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被小车撞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暂扣驾驶证,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所持驾驶证扣满12分,出险保险公司赔不赔商业三者险”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水平、司法环境等原因,类似的案件往往结果不同。本文选取了两起典型案例,保险公司由于抗辩理由不同而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出庭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法律诉讼中运用好抗辩技巧,争取主动,才能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日17时许,陈某驾车沿105国道途经江西省峡江县某路段时,将行人龚某撞倒,造成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龚某住院治疗78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但保险公司以陈某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无奈之下,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张某,其驾驶车辆属于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第三分公司,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其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张某承包该车从事客运经营。
原审被告陈某,自有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B财险公司投保。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营。购买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购买了不计免赔)。
2013年4月某日,张某驾驶小客车在武汉市某小区附近时,适逢王某驾驶小客车与陈某驾驶自卸货车经过该处,张某驾车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地点掉头,致王某所驾车与陈某所驾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6天。经事发地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张某、陈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王某身上两处受伤,分别为9级和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5000元,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35日。
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因当事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三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王某自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辩称的能否以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上路为由免除其商业保险的赔付责任,法院认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小客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的损失由A和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张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A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赔偿。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B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赔偿。A、B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院核定王某的医疗费、治疗费等合计元。
一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A、B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63655.6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28637.47元,张某、陈某各赔偿王某3181.94元,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运输公司对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B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该规定,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第七款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依据此项约定,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据此做出改判,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方各负同等责任的比例,经重新核算,陈某应在交强险之外赔偿王某31819.4元。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同的抗辩理由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在案例一中,保险公司抗辩的意见是“保险公司以陈斌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法院根据无证驾驶的概念,认为“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不属于无证驾驶,而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认为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且依据合同的约定,认为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赔付的责任。当然二审中保险公司能够扭转一审中的不利局面,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主动,与法官就案情和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交管部门怎么看待此问题呢?某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对驾驶员的违法驾车行为,实行累积计分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累积计分的计分周期是12个月。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计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该负责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满分的驾驶人要自动把驾驶证交给交管部门,既然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就是有驾驶资格的。
上述两起案例的不同结果,提醒保险公司:在向法庭提出抗辩意见时,要仔细研究类似的成功案例,找出有理、有利的根据,与法官就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才能获得胜诉,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肇事人驾照被扣12分保险公司可拒绝商业保险理赔吗 - 济源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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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驾照被扣12分保险公司可拒绝商业保险理赔吗&&&&【案情】&&&&李某驾车在市内行驶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并入院治疗。之前,李某因违章,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12分。经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完毕,在商业险限额内以许某的驾照已经被扣12分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分歧】&&&&关于肇事人驾照一个计分周期内是否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拒绝承担保商业险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商业险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同时还规定“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视为无证驾驶”,所以因当认为李先生为无证驾驶。&&&&第二种意见,不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险责任。无证驾驶是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驾驶证非法取得或被暂扣,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肇事人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达到12分,均为电子执法设备捕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交警并未作出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所以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作者单位:江西省临川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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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暂扣期间撞了人属无证驾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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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撞到人,保险公司会赔的,我不用承担什么责任。&面对执行法官,周先生理直气壮地回答。那么周先生的想法到底对不对呢?
  2012年6月,周先生驾驶汽车撞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第一时间报警,联系了保险公司。交警经过勘察,认定周先生需要承担事故80%的责任。电动三轮车上的两名乘客都受了伤,经过治疗后,共花费了20余万元。两名乘客于2013年7月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周先生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和周先生分别承担12万元与10万元。
  保险公司主动支付了判决的金额,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向周先生追偿这笔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期间,周先生因为交通违章扣分达到12分,被暂扣驾驶证。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周先生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造成了交通事故,其有权在交强险范围内就这笔垫付款要求周先生归还。对此周先生表示,自己是有驾驶证,只是当时被暂扣了,而且事后也再次取得了驾驶证,绝对不可能是无证驾驶。那么周先生到底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
  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先生属无证驾驶,需要偿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对此判决结果,周先生表示不理解。保险公司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告知周先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证在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驾驶了,就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无证驾驶者追偿。经过解释,周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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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宁波7月17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周燕)驾驶证被扣留,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昨天,宁波奉化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5岁的张某,平常都是开车上下班。2013年11月,由于其违规多次未处理累计扣分超过12分,其驾驶证被扣押。
  过了一个周末,周一一早醒来正常上班的张某,完全没在意自己的驾驶证被扣押了这事,抱着侥幸心理照样开车上班去了。
  早上7点半,当他开到厂区门口一个右转弯车道时,与对面行驶过来的一辆三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三轮车主陈某受伤。陈某在行驶过程中未靠右行驶,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谈妥。2014年5月,陈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按事故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陈某剩余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答辩称,被告张某出事时的驾驶证处于被扣留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证扣留期间是不能驾驶车辆的,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医疗抢救费用,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有异议。
  而被告张某则表示因本次事故其与原告均承担同等责任,故赔偿比例上应当四六开,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昨天,奉化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各项损失9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剩余经济损失2000元,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即1200元。
  法官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受到伤害,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因被告张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陈某驾驶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应对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张某因超分驾照被扣押属无证驾驶,但其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亡,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的人身伤亡承担垫付责任,其在垫付后,可向张某追偿。
编辑:李逢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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