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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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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鑫?????限公司、沈??、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思执行字第5215-?号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审理人员:吕娜彬;俞伟强;魏松彬;许雅君
原始文档:无&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5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公司厦门分行,住址:??????光大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3421-4。代表人王民权。委托代理人刘鹭华、孙纪东,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鑫?????限公司,住址:??????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市场大厦7s,组织机构代码???46210-9。法定代表人沈??。被执行人沈??,男,1973年4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女,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鑫?????限公司、……(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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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鑫?????限公司、沈??、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负责人王民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纪东、谢燕珍,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学农。被告陈学农,男,汉族,日出生。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剑。三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乐斌,律师。原告(下称光大分行)与被告(下称物资公司)、陈学农、(下称三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孙纪东、谢燕珍,被告物资公司、陈学农、三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分行诉称,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于日签订编号为EBXM2014392ZH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由光大分行向物资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元,有效使用期限为日起至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物资公司违反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光大分行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因物资公司违约给光大分行造成的任何损失,物资公司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此后,双方又分别于日、日签订了两份《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日、日,光大分行分别与陈学农、三农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BXM2014392ZH-B、EBXM2014392ZH-B-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学农、三农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物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日,光大分行与三农公司在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EBXM2014392ZH-A《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三农公司愿意以其名下位于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安齐小区”商住用途地块土地使用权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物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此后,光大分行与三农公司在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日,三农公司与光大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BXM2014392ZH-A-BG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协议第三章第三条中抵押登记期限“从日至日止”变更为“从日至日止”。日至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8份(详见表格),约定由光大分行向物资公司发放28笔贷款,共计元;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对应贷款利率上浮50%;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按季结息;如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贬值、毁损或灭失,即构成违约,光大分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的,债务人应立即向光大分行全额支付和补偿贷款行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分行均已依约发放贷款给物资公司,共计元。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陈学农、三农公司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ZQ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ZQ的《借款展期合同》28份,约定物资公司因故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故物资公司向光大分行申请贷款展期;陈学农、三农公司作为物资公司的担保人,同意就物资公司的贷款展期事项,继续提供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经展期后的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12个月;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上述28份合同项下展期后的贷款年利率均为5.82%,如展期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方式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则光大分行有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或计息方法计收利息,展期期间的结息日仍按《借款合同》规定执行;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展期贷款。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BG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BG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28份,约定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部分条款予以更正,将原协议第四章第七条中“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本协议未予变更的内容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现三农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已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物资公司、三农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即有权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并单方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用授信额度,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十二)、本协议的担保人出现严重资金短缺或重大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十三)、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危及乙方的债权安全;……”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乙方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光大分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全息。但经光大分行屡次催讨,物资公司仍未能依约偿还所欠本息。截止日,物资公司尚欠本金元,利息元。光大分行遂于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签订的编号EBXM2014392ZH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BXM2014392ZH-BG-1的《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编号EBXM2014392ZH-BG的《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2物资公司偿还光大分行贷款本金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元(暂计至日,之后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及律师费464546元;3、陈学农、三农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物资公司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光大分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三农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位于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安齐小区”商住用途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光大分行上述全部债权;5、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物资公司、陈学农、三农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讼争贷款期限未到期,光大分行无权要求物资公司提前偿还未到期本息,陈学农、三农公司无须承揽连带清偿责任。二、陈学农、三农公司承揽的保证责任是抵押物外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农公司已经提供抵押担保,光大分行应就抵押担保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要求陈学农、三农公司承揽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律师费未实际发生,光大分行无权要求承担律师费。光大分行只提供了代理合同和发票,并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合约中的律师费包含了一、二审和执行阶段,但二审和执行阶段尚未进行,是否会实际发生并无法确定。三个阶段律师费合并,导致我方无法得知律师费计算标准。四、三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利息过高应予以适当减免。经审理查明,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分行向物资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元,有效使用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物资公司违反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均构成对协议的违约,光大分行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并有权终止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因物资公司违约给光大分行造成的任何损失,物资公司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此后,双方于日签订编号EBXM2014392ZH-BG-1《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协商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元变更为元,又于日再次签订编号EBXM2014392ZH-BG《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变更授信使用协议截止时间为日。日、日,光大分行分别与陈学农、三农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BXM2014392ZH-B、EBXM2014392ZH-B-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学农、三农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物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其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日,光大分行与三农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EBXM2014392ZH-A《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三农公司愿意以其名下位于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安齐小区”商住用途地块土地使用权【将国用(2008)第1053号】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46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物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随后,光大分行与三农公司在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日至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的共28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光大分行向物资公司发放28笔贷款,贷款总额元;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其中002-011号合同约定固定利率为6.72%,011-029号合同约定固定利率为6.12%);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对应贷款利率上浮50%;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按季结息;如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贬值、毁损或灭失,即构成违约,光大分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的,债务人应立即向光大分行全额支付和补偿贷款行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共发放贷款元。日,前述28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届满前,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陈学农、三农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ZQ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ZQ的《借款展期合同》28份,约定物资公司因故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故物资公司向光大分行申请贷款展期;陈学农、三农公司作为物资公司的担保人,同意就物资公司的贷款展期事项,继续提供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经展期后的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12个月(展期后,其中002-011号合同贷款到期日为日,011-029号合同贷款到期日为日);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上述28份合同项下展期后的贷款年利率均为5.82%,如展期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方式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则光大分行有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或计息方法计收利息,展期期间的结息日仍按《借款合同》规定执行;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展期贷款。日,光大分行与物资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EBXM2014392ZHDK-002-BG至编号EBXM2014392ZHDK-029-BG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28份,约定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部分条款予以更正,将原协议第四章第七条中“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本协议未予变更的内容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在讼争流动资金贷款尚未到期之时,物资公司、陈学农、三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物资公司企业信用记录于2015年9月也出现不良负债。另查明,光大分行与签订《诉讼代理合约》,委托该所律师代理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支出律师费464546元。以上事实有光大分行提交的《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借款展期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704号《执行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经展期后仍未到期,在案证据已经证明物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金额较大的诉讼,物资公司对违约事实并无异议,也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案件并未影响其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光大分行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物资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陈学农、三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就三农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综合光大分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可以证明光大分行为实际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光大分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EBXM2014392ZH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BXM2014392ZH-BG-1的《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编号EBXM2014392ZH-BG的《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元(暂计至日,之后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5.82%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64546元;三、被告陈学农、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学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安齐小区”商住用途地块土地使用权【将国用(2008)第105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6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33元,由被告、陈学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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