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借款和存放同业

同业存单和同业拆借有什么关系
问:同业存单与同业拆借有何关系?
答:同业存单作为电子化、标准化的货币市场创新产品,与同业拆借形成互补。区别于拆借以短期品种为主的特点,同业存单以3个月及以上中长期限为主,可为银行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利率波动也相对较小,对于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问:同业存单在会计、统计上如何处理?
答:商业银行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可自行设立单独科目,对同业存单进行会计核算;并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统计。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同业存单所筹集的资金,存单持有人为保险公司的,需要交存准备金;持有人为非保险公司的,不需交存准备金。
问: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与Shibor有何关系?
答: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并在Shibor基础上加减点生成。由于同业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及以上,对于活跃货币市场交易、提高中长端Shibor基准性、促进完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曲线具有积极意义。
问: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能否发行同业存单?
答:同业存单推出初期,发行主体为满足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未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发展情况及本行经营策略,授权其分支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本文来源:南海网-证券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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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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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官方公共微信> 作者:mudbear,受邀很久了,一直懒得做特别切题的针对性分析,所以没回答。不过说到同业业务监管思路,这是几年来高度被关注的题目,也不能说一点心得没有。把给公司的一篇政策分析放上来作为答案,不是特别切题,但是对过去几年的监管文件出台历史、文件侧重点、各文件关系理理顺,有助于理解同业业务的发展趋势。声明:本文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PART ONE概念解析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传统意义上的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主要承担司库的职能,负责银行间资金头寸的调拨。其含义是,当银行资金不足以应对短期流出需求时,可以从其他银行借入资金以弥补头寸需求;当银行资金有少量短期富裕时,可以拆出或存放至另一家银行以获得高流动性的短期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彼此之间的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极高,银行之间的你拆我借往来一向被视为低风险、弱监管、少计提的职能型业务,区别于金融资产投资和贷款等盈利型业务。传统的同业业务受到《》(人民银行令[2007]3号)的规范。 但是,存贷比指标的限制、风险资本计提和风险拨备覆盖率的要求、信贷政策的收紧等一系列“紧箍咒”,对商业银行扩张信贷资产规模的需求造成了实质性的挤压。在这样的压力下,商业银行找到了“通道”和“非标”这两大工具,将信贷资产规模的压力通过同业资产的形式释放出来。 非标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的定义,“非标”资产亦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通道:并非某种特定的金融机构,而是在信贷资产打包变形为非标资产过程中,承担SPV角色的过渡性环节,可以是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以及其他银行等各种形式。它们的作用是不承担资产的实质风险,只是将资产包装成一种商业银行可以投资的产品。从上图可知,同业业务发展至今,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资金端、无论是通道形式还是资产类型,都已经变得十分复杂和丰富。银监会研究局张晓朴副局长在
这一主题演讲中,就同业业务的发展历史、原因、风险和监管理念进行了系统性阐述,也是对近期密集出台的同业业务监管规范的背景补充和深入阐述。PART TWO
同业业务监管相关规定出台历史2011年末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禁止开展“同业存款”类业务的窗口指导2012年2月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3月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2013年4月 银监会关于银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的窗口指导2013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文)2014年4月
人民银行牵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2014年4月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2014年7月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2014年7月 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上述按照时间顺序汇总的监管规定,既包含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包含在业务开展之中得到的窗口指导,逐步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演进过程。其中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三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可谓承上启下。这是在总结此前同业监管规定的经验,落实“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就同业业务规范出台的“基本大法”。此外,由于同业业务和非标资产投资形态变化多端,很多现在的同业业务原本都是以表外理财投资非标的形式运作的,同时127号文中也使用了8号文关于非标资产的定义。因此梳理同业业务监管规定,不能将它与理财业务割裂来看。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来看,其规范的事项具有内在关联,概括如下图:PART THREE
同业监管思路梳理由于同业业务的形态和发展是渐行渐进的,监管方式也在随之变化,因此有监管“移动靶”之说。从上述窗口指导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看来,主要体现了以下监管思路:一、同业监管之“掐”字诀早期同业业务的形态比较简单,涉及的交易对手方也比较少,尚未出现多层通道嵌套的复杂交易结构。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以对个别交易模式或交易标的直接下达禁令,“掐”断此类业务,阻止规模继续扩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关于同业存款的窗口指导,和禁止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相关规定。二、同业监管之“堵”字诀随着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牌照的放开,越来越多的通道主体加入同业业务的舞台。银监会向所监管的机构发文件禁止某种交易模式的方式很难阻止同一交易模式平移到其他通道进行复制,也无法阻止银行找出新的标的进行交易。一旦交易模式创新,其他同业同行迅速复制,规模快速增大,进而引来监管关注叫停。这一时期出台的具体监管规定较少,多数通过窗口指导、现场检查、“穿透性”分析交易实质的方式,堵住同业业务的去路。三、同业监管之“合”字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步调的不一致,会导致一个监管部门关上一道门,另一个地方又留下一扇窗的情况。以银行为首率领着一批同业前赴后继不断地把这扇窗户挤得更大,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套利”。为有效解决监管套利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国办[号文),该文件虽然没有直接下达至金融机构,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性要求,但是确立了以央行为首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和步伐、“一行带三会”的统筹体制。同业业务监管从各自为政,进入合力统一的时代。四、同业监管之“拆”字诀如上所述,在107号文确立统筹体制以后,同业业务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人民银行牵头会同“三会”、外管局联合发布了“127号文”,奠定同业业务监管“基本大法”的地位。127号文首先重申和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和类型。同业业务被划分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一共六类。其中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和同业借款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并无太多新意,监管规定重在重申会计核算科目的规范性,上述三类业务必须按照交易实质分别计入相应的科目,不得混算和挪用。由于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方式不尽相同,原本不少在中间账户挂账的同业往来款项以“自有资金”的名义对外划出。在严格落实入账制度以后,这部分资金会有比较显著的消减。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则,则有实质性更新。同业代付:境内信用证、保理、托收、承兑汇票等业务原本是贸易结算工具,由于付款结算有时间差,企业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原本也属于银行对企业授信的一种。银行委托另一家银行代付,代付资金对于委托行和代付行来说分别纳入表外科目,不列入表内的风险计提,实质上却是代付行为委托行客户提供的信贷融资。因此,127号文规定,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回归支付结算功能本源;此外明确规定,如果委托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贸易结算应当走行内支付系统,不得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该条对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做出了严格规定,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只能是标准类资产,非标资产被排除在外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实际上直接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同业投资: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被剔出“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业务范围后,相应地只能纳入同业投资口径。同业投资的定义最为广泛,无论是金融机构自主购买或是委托其他机构购买,无论投资标的以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何种载体体现,一律属于投资行为,并且从事该种投资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这意味着“抽屉协议”、“君子协定”等兜底方式将越来越稀缺,投资资产的风险将以本来应有的面目和性质进行风险评价计提,并相对准确地呈现在报表之中。如上所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定义同业业务类型,分类监管、禁止会计科目的混用串用、在条分缕析的前提下分别计算风险暴露情况,是奠定同业业务治理的基础。五、同业监管之“收”字诀银监会140号文、央行178号文实际是127号文在同业业务管理上的细则落地,分别从业务权限和账户管理的角度,要求各商业银行上收审批权限。140号文要求银行在总行法人层面对准入同业机构统一授信,设立专营部门集中管理,防范同一家银行各营业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多头腾挪的情况。178号文主要规范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行为,并将账户按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在此之前,各银行分支行层级也可以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并开立结算账户,账户性质不加区分,操作中采取分支行签合同、资金走分支机构账户的方式,总行层面控制力度较弱。178号文上收了开立结算性同业结算账户的层级,同时禁止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不要以为人民银行只能管管账户这些“小事儿”——对市场参与者来说,开户永远是头等大事。无论你有多么好的交易结构设计、多么牛X的风控理念、多么强大的合作议价能力,只要开不了户,永远都成不了真正的player。停止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开投融资账户,意味着能够从事同业资产交易的主体至少被减少了2/3,主体少了交易自然活跃不起来,这一招绝对狠)六、同业监管之“疏”字诀不可否认的是,把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在框架范围之内,并不能消除银行资产“出表”的强烈需求。如果没有风险估值公平、公开的出表方式,难保同业业务不会再变出更复杂的花样。收缩和堵截并不能治本,疏导才是健康可持续的方向。127号文在限制、规范现有同业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为未来发展指明了道路。该文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资产证券化是将“非标”变“标”的根本途径,可以有效解决资产信息不对称、风险披露不充分、无法公允估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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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银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的窗口指导”在哪里能找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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