葛的法人、不法人集体或天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股企业事件执行人歹意通同、侵害合股企业好处,则不属好意的景象需要指出的是,不患上匹敌好意第三人,主如果针对于给第三人工制酿成的损掉而言,即当执行合股事件的合股人给好意第三人工制造成损掉时,合股企业不克不及由于有对于合股人执行合股事件和对于外代表合股企业权力的限定,就对于好意第三人不负担责任掩护好意第三人的好处是为了维护经济交往的生意营业安全,这是一项被广泛认同的法令原则例如,合股企业内部划定,有对于外代表权的合股人甲在签署合约时,须经乙和丙两个执行事件的合股人的赞成,如果甲白作主意没有征询乙和丙的赞成,与第三生齿签署了一份生意合约,而丁不懂患上在合股企业内部对于甲所作的限定,在合约的履行中,也没有从其中获患上不合法的好处,这类环境下,第三生齿该当为宜意第三人,丁所获患上的好处该当予以掩护,合股企业不患上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力方面的限定为由,否认好意第三生齿的合法权益,拒绝履行合股企业应负担的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具体规则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关切,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中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第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与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发生牵连关系。在不涉及企业清算时,合伙人自身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企业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直接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债权人不能援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向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同时主张债务清偿。因为,所谓的“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中的“不能清偿”指得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所导致的责任能力瑕疵情形下的客观不能,而不是指企业未按约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迟延清偿状况。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资可抵债”的情形下,则对其债务应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并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金、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股权比例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之所以在合伙企业的正当运行期间不涉及投资人消极责任的启动,是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了合伙企业以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其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合伙投资的债务清偿与诉讼制度合伙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一、合伙纠纷的可裁判性范畴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可涉诉事项大概有这样几类情形:一是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纠纷。诸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法律规定应对某类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因追究行为人的此类责任而涉诉的纠纷。诸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法律规定对某类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诸如合伙人对须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合伙事务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则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纠纷。诸如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得其实际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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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相关知识
在我国企业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依据设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等,而合伙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那么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大多数的投资者们会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人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在当今社会依法纳税已经成为了纳税义务人的共识,但是合伙企业法所得税规定具体是怎么缴纳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为止该通知还在生效中,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我们都知道合伙,比如几人合伙成立企业,设立公司,其实合伙在法律上还可以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那么,大家是否了解,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哪些?法律上有什么区分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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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相关专题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怎么处理?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高亚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 一、案例实况 中国自然人居民A,B,C于日在国内某市注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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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
一、案例实况
中国自然人居民A,B,C于日在国内某市注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ABC。成立当期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表1:
表1 & & & & & & &资产表 & & & & & & & & &单位:元
市场公允价值
合伙企业ABC简化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如表2:
表2 & & & 资产负债表 & & & & & & & & 单位:元
调整后计税基础
市场公允价值
市场公允价值
所有者权益合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C以土地出资占合伙企业三分之一的份额,出资土地的账面价值为120000元,市场价值为180000元。日,C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中国居民S,转让价格为255000元,S以现金付讫,同时承担C的合伙企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业债务的三分之一。转让行为发生后,合伙人C应如何纳税?
二、涉税争议
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合伙人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仅适用于外地注册企业和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根据()第七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按照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
(三)借鉴美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征税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借鉴美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产生的所得或者损失的征税方法,将其视为转让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并对合伙人转让份额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较,第三种方法避免了对留存收益重复征税。
对以上几种做法进行分析,首先应明确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的性质。该所得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所得还是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的所得?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通过对各地征税方法的分析,上述三种征税方法均认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而非个人财产,三种征税方法均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益为255000元。但是,计算合伙人C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呢?这个问题影响到应税所得的多少。
三、案例实况分析
我国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等法规,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探讨。
《》对合伙人的计税基础没有强制规定,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以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35000元;[1]第二,以出资时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2]第三,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20000元;第四,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一)国内相关法规分析
1.国家颁布的法规分析。
根据《》()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适用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的行为,但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并不是彻底终止投资,而是将其资本出售给新合伙人。因此,国税函[2011]41号文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值得考虑。再则如果以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土地的原值),转让利得可能就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利润,且这部分利润已被课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又该如何解决?
依据国税函[2011]41号文合伙人C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以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000=12000(0元)
应纳税额=%=24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0%
(2)以出资时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000=75000(元)
应纳税额=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0%
(3)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000=13500(0元)
应纳税额=%=27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0%
(4)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000=75000(元)
应纳税额=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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