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利润激增时优先股收益率不能享受这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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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种类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中华会计网校《财会学习》
《财会学习》2006年5月 总第5期
  【问题】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如果退回的是日后期间销售的商品,那么冲销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属于调整事项;如果日后期间退回的是报告年度或报告年度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那么属于调整事项,调整年度或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期发生数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这里的“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而“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 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 2003年 4月 1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 2002年度,“本年度”为 2003年度。
  【问题】销售退回事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间发生的,可能发生于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
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理解掌握: 第一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等。这种情况下,不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的处理是一致的。第二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作为本年度(报告年度下一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处理。若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则该调整事项处理时不用调整所得税、应交税金科目,应是在报告年度次年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若企业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日后期间处理时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调整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待报告年度次年年末转回该项时间性差异。
【问题】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中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 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 2003年 3月 25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 2002年度,下同;上述“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如本例中是指 2003年度。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价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1)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依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 2003年 4月 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 2003年 2月 15日完成。2003年 4月 5日发生 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公司 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2003年度的其他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但在对外提供 2002年度财务报告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当调整 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利润等。
【问题】对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是否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解答】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原因如下:
假设企业原来不存在优先股,预计筹资后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增加债务筹资方式的每股利润=(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增发优先股筹资方式的每股利润=[(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2。二者的每股利润相等时,(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 2,由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的普通股股数是相同的,即普通股股数1=普通股股数2,所以,(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由于该方程无解,因此对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也可以这样理解,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两种筹资方式下息税前利润与每股利润形成的直线斜率是相同的,即两条直线是平行的,因为两条平行线不可能相交,所以两种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问题】在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图中,为什么债券筹资方式的斜率大于股票筹资方式?
【解答】在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图中,两条直线的斜率代表的是每股利润随着息税前利润变动的比率,即息税前利润变化一个单位而引起的每股利润的变化值;假设企业不存在优先股,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债券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普通股筹资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2,可以看出债券筹资方式的直线斜率为“(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 1”,普通股筹资方式的直线斜率为“(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2”,因为普通股股数1<普通股股数2,所以债券筹资方式的直线斜率大于普通股筹资方式的直线斜率。
【问题】为什么在边际贡献大于固定成本的情况下,增加产品销量,提高产品单价,节约固定成本支出,有利于降低企业复合风险?
【解答】假设没有优先股和融资租赁,复合杠杆系数=边际贡献/(息税前利润-利息)=边际贡献/(边际贡献-固定成本-利息)=1/[1-(固定成本+利息)/边际贡献],因此,固定成本越小,复合杠杆系数越小,复合风险越小; 边际贡献=销售量×(产品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提高单价或者提高销售量都会使边际贡献增加,“(固定成本+利息)/边际贡献”减小,所以“1-(固定成本+利息)/边际贡献”会增大,因此,复合杠杆系数变小,复合风险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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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周刊》自2014年3月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来,A股市场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优先股的发行改变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且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因此,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然而,由于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计算,涉及优先股的部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信息编报披露上的混乱。笔者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没有扣除优先股股利,虚增了每股收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资产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其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显著高于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的每股净资产。 中原高速15年2季度每股净资产为何大幅上升?中原高速2015年1季报的每股净资产为3.5242元,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大幅增加至5.1701元。根据中原高速2015年1季报和中报可以测算出,2015年2季度其每股收益为0.2626元(0.9),并不足以导致其每股净资产大幅上升,2015年2季度中原高速也没有因高溢价增发股票而增厚每股净资产,在此期间,其账面每股净资产为何大幅增加呢?表一、中原高速2014年底以来各期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 && && && && && && && && && && && &&&单位:元&&项目&&报告期年报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年报一季报每股净资产3.4794 3.5242 5.1701 5.3107 5.3887 5.4581 每股收益-基本0.4106 0.0909 0.3535 0.4895 0.5093 0.072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下同相关公告显示,2015年2季度,中原高速发行了34亿元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中原高速资产负债表“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项下金额为33.71亿元(应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分析显示,中原高速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5.1701元,包括了由于发行优先股而增加的净资产,中原高速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资产计入了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由此导致其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较1季度末大幅增加。由于其发行的34亿元优先股的权益属于优先股股东,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而中原高速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净资产,将优先股资产计入其中,实际上虚增了每股净资产。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没有对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做出具体的规定,由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没有对每股净资产的概念做出解释,但在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将其分母中的净资产概念明确界定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由此也可推断,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不应将优先股权益计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扣除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权益,2015年6月末中原高速实际每股净资产仅为3.6707元,而不是中原高速2015年中报的5.1701元。由于将优先股计入,虚增每股净资产1.4994元。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中报以来,中原高速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中,都将优先股权益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2016年1季度末,中原高速一季报每股净资产为5.4581元、扣除优先权益后实际的每股净资产仅为3.9586元。表二、中原高速2014年底以来各期股东权益明细数据&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项目&&报告期年报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年报一季报实收资本(或股本)22.47 22.47 22.47 22.47 22.47 22.47 其它权益工具:优先股  33.71 33.71 33.71 33.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8.20 79.20 116.19 119.35 121.11 122.66 每股净资产(财报)3.4794 3.5242 5.1701 5.3107 5.3887 5.4581 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资产78.20 79.20 82.48 85.64 87.40 88.95 每股净资产(实际)3.4794 3.5242 3.6707 3.8113 3.8896 3.9586
大多数非银行业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计算分析显示,已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非银行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显著高于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金额。表三中偏差率是指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高于实际每股净资产的百分比,其中,中原高速、晨鸣纸业、中国中冶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较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分别高出37.9%、32.8%和19.0%(详见表三)。表三、非银行业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财报)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020.SH中原高速22.47 33.71 122.66 5.4581 3.9580 37.9%000488.SZ晨鸣纸业19.36 48.22 195.42 10.0920 7.6020 32.8%601618.SH中国中冶191.10 98.85 618.34 3.2357 2.7184 19.0%600518.SH康美药业43.97 29.68 197.34 4.4877 3.8128 17.7%600221.SH海南航空121.82 50.00 373.11 3.0627 2.6523 15.5%601800.SH中国交建161.75 194.31 1479.94 9.1497 7.9484 15.1%601669.SH中国电建137.55 59.46 571.46 4.1547 3.7223 11.6%601668.SH中国建筑300.00 169.72 1747.34 5.8245 5.2587 10.8%& &注: 表中每股净资产(计算)是指扣除优先股权益后计算所得每股净资产,下同 银行业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大多扣除了优先股权益统计数据显示,截止1季度末,已发行优先股的银行业上市公司有13家;计算分析表明,13家已发行优先股的银行业上市公司中,有10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扣除了优先股权益,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和建设银行每股净资产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详见表四)。表四、银行业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披露)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015.SH华夏银行106.86 199.78 1420.52 13.2900 11.4237 16.3%000001.SZ平安银行143.09 199.53 1875.69 11.7100 11.7140 0.0%002142.SZ宁波银行39.00 48.25 472.33 10.8700 10.8744 0.0%601009.SH南京银行33.66 48.74 539.35 14.5800 14.5756 0.0%600000.SH浦发银行196.53 299.20 3436.20 15.9620 15.9619 0.0%601818.SH光大银行466.79 199.65 2323.02 4.5500 4.5489 0.0%601166.SH兴业银行190.52 259.05 3298.30 15.9500 15.9524 0.0%601988.SH中国银行2943.88 997.14 13481.57 4.2400 4.2408 0.0%601288.SH农业银行3247.94 798.99 12616.01 3.6400 3.6383 0.0%601398.SH工商银行3564.07 793.75 18631.80 5.0000 5.0050 -0.1%601169.SH北京银行126.72 48.72 1217.18 9.6053 9.2208 4.2%601328.SH交通银行742.63 149.24 5536.64 7.2500 7.2545 -0.1%601939.SH建设银行2500.11 196.59 14994.05 6.0400 5.9187 2.0%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计算相关数据时发现,不少发行永续债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永续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于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中的“其他权益工具”项下,绝大多数发行永续债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其发行的永续债金额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和每股净资产,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显著高于扣除永续债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金额(详见表五)。表五、部分发行永续债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其他权益工具
&&(永续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财报)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376.SH首开股份22.42 60.00 225.05 10.04 7.36 36.4%000830.SZ鲁西化工14.65 19.96 78.31 5.35 3.98 34.2%600704.SH物产中大22.09 39.40 190.35 8.62 6.83 26.1%600188.SH兖州煤业49.18 67.65 414.96 8.44 7.06 19.5%002092.SZ中泰化学13.90 14.96 102.27 7.36 6.28 17.1%000422.SZ湖北宜化8.98 9.91 71.20 7.93 6.83 16.2%600221.SH海南航空121.82 50.00 373.11 3.06 2.65 15.5%600008.SH首创股份24.10 10.00 85.28 3.54 3.12 13.3%002594.SZ比亚迪24.76 37.96 331.01 13.37 11.84 13.0%000656.SZ金科股份43.27 14.00 131.21 3.03 2.71 11.9%002736.SZ国信证券82.00 52.23 496.44 6.05 5.42 11.8%(注:上表为不完全统计) 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未扣除优先股股利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股东的当期,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在发布时还没有优先股发行的先例,准则中并不没有提及优先股,但准则规定,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股东的当期,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优先股股利显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计算分析表明,大部分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扣除了优先股应享有的股利,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财报中的每股收益数据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表六中“每股收益R”是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金额,“每股收益S”是假设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R-S”是二者的差。表六的测算表明,表中的上市公司“R-S”的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的值为0.00,说明这些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很可能没有扣除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详见表六)。表六、部分发行优先股公司16年1季报每股收益与假设每股收益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简称&&股本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R每股收益SR-S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中原高速22.47 1.62 0.072 0.072 0.00 33.71 122.66 康美药业43.97 9.89 0.225 0.225 0.00 29.68 197.34 华夏银行106.86 44.31 0.410 0.415 0.00 199.78 1420.52 中国交建161.75 23.06 0.140 0.143 0.00 194.31 1479.94 平安银行143.09 60.86 0.430 0.425 0.00 199.53 1875.69 宁波银行39.00 20.30 0.520 0.521 0.00 48.25 472.33 南京银行33.66 21.19 0.630 0.630 0.00 48.74 539.35
以中原高速为例,该公司于2015年发行优先股34亿元。中原高速公告中称,公司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固定股息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及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中原高速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为5.8%,剩余利润分配部分,最近一次分配方案为向优先股股东每股(每股面值100元)派发现金2.3886元,由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息率合计为8.1886%。最近一年,中原高速向其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共计2.784亿元(34*8.1886%),折算到1季度的净利润中,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股利为6960万元。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24万元,扣除优先股股利6960万元后,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264万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22.47亿股,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应为0.0412元、显著低于其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0722元。以康美药业为例,康美药业于2014年发行30亿元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7.5%。由此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东2015年全年享有的股息为2.25亿元、2016年1季度享有的股息为0.5625亿元;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康美药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57亿元和9.89亿元,扣除优先股股利后,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32亿元和9.33亿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43.97亿股,康美药业2015年实际每股收益0.576元、低于其2015年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623元,康美药业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0.212元、低于其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225元。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由于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计算,涉及优先股的部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上的混乱现象。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扣除了优先股权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扣除了优先股股利,而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时则没有扣除优先股权益和优先股股利,由此导致计算的结果虚增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以中原高速为例,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5.4581元,8月5日中原高速股票的收盘价为4.53元,显著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属于破净概念股,但根据笔者前文分析,其实际每股净资产仅为3.9586元,股价并未跌破每股净资产,市净率为1.14倍。投资者如果不加分析、将其列为破净股并据此投资,则陷入财务数字陷阱。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是投资者进行估值分析(市净率、市盈率)时的重要财务数据,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后披露相关财务数据混乱的现状,个人认为,投资者在做投资分析时,应关注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如果“其他权益工具”余额大于0,则应分析其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是否扣除了优先股等其他权益,每股收益数据是否已扣除优先股股利等。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等权益工具,有关部门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乱象,以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由于A股市场绝大多数股票投资者持有的都是普通股,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建议在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以反映扣除优先股股利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和扣除优先股权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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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仔细,佩服!
分析很详细,赞!
真的很不错
学习了!谢谢分享!
写得真详细,学习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对于优先股、列入其他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已经有明确规定,计算每股净资产现在已经简化披露,不再做强制要求。上述几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不会是上市公司自身披露的。
附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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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报披露开始,就取消了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查了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报披露开始,就取消了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是的,每股净资产属于非强制性披露信息,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财报里还是披露了这一数据。如:建行一季报中就披露了每股净资产数据,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披露每股净资产数据。
个人认为,考虑到每股净资产是投资者关注的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财务数据之一,信息披露规则中有必要加以修改,恢复其作为强制性披露的数据。
本帖最后由 rongjr 于
15:46 编辑
是的,每股净资产属于非强制性披露信息,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财报里还是披露了这一数据。如:建行一季报中 ...
对于有基本常识的投资者来说,无需解释,而对于有些没常识的投资者来说,解释了也没有用
给作者点赞!
信息披露强制不强制是一回事,上市公司选择披露那么就要按正确的披露而不是按错误的披露!
这些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现场项目经理应该脸红。
总结到位,有数据,有分析,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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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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