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干活时受伤受伤一切费用要由谁来堑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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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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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农民工办医保 就由单位付医药费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黄冰 通讯员 丘湘晖
编者按: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却常常被城市边缘化。保障他们的各方权益,帮扶他们就业创业,融入城市,成为政府越来越重视的工作。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多种关于农民工的政策,其中2015年市政府出台的《玉林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分工方案》更是给农民工规划了一张蓝图,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帮扶、权益保障等等,让农民工确确实实享受到实惠。玉林日报即日起,推出关注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权系列报道,敬请关注。从现在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均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是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了解到的内容。自治区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续的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积极维护农民工权益。玉林参照该通知贯彻执行。小时工、临时工两种方法参保据介绍,农民工流动性强,保险面狭窄,加上参保意识不强等因素,在参加医疗保险上面临不少难题。为此,根据新规,进城落户农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有两种参保方法:一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将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劳动关系建立,30日内参保进城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如下:由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保手续。进城农民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在缴纳基数、费率和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进城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按照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执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业不参保,单位付医药费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可以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进城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进城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返回户籍地,账户资金可划转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于进城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作出了要求,务必要简单便捷,具体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和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相关规定,进城农民工在退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返回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原户籍地时,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 (记者 黄冰 通讯员 丘湘晖)原标题:关注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权系列报道一 广西出台《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林参照通知贯彻执行 不为农民工办医保 就由单位付医药费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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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
导读: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来学习吧,相信会对工作中有所帮助。
  问:我公司承接一园林绿化业务:1、施工过程中付给农民工的劳务费怎样支付合规?(没有票据)2、企业是否有代扣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3、企业可否将劳务费付给包工头?是否有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按收入利润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不用取得发票,白条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答:参考《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上述规定,(1)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如果企业与农民工不在雇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提供劳务属劳务报酬,应按规定取得个人向税务代开的发票。(3)如果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向承包商索取建筑业发票。(4)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笔者补充一下省的相关政策,表示支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号)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是农民工为企业雇用工,则支付个人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承包商在支付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是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难以查账不能证明可以不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否则会有处罚风险。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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