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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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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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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362 
作者: ( 20:15:34) &
为了国家和芜湖市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必然涉及到数以千家万户房屋被拆迁征收、因此也会给广大的市民在工作、学习、生活诸方面带来不便........但是、多年来好在:在芜湖市委、市政府、市建委等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能够严格执行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国税发2005[89]号文、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具体问题的政策解释。尤其是在对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本着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又于2011年同各兄弟省、市一样、依据中央、国家多部门的指导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芜市建[号文着重对被拆迁安置房Q证、交易这一块进行了人性化的操作、处理。具体是安置房办证、交易按被拆迁房屋老产权证登记时间和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确定杖属登记时点。简单地说、安置房交易没有营业税。......所以芜湖市各级领导一直能感受到芜湖市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一直处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建设大局中........。然而令广大被拆迁安置交易的居民深感遗憾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元月八日地税局契税征收中心张贴公告:取消市住建委号文、安置房交易开始收百分之5.65的营业税。这一突如奇来的重磅炸弹令前来交易的被拆迁安置交易的市民似头脑开了花、无法忍受、人们纷纷找说法、论道理、随之公告等被拆下、一位姓鲍的领导表示、再研究.....再上报.....等结果?对此、我们不禁要问:1:为什么要违反国税发[号文及[2005]89号文精神: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按行为前房屋的购买时间确定、被拆迁安置是个人支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所置Q的房屋、并非购买。况且原来就有产权证、为什么更Q新证时间就变了。费用就增加了。况且退一万步来说、依照协议签订日期也远远超过两年应交营业税技洌课裁矗浚浚....2、芜市住建委口文当年制定下达文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现在废费该文件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3、地税契税征收中心与市住建委彼此之间是何等关S?地税税收中心有权废除市建委下达的文件吗?有政策依据吗?为什么???4、金税系统是什么?需不需要人脑设制程序、难道是无需人脑操作的外星系统?为什么???...........综上所述、我们希望公告单位、芜湖市地税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给予详细说明。为憾!(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smxs.gov.cn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6:09:43答复如下:
&&&&“多烦神”网友:     &&您好!     &关于您提出“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购房时间的计算&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据以上规定,对拆迁安置房交易和普通的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是一样的。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从日起应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全国统一的税务征管软件,按国家统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执行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芜市建[号)等文件是芜湖市出台鼓励拆迁安置的地方性文件,与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不一致,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支持不了。为了确保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我局已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过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明确后,我局有关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在此期间,安置房过户暂缓办理,我局已在市民服务中心进行了公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您如有其他疑问,请与我局两税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812560。     谢谢您的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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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976 
作者: ( 20:58:01) &
&&&&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对此事的高度重视、两天内及时回帖、同时积极采取研讨行动、拿出补救措施、上报市政府以求得支持和明确新的方案实施、但愿针对安置房交易人性化政策维持不变、在操作细节上进行调整。我们耐心等待着、期盼着。同时仍想借用政府为市民搭建的这个平台、倾谈平民百姓、市民的心声。安置房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从几方面来探讨:1、芜市建[2011]年132号文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笫六条: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后上市交易过程中营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区分被拆除房屋有证和无证两种情形,分别按被拆除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和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确定权属登记时点。此文件实施至今、社会上反映良好、芜湖市征迁工作、包括国家重点工程、宁安铁路、商合杭商铁地段的征收工作一直很顺利进行着。从中央、到地方领导对芜湖市各重大政策举措了如指掌、对芜湖整个城市规划和发展是认可的、那么地税领导就不应该用2011年以前的国税及相关部门的通知来说事、既知今曰、何必当初、这基本道理、百姓是懂得、难道国家公务员、地方官员忘了。.......再说我们所知道的上海、浙江、宁波等绝大多城市安置房交易是无营业税的。....2、假定2016年上级有新的文件或芜市建2011年文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引起民愤或受到中央调查组的点名等不得不废除该文的前提下、也必须有市政府牵头说明原由、拿出新的政策依据、召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会议、仍以市建委下新文、废旧文。这也是无话可说。3、从回帖得知并证实:一方面市政府、市建委包括地税领导本身无意废除原文件、主要是⒂媒鹚叭谒笆展芾硐低巢黄ヅ洹⒅С植涣恕U庋侍饨饩鼍图虻サ亩唷⒅灰谥疾槐洹⑷绾尾僮靼旆ㄓ械檬恰........我们深信:一个好的政策是公平、公正的。是合情合理的、是维护和保障广大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能赢得社会的文明、安定、和诣、和发展。是深入人心、数十年持续不变的政策。
  [21&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986 
作者: ( 21:40:55) &
&&&&回帖说:依据以上规定、对拆迁安置房交易和普通的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第是一样的。请问:真的是一样的吗?国税发[号文第五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曰期或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这句话如何理解?.......为什么以购房合同与产权证按照孰先原则。而二手房则以契发票与产权证孰先原则。原因是房改房办证时间长,确定不了时间、因政府延误办证时间、依据合同或协议是正确的、是政府部门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同样拆迁安置房绝对不可能等同于二手房。大家都知道二手房买卖、从合同、协议5至7天就能拿产权证。而拆迁安置房、从合同协议签定起5至7年才能拿产权证、甚至8至10年才拿证、这也是政府所导致结果、非被拆迁人所为、这能一样吗、如果说拆迁安置房等同于房改房以协议、合同与产权证孰先原则、似乎能说的通。如果论理、就是这道理。如果论权、那么只有另当别论。但是别太迷信权利。
不就是当下典型的例字。理能讲一辈子、权利就是一阵子。人生大舞台上一个小小配角而巳、随时下台。当然了、以上都是废话、原因是:这些都是2011年前文件、针对现状、说明不了什么....
  [22&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992 
作者: ( 22:23:40) &
&&&&政府办事一定要讲诚信,否则会失去民心!你们一再提倡依法治国取信于民,怎能法律制度说改就改?征求民意了吗?拆迁安置房原先就有房卡只是置换的房子,这样房子交易有什么理由再交营业税吗?又说房卡没超过2年,你们安置房故意有的拖了10年、8年都没发房卡,这个责任算谁的?这个延误的时间你们算吗?其他激烈的话我就不用深说了!
  [23&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996 
作者: ( 22:46:46) &
&&&&为什么暂停办理早不通知,我11号就交了,交的时候工作也没有说暂停办理啊!照样收了税费,如果政策改变可以退税吗?
  [24&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000 
作者: ( 22:58:04) &
&&&&办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没有说暂停办理,如果不按约定办理过户,交给卖方的定金就没有了,交税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是说一下暂停办理我也不会交的啊,这就不是我个人的原因了。这不害人吗?都办好过户手续了才听说暂停办理,办过了怎么办啊?钱能退回来吗?
  [25&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001 
作者: ( 23:03:19) &
&&&&由于我已支付定金,不按时过户定金也退不回来,所以11号就交了税费办理ke过户手续,当时工作人员也没有说暂停办理啊,如果不给办理我也不会交的啊,也不是我个人的原因了。今天才听说暂停办理,这不害人吗?办过手续了怎么办?
  [26&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014 
作者: ( 6:03:47) &
&&&&虽然我没有安置房出售,也没有买卖安置,但是我知道之前的政策蛮合理的,现在这样的一出,估计近几年签订张家山领袖城的买家全都当头一棒了,因为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税的,现在让买卖双方怎么协商的好啊,后面有的吵有的闹了!国家口口声声以民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今这出算什么?老百姓该缴的契税一个子都少不了,还望三思~~
  [27&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049 
作者: ( 10:02:22) &
&&&&真的不知道政府什么时候能有个准确的回话
  [28&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051 
作者: ( 10:10:56) &
&&&&跃层从什么时候起楼上的面积要加在一起算成非普通住宅了??你金税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让人办不成,上线完了来办就要多差额营业税。办税大厅写着赫然写着“为国聚财&为民征税”八个鲜红大字,其实就是一群吸血鬼啊~~
  [29&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128 
作者: ( 14:40:55) &
&&&&首先感谢主管部门的回复,但是回复内容不清晰,我拆迁户拿了20多万买了套安置房,现在让我们买家多交了营业税,我们就是买不起商品房才会买安置房,现在这个税出来,这个钱怎么交的起,那拆了我们房子,让我们买不起房子,政府让不让我们活,这个政策不合理,安置房是置换房,不存在这些税,相关部门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为什么不去了解一下民声,此政策一出,让千千万万的拆迁户都不安心了,不能过好年了。
  [30&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220 
作者: ( 19:51:29) &
&&&&为什么暂停办理早不通知,我11号就交了,交的时候工作也没有说暂停办理啊!照样收了税费,如果政策改变可以退税吗?
  [31&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231 
作者: ( 21:07:54) &
&&&&拆迁房交营业税实在不合理,原来的房子不是我想拆的,新房卡也不是我迟迟不办,苦等几年能买卖了,又多了营业税,政府应为老百姓着想,减轻老百姓负担,这样突然出台这种不合理的税费实在让我难以理解
  [32&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245 
作者: ( 22:22:28) &
&&&&政府办事一定要讲诚信,否则会失去民心!你们一再提倡依法治国取信于民,怎能法律制度说改就改?征求民意了吗?拆迁安置房原先就有房卡只是置换的房子,这样房子交易有什么理由再交营业税吗?又说房卡没超过2年,你们安置房故意有的拖了10年、8年都没发房卡,这个责任算谁的?这个延误的时间你们算吗?其他激烈的话我就不用深说了!
  [33&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296 
作者: ( 10:53:30) &
&&&&看到有关部门的回复,感到很欣慰,芜湖市领导还是比较关心群众的,可看了内容我迟疑了,回复了半天还是没有结果,暂缓是什么意思,到底是什么政策能否给个准确答复,缓要缓到什么时候,我们小老百姓不会打官腔,请给老百姓一个实实在在的答复,一个准确的期限
  [34&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317 
作者: ( 11:38:36) &
&&&&本人于2016年元月8号系统上线当天交易过户安置房,因房产证不满两年(拆迁协议是2010年的,已上交办理了房产登记证)、12月份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无奈当天交纳了5.65%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请问“地税局”我的这个税费能退吗?恳请地税回复!
  [35&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4385 
作者: ( 15:52:46) &
&&&&请问安置房办证要收哪些费,收费怎样的?
  [36&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5396 
作者: ( 12:18:17) &
&&&&强烈要求地税对元月8号-13号交易中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退税。为什么没有事先公告,也没有正式通知出来&,就让我们交税这个不合理的,我们是国有拆迁原来就有房产证已经交过税,现在办房产证让我们交税,我们要卖还让我们交税。请政府考虑我们老百姓的难处尽快给我们一个答复
  [37&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5710 
作者: ( 22:26:07) &
&&&&因为政府办事效率拖沓导致延迟5年多才能办证&为何要算到安置房户主身上?合理吗?为何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38&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7803 
作者: ( 21:50:27) &
&&&&等待、等待、耐心等待!.........不致于等到局长、市长相关领导职位变动吧!老百姓反映一件事、怎么就那么难?就那么难决定?如果当官用人、权钱交易、提拔一个局长、处长可能一个星期就能搞定。我说错了吗?如果错了请回复、反之就默认了。
  [39&楼]
回应:[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7897 
作者: ( 11:28:47) &
&&&&要等到什么时候?已经一个半月过去了,是在拖延时间,缓解老百姓的情绪吗??为什么没有实质性的文件出来?
  [4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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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http://www.hzfgj.gov.cn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200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定义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市、区两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专项用房,包括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与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
三、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超前、又好又快、确保品质&的原则,以&大项目带动&推动拆迁安置房建设,按照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配套计划等六大计划(规划)的要求,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确保2008年&2012年每年开工量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力争五年开工量超过1800万平方米,逐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市区联动&原则,加强对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许迈永副市长为总牵头人、王光荣副秘书长为具体协调人的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强化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全市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内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内的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和配套计划,经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2.市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协调推进,包括对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六大计划(规划)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全市拆迁计划的归类工作;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制订市本级拆迁安置房源调拨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依据地块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做好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规划局:根据拆迁计划和建设计划,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确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规划指标,力求节约集约用地和提高容积率。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拆迁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用地保障等工作,并在年度供地计划中对拆迁安置房予以优先保障、优先报批;负责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做好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工作;规范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并进行指导与监管。
市级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做好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提高审批效率。
1.坚持&特事特办、手续照办、效率优先&的原则,将拆迁安置房及其配套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按照&绿色通道&有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着力简化办事流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2.拆迁安置房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办理,着力提高办事效率。
3. 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提高前期审批效率。联席会议有总协调会议和现场专题办公会议两种形式,两种会议形式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四)保障居民权益。
1.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拆迁安置房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确保项目建设品质。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提倡实行货币安置。
2.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其中机动车停车泊位原则上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位置,单套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户型按照1:1的比例配置,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户型按照总户(套)数50%的比例配置机动车位。机械复式车位按照单层车位数量计算车位。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按原设计批复执行。
3.拆迁安置房项目免缴大市政配套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费用。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缴纳(减免)相关税费的,不予调整或退还(补缴)。
4.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上应标注&拆迁安置房&字样。如上市交易,可按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5.拆迁安置房的配套公共用房建设比例应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原则上用于拆迁户的安置。安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政府统一调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申请补缴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五)加强调拨房源的监管。
1.规范房源调拨主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对拆迁安置房源使用和调拨的管理。
市政府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市建委要加强对市级调拨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建设责任主体对其组织建设的用于本辖区项目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完成安置任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全市统筹调拨。
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2.规范审核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房源和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
由市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和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手续。
五、考核工作
为确保拆迁安置房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列入专项目标考核。
(一)考核对象。
1.建设责任主体。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政府(含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投资集团、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市区田园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等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
2. 涉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审批和验收部门。
(二)考核实施。
1.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考核。
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主要考核各建设责任主体完成拆迁安置房项目开竣工任务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建委实施考核。项目开工依据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竣工依据为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竣工面积为项目总建筑面积。
2.对审批与验收部门的考核。
主要考核各审批与验收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由市考评办牵头,会同市建委实施考核。
3.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奖惩办法。
1.建设责任主体奖励办法。
(1)对完成年度开工目标任务的各建设责任主体,市政府以&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奖励。
(2)对完成年度竣工目标任务的各建设责任主体,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建设责任主体和被扣分的市级审批与验收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前发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和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的相关政策执行。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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