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一80年代15年工龄的临时工工龄认定社保能作视同缴费吗

阅读提示: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存在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过程。那么,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劳动者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有什么关系?
王梅自1980年起到当地一家国营煤炭矿山企业工作,被招用为临时工。1994年企业改制后,王梅等100多名临时工先后被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来国家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当地政府被纳入社会保险缴费试点区域,王梅所在的企业于1996年开始正式为所有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王梅一直在该企业继续工作。
2010年 《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由于王梅即将于2011年10月退休,因此对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问题格外关注。王梅在学习 《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又咨询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者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如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多,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会越高。
王梅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后,发现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自1996年开始,到退休时自己的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应该是15年。但是王梅1996年以前在企业实际工作又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是否可以计入自己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呢?而且在咨询时,她听相关人士说自己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该可以计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从1994年正式转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计算,还是从1980年在企业工作担任临时工的时候开始计算?带着这样的问题,王梅向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提出咨询。
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到底怎么计算?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王梅遇到的问题应当是广大即将面临退休的企业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 《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更是如此。而且,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因此临时工的工龄能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待遇,自然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王梅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包括其在该矿山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到底从哪一年起算呢?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所以,王梅在该矿山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实践中,社保经办部门在审核劳动者退休待遇时,往往会参照劳动者本人档案记载中的工作年限,核算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对于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部分特殊人员,国家也曾先后出台政策明确其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从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又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3号)规定,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当然,实践中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在核实自己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免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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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汇聚劳动法律各类文章。聚焦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为何有这些人没份儿?
郭山泽/漫画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不过,视同缴费制度也引发诸多争议,尤其对临时工、被除名人员以及自动离职者等群体而言——
  “视同缴费”,为何没有这些人的份儿?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临时工”的无奈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
  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倪某在1979年7月前未经批准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残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已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
  服刑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情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实践来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
  被除名、自动离职者不能“视同缴费”是否公平?
  员工的离职方式同样影响到连续工龄的认定。
  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权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
  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日开始计算。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
  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
  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
  因为员工的离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
  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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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计算有新规 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本单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 21:45&&&&作者:胡春妮 曾锦彦&&&&来源: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胡春妮 通讯员 曾锦彦)记者昨天从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精神和广西的实际情况,临时工经批准招用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养老保险待遇连续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有新规定,梧州市也同步开始执行该政策。
据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是不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今,临时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经批准招收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日前临时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日(含)后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这里所指的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按劳动用工计划批准招用的临时性用工的人员。
此外,日(含)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没有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现行自治区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不补缴,在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得再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补缴了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的,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由单位初步审核后(无单位的个人,由其本人负责申报),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条件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的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对于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已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补缴了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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