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住院费用报销自己所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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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10:48:12
【导读】: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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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申报
&&& 一、垫付医疗费申报
&&& 1、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 ①医疗收据及明细清单、处方;
&&& ②检查报告复印件;
&&& ③就诊病历复印件。
&&& 2、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 ①医疗收据;
&&& ②费用汇总清单;
&&& ③住院病案复印材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等。
&&& 单位在申报医疗费时,门诊和住院分别申报,,每个人可按时间顺序用小夹子装订在一起申报。
&&& 二、门诊联网
&&& (一)门诊就医登记
&&& 已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在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名单见附件)持社会保障卡门诊刷卡就医前,须办理门诊就医登记。由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津社保伤3号表后,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工伤职工本人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分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后应即时办理就医登记,确定工伤支付范围和刷卡就医期限。
&&& 1.选择就医医院
&&& 工伤登记中登记类型为&职业病&的可选择一家医院;类型为&工伤&的可选择两家医院。
&&& 2.确定&工伤支付范围&
&&& &工伤支付范围&中描述的伤害部位、疾病和并发症是诊治医师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依据。分中心应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进行整理后手工录入,以确保工伤支付范围完整详细、简洁易懂。
&&& 3.确定刷卡就医期限
&&& (1)患职业病和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可长期门诊刷卡就医。
&&& (2)登记类型为&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含延长停工留薪期)可门诊刷卡就医。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门诊刷卡就医。
&&& (3)伤残等级为5-10级和无等级的工伤职工门诊刷卡就医的,需提供签订工伤协议的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原则上每提供一次诊断证明可门诊联网就医3-6个月。分中心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刷卡期限,保障工伤职工实际门诊联网就医需要。
&&& 4.变更就医医院
&&& 工伤职工首次选择工伤联网医院满一年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重新选择医院进行门诊联网结算。涉及到门诊单病种结算医院的变更,在变更后次月生效。
&&& (二)正常门诊联网
&&& 办理工伤门诊联网就医登记后,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到选择的医院挂&工伤保险&号就医,医院将根据 &工伤支付范围&为工伤职工提供诊治,治疗超出&工伤支付范围&的疾病,工伤职工应重新挂&基本医疗保险&号或&自费号&进行诊治。
&&& (三)门诊返传结算
&&& 门诊返传结算是指工伤职工垫付门诊医疗费用后,重新回到医院补刷卡,医院将退还工伤职工除自费外的垫付金额,重新上传费用明细与社保中心进行门诊联网结算。
&&& 门诊返传结算的范围是从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到门诊就医登记期间为治疗工伤发生的垫付门诊费用。
&&& 三、住院联网
&&& (一)正常住院联网
&&& 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
&&& 已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工伤职工需要办理工伤联网住院的,携带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后,到医院办理工伤联网住院。
&&& (二)康复住院联网
&&& 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
&&&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性治疗,携带医院出具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住院证》,到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后,到医院办理工伤联网住院。
&&& (三)延迟住院结算
&&& 1.工伤职工在医院发生垫付住院费用,可以持住院票据、病例复印件、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分中心办理《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分中心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属于治疗工伤的费用,可以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开具的住院时间为票据和明细中实际住院开始时间。并退还上述申报材料。
&&& 2.工伤职工携带《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到医院办理退费,医院对原住院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和&伤病分开&后,收回原票据,打印新票据。医院退还给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然后重新上传费用明细与社保中心进行住院联网结算。
&&& 四、办理时间
&&& 垫付药费申报:每月10日&20日;
&&& 资格确认书开具:每个工作日
&&& 五、咨询电话
&&& 工伤保险科:
天津市工伤保险联网医院名单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市眼科医院
天津市职工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天津市公安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二医院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工人医院)
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武警天津市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30部队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天津市第四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康复医院
天津市天津医院
天津市环湖医院
天津乐园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天津同安医院
天津市黄河医院
天津市南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
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
天津市西青医院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
天津津南正大骨科医院
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
天津市北辰医院
天津天重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
天津市蓟县中医医院
天津市静海县医院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
天津武清仁和医院
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
天津海滨人民医院
天津华兴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
天津市泰达医院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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