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手机有被告微信的记录被告手机丢失法院要原告去找被告怎么判

&&&&怎么才可以恢复已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奶粉钱了似乎带着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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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哈尔滨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董事长蓝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些人不顾诚信和情谊,借钱不还。这不,王某就通过银行汇借给同学3万元,结果对方拖了几年不肯还。在没有借条,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汇款凭证提起诉讼的王某,能赢下这场官司吗?
身边的事儿
王某和李某是同学。日,李某给王某打电话,声称自己急需用钱,想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顶多两三个月就能还。王某说,其手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3万元。“3万元也行,不够的我再找别人借。”李某说。看李某很是着急,想到老同学有困难不能不帮,出于同学情谊,当天下午王某就将手头仅有的3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李某。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李某一直没有还钱。在之后的几个月里,王某通过微信、电话几次催讨,李某一直托词敷衍。2016年春节过后,王某到李某家中催讨,但没有见到李某。于是,王某又几次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想让李某书写一张借条确认这笔借款,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
今年4月6日,李某在微信上答应在6月底前还钱。但到了6月30日,王某发微信找李某要钱时,李某非但不还钱,反而不再理会王某,并否认有这笔借款。无奈之下,王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李某妻子调查,其妻确认了李某微信的身份,同时表态涉案的3万元债务肯定要还。
正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认的方式确认,或者由适格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该案中,王某和李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表意清晰。被告李某的微信身份由其妻确认,并且王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银行汇款凭证。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
------来源:河南法制报、豫法阳光
(编辑:高云鹏
审核: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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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 分享文章微信“朋友圈”炫照片成证据 济南法院判决炫耀方败诉
责任编辑:汪昕
新华社济南11月10日专电(记者王志、滕军伟)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实用的社交工具,深受人们喜爱。但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作出事实认定,判决违法合同的一方败诉。
据了解,原告机电公司于去年6月将被告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去年1月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为其办公室进行装修,并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项9.2万元,但装修公司收到款项后仅进行一部分施工即停止。此后未再继续进行施工,造成其办公室无法正常如期使用,不得不另找他人施工。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已付装修款项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
被告装饰公司否认原告机电公司的诉讼事实,主张其已为原告完成了办公室的全部装修,并主张原告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就直接进入、使用,造成其现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完成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槐荫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双方对合同签订、已付装修款9.2万元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装饰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供了其在装修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也包括完成全部装修后的照片。但原告机电公司认为照片系装饰公司自行拍摄,不予认可,并坚持主张其现正常使用的办公室是其另找他人完成了施工。
双方僵持之中,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想到其与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互加过微信,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机中的微信记录。法院发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被告装饰公司的施工期间内,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朋友圈”内发过“全新的办公环境”“新办公室”等照片进行炫耀,以上照片与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吻合。
最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被告装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槐荫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完)
责任编辑:汪昕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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