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婚内财产约定法律效力力

北京房产合同纠纷律师何一然,为您依法提供专业的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咨询电话:,个人主页:,个人微信号:IanHe521,微信公众号:heyiranlvshi。【基本案情】原告黄某与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黄某与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原告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是由被告继承所得。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争议焦点】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评析】首先,原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本案中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黄某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合法有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法院网&|&作者:刘黎明普法北京何一然(heyiranlvshi)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大不六文章网立场
heyiranlvshi北京专职执业律师何一然免费咨询电话:,微信号IanHe521. 主要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热门文章最新文章heyiranlvshi北京专职执业律师何一然免费咨询电话:,微信号IanHe521. 主要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3-
举报邮箱:
Copyright(C)2016 大不六文章网
京公网安备78我的位置: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作者:朱俊凯&&|&&浏览:3952
赵某与何某婚后育有一女儿,现年8岁。赵某与何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赵某与何某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赵某与何某婚后育有一女儿,现年8岁。赵某与何某因感情不和,在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赵某与何某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朱律师分析: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没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第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将共同后变为个人财产,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继承法的规定。第二,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导致财产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是双方同时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夫妻离婚后,在任何一方没去世之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便于管理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变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的,遗嘱改变,以最后的遗嘱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产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这样造成夫妻双方立的遗嘱不能同时实现,这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愿望。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可行。根据以上分析,“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父母离婚时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应在协议当中直接写“某某财产归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过户给孩子。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3919积分 | 帮助77人 | 0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广告剩余8秒
文档加载中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问题详情
离婚协议房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有法律效力。第一,只要该协议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房产通过以过户登记为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三,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等于房产办理了过户;第四,建议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为最终解决方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Copyright &
Shang Hai Jing Rong Xin X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10- 举报邮箱:两份离婚协议引房产纠纷 法官:民政局备案后法律效力最强
东方网5月25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2006年,张麟与王桐结为夫妻,生下可爱的儿子张小天。虽然儿子给这个家庭带来无尽的欢乐,但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而经常争执,这段婚姻也走向了终点。2012年,夫妻二人前往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前后出现的两份离婚协议,却让二人在房产分割上争执不下。两份离婚协议成争议焦点2011年,张麟与王桐二人在杨浦区购买一套价值301万元的住房,首付15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麟、王桐、张小天名下。在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张麟与王桐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该住房归男方张麟和儿子张小天所有,王桐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剩下的房屋贷款由张麟承担,并且约定儿子归张麟抚养。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桐却拒绝让儿子与张麟一起生活,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张麟认为,前妻这种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额承担房屋还贷义务。然而,王桐否认了张麟的说法,称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只是形式上的协议,自己与张麟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这一协议履行的。在协议离婚的当天,二人另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王桐名下的房屋产权无条件转让给儿子张小天,公积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现金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张麟负责偿还。在这份协议中明确,所有离婚协议以该份为准。首付款来源双方说法不同在法庭上,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张麟与王桐各有说辞。张麟认为,首付款的150万元是自己父母出资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自己应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前妻与儿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王桐放弃产权,自己对该套房屋的产权变为六分之五,儿子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不变。王桐辩称,首付款中50万元是张麟父母借给夫妻二人买房的,剩下100万元是前夫在其母亲名下账户内做股票增值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桐主张,自己与儿子应该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王桐放弃的产权份额应该归儿子所有,也就是张麟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贷款依约定仍由张麟承担。法庭质证确定房产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对财产协议处分,张麟与王桐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同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共同遵守执行。张麟认为,《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在先,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王桐主张的首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也缺少相应的证据,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麟父母通过转账形式汇给张麟150万元,张麟用该笔钱款购买了房子。综合考虑本案争议房屋总价款中一半由张麟父母出资,以及双方婚后还贷的情况,法院认定房屋产权份额中三分之二由张麟享有,王桐与儿子张小天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王桐表示放弃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王桐放弃的产权份额归儿子张小天所有,两份协议书就此问题不存在矛盾之处,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内容的细化,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张麟享有争议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张小天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剩余房贷由张麟承担。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审结后,杨浦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总结了协议离婚时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
首先,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此之后另有约定。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的,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离婚协议写得明确、全面,将会有效避免离婚后再起纠纷。(案中人物为化名)
(原标题:两份离婚协议引房产纠纷 法官:民政局备案后法律效力最强)
本文来源:东方网
关键词阅读:
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