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用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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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土地利用现状分类_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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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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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1\:st1\: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百题问答.doc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百题问答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任务篇...31、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文件和要求...32、省政府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文件和要求?...53、现阶段我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是什么?...64、如何强化土地权利证书的作用?...65、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和范围是什么?...76、哪个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77、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乡两级的责任分工是什么?...8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是什么?...8第二部分产权制度篇...99、我国土地所有制有哪些基本内容?...910、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包括哪些范围?...91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经过哪几个主要历程?...9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怎么确定下来的?...913、村民小组、村及乡(镇)农民集体与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是什么样的关系,村民小组、村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是怎么形成的?...1014、村民小组、村和乡农民集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关系?...1015、“四固定”是指什么?...1016、什么是宅基地?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1017、为什么农民建房不能自己决定宅基地使用面积?...1118、为什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1119、城市土地是否都是国有土地?...1120、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什么不能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122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1222、法律为什么要限制农户转让自己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1223、为什么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1324、宅基地使用权会消灭吗?...1325、能否以自然村确权登记发证?...13第三部分土地登记申请篇...1426、如何申请集体土地登记?...1427、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合法申请人是谁?...1428、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合法申请人是谁?...1429、农民集体指的是什么样的组织?...143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1531、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能否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统一保管土地权利证书?...1532、申请土地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1533、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有哪些?...1534、可否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16第四部分土地登记调查篇...1635、为什么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1636、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是怎么组织的?...1637、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是怎么组织的?...1638、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取的方法是什么?...1739、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采取的方法是什么?...1740、指界人在土地调查中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1741、指界人的确认有哪些规定?...1742、委托指界怎么办理?...1843、哪些土地可以单方指界?...1844、哪些土地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1845、缺席指界怎么处理?...1846、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应如何处理?...1947、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林权证权属界线不相吻合的应如何处理?...1948、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可否以宗地图代替宗地草图?...1949、庭院经济用地是否属宅基地?...20第五部分土地权属确认篇...2050、土地确权原则和依据是什么?...2051、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52、城市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如何确权?...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迄今仍由其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这一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确认为国有土地?...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2256、国营农、林垦殖场和农业科研所等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权?...2257、农村移民搬迁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如何确权?...2358、国家已经征收,但又退给农民集体实际耕种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2359、铁路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2360、公路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2461、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用地怎么确认土地所有权?...2462、水利水电建设对农民进行搬迁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2463、如何确定国有水库土地权属界线?...2464、农村地区的河道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2465、行业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改变土地权属界线吗?...2566、农村地区军队、武警占用的集体土地,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国有?...2567、农村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乡镇社、食品站所占土地所有权能否确认为国家所有?...2568、土地改革时期以及“四固定”时期已经划给农民使用的土地是否属于集体土地?...2669、哪些情况可以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2670、乡镇、村兴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的集体土地,能否为其确认土地所有权?...2671、相邻农民集体之间因生产生活便利相互调整土地,能否按调整后的土地现状确认土地所有权?...2672、对农村集体土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尚未征收报批的,如何确权?...277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土地,哪些情况下可以确认乡(镇)或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2774、农村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怎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2875、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如何审核建设单位占用土地的具体时间?...2876、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哪些情况可以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877、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没有用地批准手续,怎么确认土地使用权?...2978、已被废弃或长期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2979、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2980、原宅基地使用人将其所使用或所有的宅基地出借给他人,现在能否收回该地的使用权,如何确权?308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否继续拥有其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31第六部分土地纠纷处理篇...3182、权属调查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办?...318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基本程序是什么?...3184、怎么申请土地权属争议?...3185、哪些案件不作为土地争议受理?...3286、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有何区别?...3287、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32第七部分土地登记颁证篇...3388、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3389、土地登记的作用是什么?...3390、土地登记机关是谁?...3391、什么是宗地?...3392、什么是宗地统一代码,有什么作用?...3393、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3494、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3495、拥有多宗或共有宗地的应如何登记?...3496、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提交哪些材料?...3497、“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发证吗?...3598、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面积,超面积的如何登记发证?...3599、土地权利证书丢失了能否补办,怎么办理?...36100、在建的房屋是否需要确权登记发证?...36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百题问答第一部分工作任务篇1、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文件和要求答: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指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指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2、省政府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文件和要求?答:江西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明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各地: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民政、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3、现阶段我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是什么?答:(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4、如何强化土地权利证书的作用?答: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强化证书应用。今后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5、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和范围是什么?答:工作任务主要有:(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四)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我省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包括对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测量和发证。对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在此次工作中补充完成。6、哪个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答: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市、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国土资源厅(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政府根据县级政府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7、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乡两级的责任分工是什么?答:县级责任分工是:1、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招标工作;2、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3、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4、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6、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7、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 乡级责任分工是:1、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是什么?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具体工作程序是:(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技术准备、工具与表册准备和划分调查区、调查子区五项工作;(2)通告,各级政府向全社会发布通告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3)申请登记,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地的权属情况并测绘界址点、线;(5)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地籍调查结果及权属情况进行初审、审核;(6)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权属审核的结果;(7)注册登记,对公告无异议且经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造册;(8)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第二部分产权制度篇9、我国土地所有制有哪些基本内容?答:根据《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我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10、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包括哪些范围?答:国有土地的范围:(1)城市的土地;(2)依照法律规定被征用的土地;(3)依照法律规定被没收、征收、征购、收归为国家所有的土地;(4)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5)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1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经过哪几个主要历程?答: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主要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土地改革阶段(年),这一阶段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只不过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第二阶段是农业合作化阶段(年),这一阶段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公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三阶段是人民公社阶段(年),在长达二十多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第四阶段是家庭承包责任制(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形成了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村土地制度。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怎么确定下来的?答: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成立的基础上,1962年中共八届十次会议公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标志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3、村民小组、村及乡(镇)农民集体与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是什么样的关系,村民小组、村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是怎么形成的?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农民集体分别由历史上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演变而来。1986年《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从法律上取代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转变为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14、村民小组、村和乡农民集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答:三种农民集体在管理体制上是上下级关系,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15、“四固定”是指什么?答:人民公社建立后,1960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16、什么是宅基地?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答:宅基地是指生活居住用地,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基础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包括自然人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根据《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而专门创设的一项权利类型,是一种在流转、用途、抵押等使用形式上都有严格限制的权利。17、为什么农民建房不能自己决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答:农村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也是宝贵的,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既应满足其基本的居住要求,又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按照这一规定,宅基地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来使用的。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必须经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就建造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建房时实用的宅基地超出了批准使用的范围,私自扩大面积建造也是违法的。18、为什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答:一般而言,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一处宅基地,也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那么就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城市土地是否都是国有土地?答: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城市土地就开始了国有化进程。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确权登记中仍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城市范围内农民集体建制仍然存在,其占用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城市扩张新占的土地,须经依法征收(用)和补偿才能转为国有土地;三是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20、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什么不能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答:《物权法》的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见,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不能够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的。法律作这样规定是因为,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是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保障农户依法使用土地建造和保有其个人住宅,凡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一般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已经占有的宅基地擅自改作他用或长期不建造住宅超过规定期限的,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其使用权。2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答: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不能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并且只能是因住房的转让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22、法律为什么要限制农户转让自己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答:法律限制农户转让自己的住房,是因为转让住房就等于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而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村的土地一般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个人无权把宅基地转让出集体之外。再加上住房是基本的生活资料,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任意转让,从长远来看,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很可能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农村的稳定。23、为什么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答:《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土地,只是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是不能够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其原因主要是: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是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带有一种福利性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第二,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看,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往往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则很可能造成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国家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得一份宅基地,以保证广大农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权,避免农民居无定所,是对农民的保护。第四,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是为了保护耕地安全。24、宅基地使用权会消灭吗?答:宅基地使用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宅基地长期闲置、权利人抛弃权利等。(2)宅基地的调整。(3)土地的征收。25、能否以自然村确权登记发证?答:1962年中共八届十次会议公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标志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正式建立起来。在几十年的运行演变中,我国都坚持了这一土地所有制,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逐渐演变为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1998年《土地管理法》再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自然村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以自然村确权登记发证。对一个自然村包括多个村小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相互无法区分的,可确权为多个村小组农民集体共有。第三部分土地登记申请篇26、如何申请集体土地登记?答: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要求集体土地权利人在何时、何地进行申请的通告,集体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状况及其他证明文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土地登记。27、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合法申请人是谁?答:属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小组及其代表申请,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申请;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村民代表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推举产生。28、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合法申请人是谁?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合法申请人是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1、农村宅基地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2、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使用该地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登记。29、农民集体指的是什么样的组织?答:“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答: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政府代管。31、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能否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统一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答:在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村小组农民集体,即土地所有权证书上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是村小组农民集体。32、申请土地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答: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权属界线协议书;4、其他证明文件。对无法出具上述权属证明文件的,按规定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说明书和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3、相关合同;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5、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33、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有哪些?答: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4、可否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答: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四部分土地登记调查篇35、为什么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答: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是为了实地调查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址点、界址线和权属性质等,为土地登记发证提供准确的资料,保证土地权属的准确性,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造成纠纷。36、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是怎么组织的?答:政府工作人员、专业队伍和村民协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选村民代表、通知指界、现场指界、认定指界结果、调绘(测量)界址点线、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签字确认。具体如下:村、组推选村民代表作为指界人员;乡(镇)政府通知并组织村、组指界人员,按照统一安排,按时到现场指界;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与专业调查测绘队伍组成权属调查组,到实地根据指界结果,认定权属界线;专业调查测绘队伍对认定的界址点、线进行调绘和测量;专业调查测绘队伍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签字确认权属界线。37、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是怎么组织的?答:政府工作人员、专业队伍和村民协同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通知指界时间、现场指界、认定指界结果、测绘界址点线、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签字确认。具体如下:乡(镇)政府逐居民点通知集中指界时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准备权属来源材料,并复印;在通知的集中指界时间,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示原使用权证书、批地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指界;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与专业调查测绘队伍组成权属调查组,根据实地指界结果,认定权属界线;专业调查测绘队伍根据认定的界址点、线进行测绘;专业调查测绘队伍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签字确认权属界线。38、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取的方法是什么?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5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调查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影像清晰的直接在工作底图上进行判读,标绘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影像难以判读或地物发生明显变化的,则采用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调绘权属界线。39、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采取的方法是什么?答: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利用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实测法或图解法,实地调查确定宗地权属界址点、线及相关距离,界址点精度应满足《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40、指界人在土地调查中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答:指界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和村民代表身份证明书;2、按时参加指界,对无异议的权属界线签章确认;3、参与土地纠纷调处;4依法如实指界,对指界结果负责。41、指界人的确认有哪些规定?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民集体组织的村民代表(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等)。村小组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村小组出具,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村民代表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推举产生。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由使用权人或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出席指界或委托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42、委托指界怎么办理?答:指界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43、哪些土地可以单方指界?答:下列两种情况只需要单方指界认定: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农民集体所有权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调查结果予以认定。2、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相邻或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大于1.2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44、哪些土地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答: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1、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边界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2、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确定界线,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45、缺席指界怎么处理?答: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以上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46、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答:行政界线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确定的双方边界线,而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才是确权登记的依据。行政界线不能替代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有的会与权属界线重叠,有的不会重叠,应据实调查反映所有权权属界线。47、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林权证权属界线不相吻合的应如何处理?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应尽可能采用林改时的林权登记发证资料。林权登记的权属界线与实地一致,村民无异议的可直接引用,在下发的调查工作底图上进行标绘,由村民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如与实地不吻合或存在争议,则应实地据实调查,由村民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48、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可否以宗地图代替宗地草图?答: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不能以宗地图代替宗地草图。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为界址点的维护、恢复和解决权属纠纷提供原始依据,应在现场绘制。而宗地图是经内业处理生成,在制作过程中,会出现与宗地草图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宗地草图的内容也与宗地图不同。因此,不能以宗地图代替宗地草图。49、庭院经济用地是否属宅基地?答:对只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只进行调查,但不予登记发证。第五部分土地权属确认篇50、土地确权原则和依据是什么?答:(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业法》、《森林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统筹考虑历史和现实等因素,使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三)保护主体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原则。要切实保护农民及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协调好各类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持社会和谐稳定。51、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52、城市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如何确权?答: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对于城市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只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原集体土地未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应按实际权利状况确权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的“城中村”土地,可按照四部委国土资发〔号文件规定,对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53、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迄今仍由其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54、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这一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确认为国有土地?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六十条》公布起至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土地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集体所有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5、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56、国营农、林垦殖场和农业科研所等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权?答:国营农林垦殖场土地的确权,应充分考虑其土地来源的情况。国营农林垦殖场内属于国有的土地应按国有土地确定所有权;属于国营农林垦殖场挂靠、代管的农民集体土地,只要挂靠、代管的农民集体成员未享受国营农场正式职工的待遇,仍然保留农村户口,历史上也没有对这部分土地办理过征收(用)手续,应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营农林垦殖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土地如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时作为国有土地调查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统一汇总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变更。国营农林垦殖场以外的其他农业科研所等国有单位,有上述类似情况的,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57、农村移民搬迁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如何确权?答:依据移民有关政策文件,由农村移民搬迁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分移入地和移出地两种情况。对移入地而言,应区别已融入当地农民集体和另行组建农民集体两种情况。已融入当地农民集体的,则归入当地农民集体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另行组建农民集体的,则单独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移出地而言,只要不在国家征用范围内的原农民集体土地,原农民集体还存在的,就应按原农民集体进行确权登记。对过去按“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政策已确定为国有湖泊的土地,无论原农民集体成员是否耕种,都应按国有湖泊确定为国家所有。58、国家已经征收,但又退给农民集体实际耕种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答:按照1962年10月《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退还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给生产队耕种时,一律不收回补偿费。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的规定,国家征地后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59、铁路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省的铁路线路用地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登记发证,可将铁路线路用地登记发证的电子数据叠加到15000工作底图上直接进行确权登记。对少量尚未进行登记发证的铁路线路用地,可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铁路线路用地征地红线图确权登记。60、公路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61、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用地怎么确认土地所有权?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62、水利水电建设对农民进行搬迁的,土地所有权怎么确认?答:因水利水电建设,由人民政府组织对农民集体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并给予相应补偿,被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已划归水利水电建设范围内,不再由原农民集体耕种使用的,被迁移农民集体原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63、如何确定国有水库土地权属界线?答:水库用地应依据水库的权属来源材料,确定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国有水库应依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水库设计水位和征地红线确定国有土地范围,而不应按照洪水位线或常水位线确定国有土地界线。64、农村地区的河道用地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1条和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地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兴建水库、整治河道和河流改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随之灭失,后由于河水冲积逐渐形成的滩涂地,为新增土地,土地所有权属国有。65、行业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改变土地权属界线吗?答:水利工程、军事设施、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不改变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行业管理保护范围界线不改变土地权属界线。66、农村地区军队、武警占用的集体土地,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国有?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凡属于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军队、武警占用的集体土地,迄今仍由军队、武警使用的,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但与农民集体签订过租地、借地协议的除外。军队、武警租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租用,并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归国家所有。67、农村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乡镇社、食品站所占土地所有权能否确认为国家所有?答:按照200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回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凡是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农村供销合作社乡镇社、食品站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并签有协议的,土地应确认为国家所有。68、土地改革时期以及“四固定”时期已经划给农民使用的土地是否属于集体土地?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69、哪些情况可以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2、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3、农民集体之间、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之间依法进行土地交换的。4、由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的。70、乡镇、村兴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的集体土地,能否为其确认土地所有权?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71、相邻农民集体之间因生产生活便利相互调整土地,能否按调整后的土地现状确认土地所有权?答:按照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回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国土函字第71号)的规定,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才有效。对此类历史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予以确认。72、对农村集体土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尚未征收报批的,如何确权?答:农村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完成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的,仍应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确权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土地补偿费支付和征收报批情况,待办理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及时变更为国有土地。7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土地,哪些情况下可以确认乡(镇)或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确权:1、《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2、《六十条》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3、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4、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74、农村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怎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答:农村中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按以下确定所有权:1、农村中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在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占用的,应确定为国有土地。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后占用的土地,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办理了征地手续的确定为国有土地;二是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补办征地手续或依法处理后确定为国有土地,对学校废弃不再使用的,也可退还农民集体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2、由乡统筹或全乡农民投资投劳兴建的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村提留或村(组)农民投资投劳兴建的村(组)中心学校和幼儿园,分别确定为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认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的,可为学校或幼儿园等用地单位依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75、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如何审核建设单位占用土地的具体时间?答:审核建设单位占用土地的具体时间,一般应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能够证明取得土地具体时间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占地协议等。无法证明占地时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历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地形图等基础图件资料审核建设单位占用土地的具体时间。76、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哪些情况可以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0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为其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为其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77、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没有用地批准手续,怎么确认土地使用权?答: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78、已被废弃或长期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答:乡(镇)企业、农民个人等使用权人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农民集体应依法收回,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民集体,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可以只调查(测量),不需指界签字,不予登记发证。乡(镇)企业、农民个人等使用权人长期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土地上仍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确定给乡(镇)企业或农民个人,由乡(镇)企业或农民个人指界签字,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2、土地上无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农民集体应依法收回,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民集体,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可以只调查(测量),不需指界签字,不予登记发证。79、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答:本农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定的面积标准确权。(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1982年后未拆迁、改建、翻建房屋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经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予确权。(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6)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7)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8)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80、原宅基地使用人将其所使用或所有的宅基地出借给他人,现在能否收回该地的使用权,如何确权?答:土地公有化之后,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无权将宅基地出借给他人,宅基地出借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属无效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求收回该地使用权的,不予支持。原宅基地使用人出借的宅基地,长期未建房的,视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农民集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拥有使用权;已建房的,应区分不同时期,根据宅基地长期实际使用的行为、有关部门批准建房的依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属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所有人。8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否继续拥有其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答:《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因房屋所有权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当房屋倒塌等致使房屋不再存在时,城镇居民不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第六部分土地纠纷处理篇82、权属调查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办?答:在权属调查或指界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进行调解处理,待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确权登记。对争议较大,一时无法调解的,应暂时搁置争议,按争议宗地立宗编码,并区别以下两类情况进行处理:1、争议宗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但整宗土地权利归属存在争议的,由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土地权利人一栏将争议各方列出,并加上“争议”字样,如“某某组(村、乡)农民集体与某某组(村、乡)农民集体争议”。2、争议宗地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争议的,暂时中止对争议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可将争议界线范围周边地块单独划出,由调查人员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8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基本程序是什么?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一般分为申请、调查、调解、处理并下发处理决定四个环节。84、怎么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答: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向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85、哪些案件不作为土地争议受理?答:以下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1、土地侵权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86、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有何区别?答:土地权属争议指某宗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构成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土地侵权指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如果单位或个人对某一块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提出异议,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来处理,而只能作为土地侵权案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或更正登记,也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更改土地登记,或制止侵犯、赔偿损失。87、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七部分土地登记颁证篇88、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答: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的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涉及的土地坐落、宗地统一编码、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89、土地登记的作用是什么?答: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未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不发生效力。90、土地登记机关是谁?答:土地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登记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权利;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权利证书。91、什么是宗地?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92、什么是宗地统一代码,有什么作用?答:宗地统一代码是指按统一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宗地统一代码共19位,分为5层,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实行宗地统一代码是为了让每一宗地在全国都只有唯一的一个代码,也就是说让每宗地都有一个“身份证”,以提高土地管理的准确性、科学性。93、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答: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1、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年限的;4、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5、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6、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94、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答: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原土地权利证书应予注销。95、拥有多宗或共有宗地的应如何登记?答: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如果一个地块内有几个所有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个人),在实地上难以划清各自的权属范围和界线,也可划分为一宗地,称为共有或共用宗地,共有或共用宗地可一卡多证。96、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提交哪些材料?答: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土地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非权利人本人查询的,还应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97、“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发证吗?答: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98、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面积,超面积的如何登记发证?答: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根据住房建成和宅基地批准的时间,按照不同时期的规定分别确定: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在1982年2月以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时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宅基地面积超过我省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照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3、1987年以后:(1)宅基地面积按照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批准面积大于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批准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的,按批准面积确权,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只调查注记。(2)超过我省宅基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只调查注记,暂不登记发证。4、我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是:(1)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1999年1月以前建设的是不超过130平方米,以后是建设的是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1999年1月以前是参照占用耕地、空闲地适当放宽,1999年1月以后是不超过240平方米。(2)日施行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70平方米。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的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规定的建房面积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99、土地权利证书丢失了能否补办,怎么办理?答: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100、在建的房屋是否需要确权登记发证?答:在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可不进行地籍测量,待其建成后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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