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或者公司遣散费怎么算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遣散费或补偿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市地税:
您们好,我公司为东城区一家代表处,因为经济金融危机,导致业务迅速下降,正准备注销。我公司根椐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要求,应该支付相当部分遣散费或补偿款给员工。请问这种情况在个人所得税属于免征范围吗?有无一个免税或要征税标准?提供何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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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遣散费或补偿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编号:35603&&
&&&&市地税:
您们好,我公司为东城区一家代表处,因为经济金融危机,导致业务迅速下降,正准备注销。我公司根椐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要求,应该支付相当部分遣散费或补偿款给员工。请问这种情况在个人所得税属于免征范围吗?有无一个免税或要征税标准?提供何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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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陈生&发言时间: 14:44:34&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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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回复
&&&&东莞《阳光热线》栏目:
现将编号35603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东地税发[号和东地税发[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受理人:市地税局
回复时间: 14: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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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日发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申报请在“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明细申报”应税项目选择“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时应税项目计算说明请查看https://www.xm-l-/xmds/02/grsdsjssm.htm#工资&中“五、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提前发放的遣散费,非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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