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可变更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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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阶段测试题: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础考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以下是此考点的相关练习题,供考生们进行自我测试。
  【多选题】: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东奥会计在线解答】: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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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3:37&&来源: |
  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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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②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2.撤销权的享有者: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的合同,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 & & &3.撤销权的行使:①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诉讼之外行使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②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期满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具有无效事由,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具有不得履行性。已经履行的,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2. 《合同法》第52条的理解(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由于丙“不知情”,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②若丙前面的修辞语是“知情的”,在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的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行为规定,亦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合同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两个方面: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旨在规避纳税的合同、代孕母合同、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赌博合同等。(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而且,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3. 《合同法》第53条的理解& &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两类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无论这两种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扫描二维码 每天获取法律知识一席堂(yixi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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