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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编  号:青政发〔2014〕34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日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征收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征收房屋应补偿权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补偿权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奖励费等费用;  (二)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应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和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应补偿权利人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应补偿权利人出具相关补偿房屋登记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补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已经确权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纳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土地权属面积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占地面积的,不应纳入评估。  评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参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负责做好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征收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内住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以承租表上载明的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实施补偿,但其他同住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缴纳房租并经市或区房屋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私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对现住房屋使用人的征收补偿参照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政策及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对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原测绘单位申请进行复查;原测绘单位已经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测绘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的面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补偿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区内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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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索引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山东各市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并于近
精华索引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山东各市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并于近日印发,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办法》对城镇棚户区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等进行明确,其中满足10种要求中的任意4款的住宅区域就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青岛城镇棚户区界定概念《办法》中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采煤塌陷区和建制镇驻地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是指在青岛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由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青岛(含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者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城边村是指在青岛(含县城)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采煤塌陷区是指因煤炭开采造成地面不同程度塌陷,需要整体搬迁的区域。建制镇驻地是指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青岛哪些房屋可列入棚改区?《办法》中对城镇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进行明确,据悉,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青岛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青岛棚户区认定你需要做什么?认定依据■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能证明水、电、气、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5项内容。认定过程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包括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核查和项目审批三项。■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查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文件资料报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项目核查青岛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文件,并按照棚改项目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后,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青岛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青岛政府同意后,纳入青岛棚改计划,并报所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青岛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确认,对于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经青岛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棚改计划,并上报山东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山东省住建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青岛市棚改区改造计划,提出年度全省棚改建议规模,报山东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全省棚改年度计划,并在全省公布实施。■山东全省棚改年度计划上报国家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列入国家棚改任务总量。国家与省签订目标责任书后,省与设区市也签订目标责任书。■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公布全省年度棚改区改造计划后,青岛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六类项目禁止列入棚改项目《办法》中提出禁止将下列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城市道路扩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打造棚户区改造&青岛模式&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青岛一直在稳步推进,积极探索棚改新举措,打造棚户区改造&青岛模式&。今年青岛计划启动棚改4.8万套(户),截止9月初已完成开工建设任务28170套(户),占年度计划的57%。在省山东住建厅公布的2018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中,青岛有4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列,改造量35268套。其中,2017年提前开工(筹集)改造量1502套。市内三区共计划启动棚改项目19处。其中市南区1处,涉及居民3000户。市北区10处,涉及居民1295户,包括甘肃路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东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热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四流南路18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嘉兴路70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宁化路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贮水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滨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零星片改造项目(第二批)。李沧区8处,涉及居民5969户,包括板桥坊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十梅庵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南渠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晓翁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曲哥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涧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戴家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他各区市,城阳区的棚改项目最多,为12处,此外,即墨市4处,胶州市4处,黄岛区2处,红岛经济区2处,崂山区1处,莱西市1处。青岛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所在地县(市、区) 列入2018年开工计划的改造量(套)1 市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度)城市棚户区市南区30002 甘肃路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623 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1224 东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545 热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356 四流南路18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587 嘉兴路70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468 宁化路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469 贮水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6710 滨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城市棚户区市北区2111 零星片改造项目(第二批) 城市棚户区市北区78412 板桥坊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148313 十梅庵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98714 东南渠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68715 晓翁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163816 曲哥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49417 长涧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16118 戴家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26619 河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李沧区25320 汉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崂山区17821 东山村村居改造项目城边村黄岛区45622 陈家贡、蒲湾村改造项目建制镇区黄岛区112023 城阳街道西旺瞳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62024 城阳街道百埠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36925 夏庄街道王泊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36026 惜福镇西荆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22027 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75928 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91229 棘洪滩街道大胡埠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46030 棘洪滩街道沈家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12931 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105832 棘洪滩街道铁家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37033 上马街道朝阳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65934 上马街道下马哥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阳区103935 河套街道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城中村红岛经济区662536 红岛街道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城中村红岛经济区618637 盘龙社区盘龙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即墨市81638 云海社区于家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即墨市33239 云海社区冯家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即墨市38040 云海社区向阳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即墨市8441 东五里堆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胶州市17142 西五里堆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胶州市64843 李家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胶州市26044 小麻湾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胶州市56845 展格庄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城中村莱西市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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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标准定额司对近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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