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专管员送礼的死欠,会追究专管员的渎职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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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号发布日期: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欠缴税金、呆帐税金的核算管理和死欠税金的清理核销工作,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收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各级局必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面实施。针对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对呆帐税金确认、死欠税金核销的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区局成立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管、税政的副局长担任,税政(流转税、所得税、涉外)、征管、稽查、计财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科、股),征管处(科、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的文件、报表、资料,一律由各级局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
  二、各级局的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下级报送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核销死欠确认申请后应及时按税种分别转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在“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中签注意见(部门负责人应签字)后转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副组长、组长报告,及时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审核、确认或核销。各级局的税政部门初审和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或核销的工作一般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申请,组长应在“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中签字。需要上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的由办公室办理上报;需要下达“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的由办公室办理下达。
  “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一式5份)直接下达给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和户管资料各1份,省地县局工作小组办公室各1份。
  三、县市区局对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和核销死欠税金申请的实地调查核实,由征管、税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联合进行。
  四、申请将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或核销死欠税金以文件形式逐级向确认机关或核销机关上报申请,并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附列资料。申请文件可以一户一文,也可以多户一文。
  文件所附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附列资料一式4份,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分局或税务所)按每个纳税人(户)填写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审核后,2份退还上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待确认同意后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和户管资料),1份随申请文件上报,1份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留存。
  五、“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附列资料包括: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上报资料;
  2、县市区局的书面检查或校查材料;
  3、对不同纳税期形成的欠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上报序时列明欠缴税金形成的时间、所属纳税期、欠税金额及原因等内容的详细材料。
  六、死欠税金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或解散,经过法定清算程序,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而形成的欠缴税金和滞纳金。“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附列资料包括:
  1、法院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清偿的终审民事裁定书;
  2、破产、撤销或解散企业清算完成后法定的综合清算报告;
  3、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进行稽核检查的情况报告;
  4、县市区局的核查材料;
  5、纳税人欠税形成期的纳税申报表;
  6、核销个体工商户死欠税款需附报详细说明及工商部门注销其登记的相关材料。
  七、日以前,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由地州市局审核确认,建立《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呆帐税金确认通知”在下发的同时报省局备案。《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于6月15日前报省局。
  从日起,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改由省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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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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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批复【发文文号】粤国税函〔号【实施日期】【颁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批复粤国税函〔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作风建设,转变职能,强化税收服务,推进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树立国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形象。省局在认真总结,充分调查各地强化税收服务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等税收服务九项制度,并经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用语规范》、《江苏省国税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九项制度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九项制度,使每个干部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帮助干部充分认识贯彻好、落实好各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各项制度的要求变为干部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各项制度落实的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制定落实措施,建立落实机制,从组织上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干部。  二、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九项制度的内容涉及面广、要求高,要注重实际效果,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做到形式和内容相统一。要把推行九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以及推进文明行业创建紧密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纳税人营造文明、优质、高效的办税环境,  三、要强化监督,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相关台账,使九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检查验收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系统内督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自查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九项制度的执行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地在执行九项制度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  2.《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3.《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4.《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5.《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  6.《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用语规范》  7.《江苏省国税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  8.《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  9.《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  第一条 总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现有建设的基础上,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设施,以形成国税特色的形象标志。  第二条 统一窗口设置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也可简并为一类或两类窗口。  第三条 统一区域划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具体情况,可划分为税务人员工作区、纳税人自助办税区、纳税人休息区(可与纳税人自助办税区合并设立)、公告宣传区、值班长工作区。  农村分局也可适当合并。  第四条 统一公告内容公告宣传区应设置和运用公告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传播媒介,除定期公布税收政策、曝光典型案件等事项外,应固定公开以下方面内容:  (一)办税流程;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四)服务承诺项目;  (五)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  (六)文明规范用语;  (七)职业道德规范和“六条禁令”;  (八)监督举报电话。  除办税流程、服务承诺主要内容、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外,其他方面内容可用触摸屏、网络或宣传册等形式公布。  第五条 统一服务设施  (一)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应标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牌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替。  (二)在纳税人自助办税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笔、印台、复写纸等)、税收宣传资料、公用电话、意见箱、意见簿等。  (三)在纳税人休息区提供座椅、茶杯、饮用水等。  (四)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供纳税人使用的触摸屏、电脑等电子设备。  第六条 统一服务标识省局将制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化标准》,另行下发。附件2  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四)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五)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七)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八)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九)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第二条 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税收热线电话等载体,及时公开各项政策法规。利用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一、基层分局要按照征管法和“一窗式”服务规范的要求,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办税指南、办税程序公开。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并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同时公布各窗口的职能。  二、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一)公开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二)公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各主要环节的办税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缴销、审批税务文书,以及税务行政许可、一般纳税人认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等程序和手续。  (三)要在征收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公布应接受纳税人监督执行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诸如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廉政规定、服务承诺制等,要公开办税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工号,便于纳税人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等媒介详细公布上述内容。  三、征收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配有必要的办税用品、设施。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着装、挂牌,相应工作岗位要设置工作牌号。要坚持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值班长制度、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规定,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一)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辖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和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理或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控制税务检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协查案件查处除外)。  第五条 公开税务处罚标准基层分局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四)税款缴纳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五)偷、骗、抗税行为处罚标准。  第六条 公开办税结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公开。  (二)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定额公开。基层分局应在调整和核定个体工商户征收定额后及时按户公布定额结果。  (三)税收违法违章处罚结果公开。国税机关对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纳税人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税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开社会监督渠道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纳税人的投诉和监督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要在县、区分局和征收服务厅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定期收集整理。  (二)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对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登记并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全程负责制”。对已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要落实到人,实行全程负责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对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  (四)进一步发挥行风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第八条 公开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国税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标准和处理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取信于民。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考核内容。附件3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税务咨询;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发票购领;  (五)票证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  (八)举报案件受理。  (九)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时限  (一)税务咨询。对纳税人的上门咨询、电话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四)发票购领、票证开具、纳税申报等事项由各市局或县局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五)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  (六)举报案件受理。受理举报案件,有具体内容或线索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对署名举报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案件,应根据案情明确答复时间。  各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服务承诺时限,但不得超过省局规定的时限。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文明办税,公正执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二)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人员实行着装挂牌上岗,对来办事的纳税人要接待热情、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落实接待日制度,接受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对信访、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四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追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按目标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当事人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附件4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国税系统办公电话,首先找到的国税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认真听取情况了解其需求,并及时受理、引导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办理、解答,直至来电、来访者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得到明确提示为止。  第四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主动将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相关领导,将其联系或指引至授权办事的部门人员处。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主动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交由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处理,首问责任解除。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来电、来访者置之不理,或推诿首问责任。不得使用“我不知道”、“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等简单回绝的服务忌语。确实超出本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诚恳的态度给予详尽到位的解释,取得来电、来访者的理解。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5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  第一条 实行范围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均建立值班长制度。  第二条 岗位要求  (一)值班长岗应在办税服务厅内显著位置设置工作台,标明“值班长”牌,配备必要的电话等设备。  (二)值班长须由科、股级以上干部或具备中级专业等级能力的人员轮流担任。  (三)值班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值班长轮值人员应相对固定。多个分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的,集中设置一个值班长岗,值班长人选可经分局共同商定轮流或上级指定专门人选。  第三条 工作职责值班长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税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保证厅内办税工作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或处理厅内纳税人办税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维持厅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服务用语,着装挂牌上岗;  (五)保障办税服务厅服务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七)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或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八)办税服务厅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税收服务督导工作。  第四条 综合协调值班长视工作需要可请示本单位领导协调相关人员到现场为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或负责接通有关部门电话进行现场沟通(处理),各部门人员应配合值班长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值班长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代岗,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二)值班长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带头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6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用语规范  第一条 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外出公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文明用语时提倡讲普通话。  第二条 礼貌用语规范您好!  请问……别着急,请慢慢讲。  请原谅。  对不起。  请稍候。  很抱歉。  谢谢您!这个问题我帮您问一下。  您需要帮助吗?这是我应该做的。  请多提宝贵意见。  您走好!再见!  第三条 办税规范用语  (一)接待纳税人时:主动招呼“您好!”、“请问要办什么事?”“请您递上×××资料”等。  (二)核资料、查验发票、数据录入、开具税票或发票及书证时说:“请稍候”。  (三)发现资料不全、内容不完备、数据有误时说:“您的资料不全,资料有误,请复核一下”。  (四)发现问题或应给予处罚时说:“您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您的这种情况(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处罚,请理解”。  (五)手续(资料)需移交其他窗口办理时说:“请到×××窗口找×××同志办理”。  (六)办理完毕时说:“请收好资料”、“再见!”。  (七)收取现金时说:“收您×××元”,找还零钱时说:“找您×××元,请您点一下”。  (八)工作中出现差错时说:“对不起,请原谅”。  第四条 外出公务规范用语  (一)见面时说:“您好,我们是×××(单位)的×××,这是证件,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检查、了解情况时说:“我们需要了解×××情况,请您配合”。  (三)拒绝对方不合理要求时说:“对不起,按照×××政策规定,这个我们不能办理,请您谅解”。  (四)办事结束离开时说:“谢谢合作,再见!”  第五条 使用电话规范用语  (一)接电话时说:“您好!请讲。”  (二)来电找人时说:“好的,请稍等。”  (三)找人不在时说:“×××同志不在或他(她)去×××地方了,有事需要转告吗?”或者“一会儿您再来电话好吗?”  (四)对方打错电话时说:“对不起,您打错了。”  (五)向外打电话时说:“您好!我是×××(单位)×××,麻烦您请×××同志(职务)接电话。”  (六)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推广、使用文明用语,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文明用语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相关制度处理。附件7江苏省国税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接待人员组成各市、县国税局均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具体负责接待的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每逢接待日由一名班子成员主持接待。  第二条 接待时间局长接待日为每月一次,具体接待时间由各市、县局确定,并向本系统内公示,一旦确定后,原则上不要轻易改变,以养成惯例,如遇法定公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以便群众掌握。  第三条 接待地点一般在局办公楼内,具备条件的可设立接待室,专门用于接待工作。也可利用值班室、会议室或局长办公室进行接待,也可到基层单位设点接待。  第四条 接待准备各级国税机关要确定专门人员做好局长接待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提前一周时间,在办税服务厅、局域网上公布接待领导名单、接待地点和接待电话;负责接待对象的预约、接待顺序的安排、接待日台帐的记录;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接待对象。  第五条 接待对象和内容主要接待纳税人、基层税务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倾听各类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类咨询,受理各类举报、投诉等,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第六条 接待要求接待人员要注重接待礼仪,挂牌上岗或在办公桌上摆放标明接待人员姓名、照片、职务的标识牌。  接待时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讲究语言艺术,善于引导、解释和沟通,避免引发争执、激化矛盾。  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来访者反映的一些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接待受理问题的落实处理接待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应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集体研究的问题,待研究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待上级明确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者。对于需要系统内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由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对接待对象提出的有益于国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整理上报。  第八条 接待日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内容。附件8  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  第一条 走访的组织以县级局和基层分局为单位建立走访制度,以基层税务分局为主,上一级国税机关可单独组织或联合下级国税机关共同组织。走访人员主要由县(市)局领导、基层税务分局领导组成,也可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走访。  第二条 走访对象主要是重点税源户、相关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有来信来访的重点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 走访内容走访内容主要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决各种涉税问题;宣传税收工作的职能、主要成绩、开展的重点工作等;收集走访对象对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税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走访形式走访主要采取主动上门的形式,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活动。走访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 走访中受理问题的落实处理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在走访结束后15日内作出反馈。对走访对象提出的有关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整理研究解决措施,对超出本职责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 走访的管理和考核走访工作应记录台帐,或归集相关材料。走访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内容。附件9  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第一条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税务人员因执法偏差、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职业道德、党风党纪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纳税人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予以待岗  (一)因执法偏差或失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局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制度,或工作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纳税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六条禁令”,未达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  第三条 待岗期限  (一)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10天以内的待岗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待岗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理;  (四)待岗期满,可申请复岗。经考核不能复岗的,可延长待岗时间,直至考核合格才能复岗。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向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公布投诉、举报的渠道;  (二)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经查实应予以待岗的,由主管国税局人事部门向其本人下发《待岗通知书》;  (四)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3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交主管国税局人事部门;  (五)受到待岗处理的人员认为投诉、处理与事实不符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级或上级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受理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在批准部门未变更决定前,仍作待岗处理;  (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七)待岗期满后或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提前复岗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思想汇报,所在单位提出复岗意见,经相关部门综合考核合格后,报主管国税局研究审批方可复岗。  第五条 待岗处理  (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培训,接受本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给予10天以内待岗处理的,扣除当月考核奖或岗位(能级)津贴;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的,扣发1个季度考核奖;给予3个月待岗处理的,扣发半年考核奖。  (三)一年内受到10天以内待岗处理1次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受到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2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3个月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2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3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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