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盟京光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一直以来,行业内印象是,当今世界几大经济体中,欧盟丶美国相当牛掰。很多人也错误的认为,欧盟的电商也是在于牛A和牛C之间。
在互联网时代,欧洲错失了很多机会,他们现在很有危机感,欧盟28国,各国人口少,市场小,分散,没有出现主流的大型电商平台。而且各国之间壁垒多,物流成本高丶法律政策都不一样,每个国家有自己的独立平台,难有统一的大平台。而这也不难看出,欧盟的电商水平其实不如中国。
但欧洲电商市场,仅次于亚洲,潜力巨大。欧洲各国占比增长率非常高,购买人群增长率持续增长,奥地利跨境电商占比40%;比利时34%;丹麦丶芬兰36%;爱尔兰28%。而且欧洲高度关注中小企业走到全球,高度关注利用全渠道,特别关注跨境电商。这也成为目前跨境电商从业者的机会。
说的大实话,中国亚马逊那界面一看就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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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反馈对我们至关重要!小编昨天盘点了欧洲的5个做的风生水起的电商,今天接着再讲5个,往下扒。看有木有感兴趣的。6. FruugoFruugo&成立于芬兰,从成立起就定位为国际贸易方向。Fruugo上的卖家可以通过该平台将产品卖到23个国家,通过结算工具获取本国货币。Fruugo&这个平台相对来说比较“年轻”,成立于2010年,因此与上述几家平台相比,用户基础也相对小一些,但是它的增长率却非常高。Fruugo连续三年用户增长率都超过200%,目前平均每月的访问量是100万。主要特征:Fruugo会根据用户的语言和币种需要使产品本地化。Fruugo会对所有订单进行自动检查,以避免欺诈行为,并对欺诈订单负责。无月租,但每笔交易会抽取10%到15%的佣金。7. La Redoute乐都特是Redcats集团旗下品牌之一,1837年建立,也是目前第二大女性服饰平台(也包括男装,童装等)。它在法国每月的访问量高达920万,已经成为境内的top fashion和家居类电商网站。目前在欧洲26个国家开通业务,每月有一千万的活跃过户。La Redoute平台上入驻卖家在法国为买家提供,所有商品必须标价欧元。同时它在移动端方面的建设也初见成效,已有超过70万用户通过APP访问该网站。主要特征:在整个购买过程中产品品牌会一直展示在特定商店页面上。8. PriceMinisterPriceMinister是法国第二大最常被访问的网站。每月有900万的独立访客,产品种类涵盖多样,包括books,&video games,&clothing,home&和&food类。2010 PriceMiniste被乐天收购。PriceMiniste平台上的卖家要接受欧洲境内的退货,同时要提供本地银行账号。与客户的即时聊天可以使用英语,但产品价格要求必须标注成欧元。主要特征:有超过2200万注册用户。为买家提供不少额外服务选项,如发货,运输方面。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平台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由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负责。9. SpartooSpartoo也是法国的一家电商公司,主要产品类别是服饰和鞋袜。2006年,以鞋袜类为主打开始成立并运营,2013年产品种类拓展到时尚类,目前平台已有1000余个服装品牌分布在欧洲。Spartoo2014年推出自己的线上平台,现在在3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线上时尚品类做的更是风生水起,尤其是鞋子零售,每月浏览量高达1400万。Spartoo对送达时间有硬性要求,必须在下订单后2—3天时间送达,并且订单要能够追踪查到。此外,退款政策也相对倾向于买家。主要特征:鞋子品类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业务分布在30个国家。每国的月租收费情况不一。10,Zalando2008年在柏林以不为人注意的姿态出现,很快成为界的一匹黑马,成为欧洲最大的仅时尚类平台,同时它联手谷歌人工智能科技设计时装产品。有意向打入德国或者欧洲市场的卖家可以试试这个平台。尽管Zalando有1.3亿+的买家基础,然而想轻松获取这些用户可不是那么简单的。首先,Zalando要求入驻卖家要完善自己的产品体系以及产品相关的服务,同时要求第三方卖家在德国有自己的注册公司和合法的商业证件。主要特征:产品listing页面是唯一一个允许放卖家name的地方。Zalando&要求卖家提供100-day免费退货政策,以及free shipping。总结Amazon&和eBay&在世界电商市场上的竞争力是不言而喻的,但在一些特定国家的特定品类竞争上,他们不一定比得上当地的电商平台。尤其是在法国,本土的电商平台很多,而且极具竞争优势,品类细化得比较强。所以,你可以参考自己的产品类型,找出一些对应的平台,这样也会更精准一些。(编辑:亿恩&雷景) 声明:转载本文不得修改标题及原文,并保留来源以及原文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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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欧盟近五分之一企业已开通电子商务
  欧盟统计局12月9日消息称,2014年,欧盟企业营业收入中17%来自电子商务,高于2008年的12%。欧盟企业中在线采购的比例要高于在线销售,前者比例为40%,后者为19%。同期,有18%的欧盟企业在国内市场进行在线销售,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比例较低,向其他欧盟国家或欧盟以外国家开展在线销售的企业比例分别为8%和5%。  欧盟成员国中,企业在线采购的比例超过一半的国家包括奥地利(68%)、捷克(56%)、德国(54%)、芬兰和英国(均为51%);而所有国家企业在线销售的比例均更低,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国家包括爱尔兰(32%)、瑞典(28%)、丹麦和德国(均为27%)、比利时(26%)、捷克和荷兰(均为25%)。  电子商务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国家依次为爱尔兰(37%)、捷克(30%)、斯洛伐克、芬兰和英国(均为21%)分别位列第二至第五位;比重最低的国家分别是希腊(1%)、保加利亚(5%)、塞浦路斯(5%)和罗马尼亚(8%)。  按向其他欧盟国家开展在线销售的企业比例排名,位居前列的国家依次为爱尔兰(17%)、比利时(14%)、捷克(13%)、马耳他(12%)、荷兰、奥地利、斯洛伐克(均为11%);按向欧盟以外国家进行在线销售的企业比例排名,位居首位的国家为爱尔兰(12%),其他国家均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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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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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元,1999年为17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仅欧洲地区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这些数据说明,欧盟将电子商务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是欧洲地区在未来全球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自1997年欧盟便从战略的角度来制定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导欧洲地区15个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
  3.企业界的参与。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主体的作用,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导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撑政策环境,必须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安全保证措施等,都需要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欧盟在制定“电子欧洲”行动方案时,就邀请了各成员国的企业界代表,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欧洲中小企业进入数字经济》的信息社会会议报告,以促进各成员国内的中小企型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此外,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学习并借鉴欧盟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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