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备案单可以作为依据免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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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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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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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期三&农历戊戌年(狗)&五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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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税种备案类减免〔纳税人年单项减免税额〔年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
序号:6871  索引号:J-0080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点击:4030 发布日期:
事项名称: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税种备案类减免〔纳税人年单项减免税额〔年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
设定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豫地税发[号)
申请条件:营业税备案减免: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税种备案类减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办理材料:1、《营业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或其他税种《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表二至七;2、减免营业税或其他地税税种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5、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台前县人民政府主办
技术支持:
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政府办
电邮: 电话: 网站标识码: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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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详情
销售房子都交那些税,比如说两年以上免营业税、增值税,两年以上是指交契税两年还是房产证还是房管局备案。
浏览次数:0
二手房经纪人
卖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为房屋差价的5%,新政之前这个税费是满两年免征,现在具体细则还未出台。个人所得税为房价1%或者差价20%,满五年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免征。买房只需要缴纳契税1%就可以,这个契税没法免,必须缴纳。满两年这些是指你房产证下来的日期到现在有几年。比如2010年的产证,到今天可以算作满五年。契税只需要在买房时缴纳一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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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代扣代缴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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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近年来对外支付了多笔劳务、咨询、技术服务、法律咨询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生地均为国外,金额也低于5万美元每次,所以公司未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最近税务自查,税务局要求我们自查这些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意见是,上述对外支付,增值税均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原则,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号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其中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我公司对外支付的相关费用,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知道是否站得住脚?请各位给点意见!
另外,对外支付不属于营改增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以后(5万美金以下),是否还需要去税务局做相关备案或者临时登记等手续?
给你举两个不恰当的例子吧
你公司的美国分公司或者项目部之类,在当地需要劳务其他咨询,找了当地公司做,由境内付钱,我觉得是第一种情况类似
你公司在英国租汽车,我觉得是第二种情况
其实清理完增值税,还有预提所得税,事情还多,就这个状态,还怎么“走出去”呀
给你举两个不恰当的例子吧
你公司的美国分公司或者项目部之类,在当地需要劳务其他咨询,找了当地公司做, ...
就这个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的!
毕竟国家有这样的财税政策,公司的对外支付也符合完全在境外,符合规定里的特殊条件啊,不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是符合规定的嘛!
企业“走出去”也是要依据相关税费政策的啊,如果境外公司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我觉得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理所当然,如果不符合,企业应该也可以为自身权益进行争取吧!
且不说国家目前鼓励企业走出去
关于纳税义务认定:
(1)增值税
第十条& & & &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38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自日起施行
(3)关于付汇备案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自日起施行
本帖最后由 js_dal 于
16:30 编辑
& && & 一、关于纳税义务确定
& &&&(1)增值税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 &(2)企业所得税
& && && &税法第38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自起施行
& &&&(3)付汇备案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日起施行
二、关于征管实务1.关于服务真实性的举证:一般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服务成果,特别是保证条款,违约条款等,以及服务人员;2.对于你所列举的劳务和咨询费是否涉及境内劳务,税务机关会采用以下方法:(1)结合公安查询是否有相关工作鉴证办理;(2)结合企业账簿资料查询,看是否有接待外国人的住宿费、机票等费用;(3)看是否存在代垫费用,即通过其他应收服务;3.结合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看上述服务是否属于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果一旦有证据,上述费用会纳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 &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国税函[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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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的!
毕竟国家有这样的财税政策,公 ...
增值税和所得税对劳务的征税权是不同的
谁也不晓得你到底做的是什么事,干讨论这几个条文是没用的
特别是所得税,由境内支付,很难说劳务发生地全部在境外
要想双重不征税,光靠自己认为的简单技术,真的很难
关于所得税:
设计、咨询等服务可以跟税务机关沟通境内外的比例,譬如15%,然后这15%就要按照核定利润率(如15%)缴纳25%的所得税,原则上,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设计、咨询服务不成立(实操反馈)
这部分所得税在服务公司所在国可以依据国际税收协定申请抵免;
关于营业税
属于“接受劳务的为境内公司”,所以需要在支付时扣缴营业税及附加
同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不属于国际税收协定的豁免范围
营改增后,需要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属于REVERSE CHARGE),很多国家都这样处理
增值税不在国际税收协定豁免范畴
我对这个问题也很感兴趣,下面说说一些看法,请斧正:
1、中国税网,认为此类业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我追问楼主提到的第十条第一款,税网估计明天回复。
2、有人理解第十条第一款,“消费”是类似以前营业税中的境外的理发、雕刻等行为,不含咨询、技术服务等。
3、有税局认为财税〔号没有明确指出营改增纳税人包含非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不能适用财税〔号。
4、个人预计,营改增部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1、流转税的分析,营改增之前,境外营改增劳务需要交纳营业税。法规依据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流转税的分析,营改增之后,境外营改增劳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为境外营改增劳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情形”。法规依据如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3、境外营改增劳务不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所得税这一块,应该不需要考虑代扣代缴;实际上就是对增值税这一块,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消费,很难有一个很标准的定义,税企之间产生争议应该是正常的。
我对这个问题也很感兴趣,下面说说一些看法,请斧正:
1、中国税网,认为此类业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 ...
,这个是上海财税务对37号文的解释,其中解释如下: 在本条中对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境内劳务。现行的营业税政策中对境内外划分主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号文。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进行了列举,未列举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试点实施办法实行后,对于试点企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不限于号文中列举的劳务,如:咨询劳务)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以从这个地方看,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一些咨询费用,例如法律咨询,个人认为符合特殊规定
我们这边目前执行情况如下:
对于营业税仅有根据财务【号第四条规定内容免税,其他的应该都要交税
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应该是分全部在境外还是由境内分担的区别,完全在境外应该是不纳税的。
具体规定如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这种代扣的增值税 可以作为自己的进项抵扣吧
我们这边目前执行情况如下:
对于营业税仅有根据财务【号第四条规定内容免税,其他的应该都要交 ...
劳务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如何判断?
我们这边目前执行情况如下:
对于营业税仅有根据财务【号第四条规定内容免税,其他的应该都要交 ...
劳务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如何判断?
我们这边境外单位完全在境外提供了中介服务,税务局也要缴流转税,所得税免了。不能只看税法条文吧,还得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这块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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