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夜班规定补助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由单位单位可是单位就是一拖再到上尚是正时最高能赔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做会计分录?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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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当时‘工伤保险给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会计分录,
收到,借:银存
贷:其他应收款 --- 伤残补助
支付职工,
借:其他应收款 --- 伤残补助
现在,单位支付给失业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是单位自己另外付给职工的就业补助金)要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会计分录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一)由社保出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二)由企业出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二、伤残就业补助金定义及计算(一)含义: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二)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各伤残等级补贴分类(一)一级至四级  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二)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三)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四、其他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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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时,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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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列做管理费用--职工福利或补助,以前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现在应付福利费不需要计提了,所以可直接列做费用可做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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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伤残6级单位能开除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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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6级单位能开除吗?
劳动者因工伤残六级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违法解除,需要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非因工伤残六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一)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再加一个月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般不会,劳动法规定伤残人士有一定的优待,况且如果开除你还要给你六级伤残赔偿金和再就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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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总能找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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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说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钱你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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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说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钱你得付!
对于构成工伤5级至10级,保留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足金,实践中存在争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款针对构成工伤5至6级伤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第3款条针对构成工伤7至10级伤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两条均规定的是在职工提出终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这里就存在争议,是否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以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条件,而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则无需支付,换句话说《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支付条件仅仅是部分情况。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侯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对于给出答案。该案件基本情况是侯宏军与上海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称隆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至,合同约定隆茂公司将侯宏君安排至上海澳联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欧文斯(上海)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下称澳联公司)工作,如果因侯宏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隆茂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侯宏军在澳联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受伤,4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8月31日被认定伤残十级。同年7月19日、7月26日因违反澳联公司的“一个月内两次触犯三类违纪规则”予以开除,于8月15日退回隆茂公司,隆茂公司于同年8月24日解除了与侯宏军的劳动合同。侯宏军后向上海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上海市闵行区一审认为: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伤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对于侯宏军要求隆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侯宏军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受伤职工应当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将解除原因作为支付的前提;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职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没有列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再次,《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了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下,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举重明轻,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支付,二审据此改判隆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负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之所以发生争议,还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周延,与《社会保险法》未完全衔接,这也不是第一次产生冲突,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问题上,也产生争议,导致相关诉讼。(详见本人《为什么&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劳动法评论五》.cn/s/blog_4c18eg7.html)。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本案还有一个情况值得研究,就是隆茂公司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与侯宏军的劳动合同,侯宏军二审上诉提出请求,要求确认隆茂公司解除行为无效,但是法院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由未予理涉。当然,在此之间,侯宏军也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其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书驳回。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解除条件,并不包括约定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其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明确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终止。同样,《劳动合同法》也对解除情况做了规定,并无规定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作为解除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解除条件,不无疑问。(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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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继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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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继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疗期满,规章制度旷工2天就可以开除我,这样他们就不用支付赔偿金了,我就没有办法,继续发病假申请单位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如果确实不能去上班的,但未痊愈,劳动合同还有2年到期,单位按照旷工处理了,就这样被欺负吗
  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如职工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应当正常出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么继续准假,要么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应当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延长医疗期,继续准予劳动者休病假。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2、如果在医疗期满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提前退休;3、如果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4、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建议与公司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单位支付6个月的医疗工资的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相应补助。  具体参考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职工医疗期满,治疗尚未终结。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7条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员工,企业需要经过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我国个别地区对此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就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范围及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一般疾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企业可以不再批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如果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处理以上情况时,除了旷工解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种情况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处理,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还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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