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和茅台哪个好喝哪个责任打假

稽查大队一查 两家店卖假冒高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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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喝酒喝了很多年,打开五粮液尝过以后,觉得有点不对劲——
稽查大队一查 两家店卖假冒高档酒
两个老板将面临高额罚款,这下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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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联合五粮液、剑南春厂家打假人员,成功查处市区两个销售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的店家,共查获假冒五粮液白酒91瓶、假冒剑南春白酒20瓶。
投诉变案子
据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线索来源于一起投诉。
市区一位老先生在城北一家店里买了一瓶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花了500多元钱。老先生喝酒喝了很多年,打开五粮液尝过以后,觉得有点不对劲,就打12315投诉。工作人员到现场看过后,觉得这起投诉可能不那么简单。这样,投诉就变成了案子。执法人员联系上了五粮液和剑南春两家公司的打假人员。
前几天,这两个品牌的打假人员主动联系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想联合起来一起去两个卖酒的店里看看。原来,打假人员在这之前已经在市区踩过点,除了被投诉的城北某经营店外,中山路还有一家挂着五粮液招牌的店卖的酒可能也有问题。
假酒来源不明
商量好行动计划后,南湖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和五粮液、剑南春厂家的打假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对市区的这两家店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这两家店的货柜上摆放的酒都是真品,但货柜下面和仓库里的都是假酒。
在城北路的那家店,执法人员查获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72瓶、1618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8瓶、剑南春52度浓香型白酒20瓶;在中山路的那家店,执法人员查获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11瓶。以上白酒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均被认定为假酒。
两家店均涉嫌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两家店的老板都不能提供正规合法的进货单据证明货源。
在城北路的那家店里,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标价为568元/瓶,1618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标价为716元/瓶。
《商标法》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鉴别真假学两招
据办案人员介绍,两个品牌厂家的打假人员把酒拿在手里,翻来覆去看了几遍,查验商标及包装等外观,又用一把手持机器照了一下,马上就能判定酒的真假。
如果没有像那位投诉的老先生一样敏感的舌头,消费者要怎样才能避免买到假酒?宜宾五粮液集团官网的醒目位置提示:只要拨打114就能查询到身边的五粮液专卖店。
网络上对于五粮液商标的真假鉴别现在有两种办法。老包装的五粮液是通过瓶盖上的防伪标签和用短信发送验证码的形式来检验真假的。而新包装则要通过把“RFID射频防伪标”放在防伪查询机上才能查询。这一点要在五粮液的专卖店里才能做到。
而剑南春的鉴别主要通过瓶盖以及封签、商标两者印刷质量差别等来判断,操作性不太强。
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提醒,购买高档酒还是到大型商超等正规场所稳妥些。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作者:N晚报记者 郑小梅 N通 讯 员 孙 涛&&&&编辑:朱喆妍&&&&责任编辑:万云风请五粮液打假办的同志看看这是什么酒_五粮液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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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广西首例“五粮液”商标侵权案审结发布时间: 07:22:30【】【字号&&】【】  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杜冬敏 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例侵害“五粮液”商标权纠纷案,两家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标权,分别被判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3万元、1.5万元。据悉,这是广西审结的首例“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日,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公司、某茶庄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假冒“五粮液”商标白酒各6瓶,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五粮液集团打假人员鉴定,被查获白酒为假冒产品。
  五粮液集团认为该商家销售了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已侵犯其商标权,对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遂起诉至来宾市中院,向两售假商家分别索赔6.3万元和12.5万元。
  鉴于此案中五粮液集团损失和被告获利均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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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法治网
司法考试学院五粮液拿出打假利器,手机即可直接查询真伪
摘要:在糖酒会上,记者刚刚从五粮液股份公司获悉,52度500mL新品五粮液包装防伪进行了全面升级,消费者可通过带NFC功能的手机可直接查询产品真伪。升级产品近期将逐步投放市场,与现有产品逐步实现自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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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NewMedia@ChinaTimes.cc擅用“五粮液”商标做招牌
侵权被判赔偿道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鑫 夏旭东 成知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销商擅自将“五粮液”组合商标用在招牌上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被告成都某贸易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向原告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982年8月及1998年9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分别获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2004年5月,原告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2010年9月,被告贸易公司经授权成为真藏五粮液酒产品的全国总运营商。去年8月,原告发现其在成都市内开设的形象店的招牌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其中“五粮液”文字商标字体较大。原告方认为早在2006年,公司打假办就发出关于保护“五粮液”无形资产的通知,要求各经销商不得“透支”五粮液的无形资产,否则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具体为:未经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擅自将“五粮液”作为企业名称、商号的冠名,以及授权下级经销商在商铺门头上使用“五粮液”字样等。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并登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上述文字、图形注册商标使用在“真藏五粮液”形象店的店招上,其目的在于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其所售的酒类产品向相关公众予以合理说明。依照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显然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构成侵权,由于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经销商不享有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近年来,有不少知名品牌的经销商因该案中的类似情况被告上法庭。对此,相当一部分经销商感到疑惑:经营的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品牌产品,咋就侵权当了被告呢?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审判长王晓告诉记者,目前不少经销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误区,即误将经销正规产品当成品牌授权。实际上,经销商享有的只是合法销售产品的权利,而非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王晓说,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招牌、柜台以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即使是正规产品的经销商也不例外。从性质上讲,经销商只是从商标权人等产品制造者手中购得产品,再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因此,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经销商不得在“买来卖”的经营流程之外,自行将所经销的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企业名称、商号、招牌、交易文书等各种商业载体之上,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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