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民间贷款,贷款证明上没有写归还日期,现在债权人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人(我),法院现在冻结账户,怎么办?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为多久?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为多久?
来源:你我贷
我为朋友借款担保,到期偿还日为,债权人于起诉,法院于2012年2月判决由我偿还,因为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现在法院要执行我的财产了。今天我查到担保法有说法债务到期之后半年为担保责任期,超过就免责了,我们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只在担保人那里签了名字,请问我这种情况法院判决正确吗?可以再上诉或申诉吗?急,叩谢好心人答复。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是6个月,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六个月,只要债权人在此期间起诉,你就无法免责。你是爷们,担保这种事不能随便来的。没有约定担保期的担保,期限为还款期满后6个月。你不属于一般担保,一般担保这样判就对了,你属于连带担保责任,故法院判错了。现在判决已生效,你可以请求再审,因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你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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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担保,现在贷款人逾期不还,被起诉到法院。当时贷款人是借口买房贷款,后来没有买房。贷款人几个月前预期三个月没有还利息,被起诉后才还了利息。但我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我该怎么办。现在银行起诉让贷款人连本带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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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担保人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同意吗?我担保的时候是用我的工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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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起算?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案情】:&&&&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日,刘某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日起计算6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日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那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责任编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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