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十多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了,公司不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签合同,我提出不签,公司补偿吗?

关于临时工的进出、待遇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考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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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的进出、待遇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考总汇)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辑:莫林 出处:
各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各机关、事业单位:
&&& 根据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厅“三定”方案(鄂政办发〔1996〕68 号),按照人事部人发〔1997〕69号文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过快增长,现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人事厅“三定”方案和人事部人发 〔1997〕6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地控制和保持公务员、管理人员、专技人员的合理的结构比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总量 调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勤人员 队伍素质,是职工人数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是各级机关(含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下达 工勤人员招收、调动、改转、成建制划转、自然减员统筹等计划指标并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且符合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设 定的工勤岗位,使编制限额、增人计划、审批手续、工资基金管理相互衔接、有机结合。
l、工勤人员的调动:各单位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时,必须履行 报批手续,并在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当年增人计划内优先接收国 家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或从本系统内调剂。确需调入时,须凭增人指标,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的审核、审批手续。原则上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企业调入工勤人员。
2、工勤人员的招收:各地、各单位从社会公开招收工勤人员, 应逐级向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招工指标,由省人事厅下达计划,并 主要用于招收城镇待业青年。招收手续,按管理权限划分,由用人单位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中央在鄂的机关、事业单位招收、调动工勤人员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3、招收工勤人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负责进行必要的考 试、考核。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各单位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 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4、从事技术工种的,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 格(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与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人事部门按鄂人仲〔1996〕6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单位参照执行。
六、已订立劳动合同或新招合同制工勤人员,一律纳入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并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资、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用 人单位遵循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或仲裁,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各类临时工,要从严从紧,纳入增人计划管理,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防止变相超编或超计划增加人员。临时工到期应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申请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工资,由各级人事部门按规定核增该单位工资总额。
九、各地、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工人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每年对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检查与考核时,要同时对工勤人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经政府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资)计划,并办理招收、 调动有关手续而增加的工勤人员和工资,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
&十、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2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7" month="2" year="-02-07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劳动部办公厅&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6" month="11" year="-11-06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9]第41号国务院&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4" month="10" year="-10-04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前款费用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送劳动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符合无固定期合同 职工可以申请变更
2012年4月16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谭律师&&出处:&&本文已被浏览&64&次&&
殷某是一家公司的钳工,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上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他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殷某后来听说公司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已履行,双方都必须遵守,不同意变更。殷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人士:《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殷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虽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提出要求,但公司也有义务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显然,如果公司的做法是违法了,应当及时纠正,为殷某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5月30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2580&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其次,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取消了。
&& &&最后,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二是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三是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既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辞职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既然《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退出劳动领域,不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于中国劳动仲裁网
湖北出台劳动争议新规:单位未办社保应补办或补偿
2009年12月17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1471&次&&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忍气吞声,离职时单位又不认账。日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单位应为劳动者补办社保或给予补偿。
  未办理社保,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补办、补缴。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用人单位应按不同社保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工资(按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补偿费。本人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 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 工资拖欠纠纷,由用人单位举证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对拖欠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期限的由劳动者举证。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考勤制度,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去年五一后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中60日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期间的规定。
&&&&&&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仲裁时效期间从该书面决定(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
   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其本人离职之日起算。
&   加班工资计发有标准
&   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公积金不属劳动仲裁范围
&&&&&& 新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 据悉,该办法有望于本月实施,此前已经劳动仲裁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该办法。
荆州市直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今日正式启动
 11-05-30  
  市人社局昨发出《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今日正式启动市直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于6月底结束。随着《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的申报工作有四大变化。  参保单位申报2011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一表”集中统一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与申报同步进行,必须经职工个人确认。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窗口申报和稽核三种。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据实申报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新近套改的职工档案工资。  过去,荆州社会保险是单基数缴费,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今年,荆州将实行双基数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实行双基数缴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由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调整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样能够有效地杜绝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少报参保人数行为,使参保单位仅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同时还能够有效减少用人单位聘用留用离退休人员数量,腾岗解决就业问题。  此次申报,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对过去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的建筑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从今年开始按照工程造价比例或营业额比例缴纳的特殊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从制度上解除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也分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同时,我市将会强制核定和强制征缴。人社部门对强制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及费额的单位将依法强制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知地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方式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收后,督促用人单位补办登记、申报手续,按照规定结算。  2009年以来,荆州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稳定职工岗位,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我市于2009年、2010年度对参保企业实施了“五缓三降一补贴”援助政策。目前,政策执行到期,经市政府批准,全市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失业、工伤、生育)费率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规〔2012〕1号)
【发布时间:12年03月29日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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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做好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二)任务目标。已纳入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从2011年7月起,按要求启动实施,其他未列入全国试点的县(区)可自行开展试点。至2012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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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了工伤,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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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好,如果出现工伤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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