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专项预申报书中参加单位正式申报时可以调整吗

关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二批指南申报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教师: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转发给大家。请大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与国内优势单位沟通,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申报,同时也应积极与指南编写专家沟通了解相关指南情况,准确聚焦立项需求,提高申报成功率。
由于各个推荐渠道要求申报单位应充分整合校内资源,不对同一单位的相似课题进行推荐以及个别专项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申报人(包括项目参加人员),对同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与参与,因此,学校要求所有参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的团队或个人(无论是我校牵头还是参与其他单位申报)于2018年1月13日17:00前与科工院联系并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备案(网上申报备案登记链接:http://)
联系人:路洋 &&&&&&&&&&&&&&&联系电话:0
联系邮箱:lu.yang@hit.edu.cn
网上申报备案登记二维码: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7〕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1月3日8:00至2018年2月9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8年2月2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5号专家公寓6层,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6。
  联系电话:010-。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2月2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010-,;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600室,邮编:100045。
发布:李宏宇&|&
审核: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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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发布 预申报书只需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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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记者 董碧娟)2月1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科技等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备受期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正式亮相。中国经济网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采用“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的“二步”申报评审方式,即先由项目申报者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经过首轮专家评审后,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请项目申报者再提交详细的正式申报书,进入答辩评审。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告诉记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记者 董碧娟)2月1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科技等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备受期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正式亮相。中国经济网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采用“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的“二步”申报评审方式,即先由项目申报者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经过首轮专家评审后,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请项目申报者再提交详细的正式申报书,进入答辩评审。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告诉记者:“这一做法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申报准备工作。”除此之外,跟以前的科技计划相比,新启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哪些创新亮点?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科技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聚焦国家战略全链条设计据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介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项目形成机制上,紧密围绕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互联网+等国家战略,广泛征集各部门、地方、协会、企业等科技创新重大需求,共同凝练形成8个方面62个任务方向。共有50多个部门、20多个行业协会及相关地方参与各个实施方案的整体规划。在重点专项论证布局上,充分发挥特邀咨评委的咨询评议作用,以及部际联席会议决策机制。特邀咨评委委员、大同行专家和小同行专家相结合的咨询评议方式,既确保重点专项任务与国家战略保持一致,又从专业和细分的视角出发,保证重点专项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决策,形成了59个重点专项的总体布局和优先启动36个重点专项的相关建议。在专项目标任务设计上,体现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重点专项的任务目标体现出较强的整体性,上下游部署和横向布局的任务不是简单“拼盘”,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衔接,具有“不可剥离性”,改变了原来按照不同研发阶段分头支持的做法,实现上下游研发活动间的快速传导和相互促进。突显服务意识强化公开透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指南编制和组织申报上,更加体现服务意识、尊重科研规律。除了采取“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的申报评审方式外,在同一指南方向下,如有不同技术路线、均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在项目执行中按期严格评估,及时调整聚焦。此外,加快进行首批7家专业机构的全面改建。据了解,首批7家专业机构包括4家科技部下属单位 、1家农业部下属单位、 1家工信部下属单位、 1家卫计委下属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发布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时,同步公布指南编写专家组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形式审查责任人等,力求在项目管理源头就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同时,整理了项目申报常见问题答疑,将与指南一起公布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方便申报者查阅。在专家回避制度方面,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的重点专项项目;项目评审专家在遴选和具体评审中,也严格执行相关回避条件和要求,将“运动员”和“裁判员”彻底分开。减项目不减投入“这次改革不是简单地减少项目,而是在整合过程中,建立更加高效的立项、评审、验收过程,真正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我国创新的源头供给能力。”侯建国说,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改革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全链条地放在一起,如何一体组织、分段实施、分段评价,仍需要不断探索。政府不再直接管项目,而是在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上,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这是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那么,专业机构是否具备这个能力呢?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张晓原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这7家单位对项目管理并不陌生。因为原来在司局管理项目时,这些机构都提供过支撑,做了很多具体工作。由于政府公务员不可能一个人长期呆在一个岗位,3年或5年需要轮岗,不利于项目管理人才的专业化。由专业机构来管,可以克服这个弊端,这也是国外的做法。“希望将来这些机构尽快地剥离跟项目管理无关的职能,更加聚焦和专业化。”张晓原说。“我们不会因为科技计划的调整改革而减少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霍步刚强调。他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程中,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数额会大幅增加”。另外,会加大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稳定经费的支持,以鼓励他们自主研究,尤其是年青科研人员的自由探索。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9类重点专项1、“纳米科技”重点专项2、“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3、“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重点专项4、“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重点专项5、“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6、“食品加工及粮食收储运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7、“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8、“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专项9、“智能农机装备”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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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由财政部、科技部于日印发并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号)和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财政部科教司、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了一系列重大科技体制改革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学术环境,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破除了一系列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其中明确提出将“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归并,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集中力量解决国家重大战略科技问题。经过三年改革过渡期,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相关科技计划整合工作已经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经启动实施,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管理制度,为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撑。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两份文件聚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以及科研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此同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断提出了新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新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效益”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精神,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遵循这一思路,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二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明晰各方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相互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满足重点研发计划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承担单位资金使用自主权。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四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精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对于后补助支持方式,财政部、科技部已于2013年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展和实际需要,适时研究完善后补助支持机制。
《办法》共8章57条,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特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结题验收到监督检查,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办法》的主要变化内容
与原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建立了适应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的概预算管理模式。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在重点专项层面,实行概预算管理;在项目层面和课题层面,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具体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部门只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不再核定批复具体项目预算。
二是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办法》坚持简政放权,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完善了燃料动力费管理要求,取消了单独计量的限定条件。大部分直接费用科目调剂,由课题承担单位受理批准。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明确了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要求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是突出以人为本,注重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更加注重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单位建议制定统一的间接费用管理使用细则,考虑到承担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宜“一刀切”、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根据《若干意见》精神,由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结合单位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五、关于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办法》对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创新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办法》尽快得到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各方管理职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相关方面应按照《办法》要求,履职尽责,规范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
二是组织宣传和培训。财政部、科技部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习,全面提高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政策执行到位提供保障,同时两部门将密切关注《办法》发布后各方反应,认真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加强宣传培训,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对《办法》理解到位。
三是加强监督和指导。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资金管理责任。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国务院[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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