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舱门简述6s管理的操作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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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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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草案)随着公司所辖公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及小区低压配电设施的不断增加,给配电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公用配电设施的管理,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便于各部门在居民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选型、运行等各方面,统一标准、方便操作、规范管理,在借鉴其他单位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电力管理总公司《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实现“安全、持续、低耗、优质”的目标。1、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接管的城区居民小区的配电设施,包括:配电线路、环网柜、电缆分支箱、高压配电室等。配电线路所带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2、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99-199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99-199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1-199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3、配电设施选址1)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尽量避开污染源的上风;尽量避开污多尘、震动、高温和易积水等场所。根据需要考虑适当的发展2)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400mm,箱式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800mm;应保证配电设施附近无垃圾、杂物,保证进出道路畅通。4、设施结构要求1)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宜为独立建筑物。布置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巡视、搬运、检修和试验,还要考虑发展的可能性。2)进出设施所有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安装角钢或槽钢门框门,应有把手、暗闩和锁具,暗闩和锁应防锈,箱顶为外延式,屋檐长度不小于200mm。3)所有配线不得随墙壁明敷。4)应配备电器设备专用化学灭火器等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排列整齐并在使用有效期内。5)电缆沟内干净无杂物,沟内电缆放置在电缆支架上,电缆支架安装整齐,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6)箱式设施的箱体为整体型箱壳,箱体中间为变压器室,两侧分别为高、低压开关室,低压室带操作走廊式。箱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运输、安装后不应发生变形。应力求外型美观、色彩与环境协调。7)箱壳高、低压室应具有照明、散热通风、排气条件,高低压室湿度不应超过90%(25℃),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箱壳应有防火、防尘、防晒、防雨、防锈、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或装置。8)箱壳采用彩钢板材料时,箱体金属框架应有不少于2处良好的接地,有接地端子,并标明接地符号。对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或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5、配电网络部分要求1)“线路环网柜”用于主干线路上与负荷联结的电力设备,其进出回路均设置负荷开关,出线侧增设高压熔断器。总回路数不超过五回,进线不超过二回。2)进出线负荷开关使用SF6开关,进线额定电流630安培,母排按照额定电流630安培选择;出线选用200安培,出线熔断器选用额定电流一般不超过100安培,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3)负荷开关应配置辅助节点,并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4)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高压熔断器操作栓、电缆肘型肩头舱门之间应设置完备的“五防”闭锁措施。5)对出线下侧故障的处理可利用拔下出线回路熔断器或解开出现电缆的方式确定明显断开点。6)在现有空间内酌情增设置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7)“线路电缆分支箱”主要用于分配电力到各个配电设施(电力变压器)的电力设备,出线以熔断器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即不具备线路控制功能,事故处理和检修时必须全部停电。可用于电力线路末端、线路环网柜下侧、线路环网柜之间直接分配负荷。一般为一进四出设置。8)进线负荷开关选用SF6开关,额定电流200安培。9)出线使用“Y型”或“肘型”全绝缘、全封闭,带电可触摸电缆插头。出线熔断器的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10)每条线路所带环网柜一般不超过三台,即二个变电站出线回路带环网柜不超过六台。11)电缆分支箱尽量靠近其电源环网柜。12) 在环网柜和电缆分支箱内应安装故障指示器和带电指示器。6、中压配电设置要求1)仅为单进线单台变压器,且额定容量在630kVA以下,宜由进线电缆头直接引入跌落式熔断器连接变压器,同时并联接入氧化锌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应留有充足空间便于操作。2)以下情况应选用中压负荷开关柜控制方式:&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或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双电源进线或环网接线方式;&对接线有特殊要求的配电室。&环网柜出线&电缆分线箱进线3)高压室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当采用进线双电源或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两回路电源一主一备,并安装闭锁装置以防环网运行。4)配电变压器高压侧熔断器额定容量的选择应满足其上限开断容量与安装地点最大和最小短路电流相匹配的原则,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5)变压器高压侧开关选择:额定容量小于800kVA变压器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装置;8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采用断路器,配置保护,且充油变压器应设重瓦斯保护。6)两配电室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另侧装设负荷开关;当两侧能互供时,均应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可采用带负荷开关。7)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的真空断路器,永磁或弹簧操作机构,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负荷开关应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互感器宜选用环氧树脂浇注全封闭式互感器;避雷器宜选用氧化锌避雷器。8)普通中压开关柜应选用窄体箱型固定式金属封闭开关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开关柜应具备完善的“五防”闭锁功能。9)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操作电源,采用交流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安装在线路侧;大型配电室或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10)中压开关柜外壳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11)不同材质的导体连接应可靠过渡连接。12)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导体应有相应相色标志的绝缘护套进行保护。(或喷刷绝缘漆)13)所有电缆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埋地敷设的电缆应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使电缆不致受到损坏及腐蚀;埋地敷设的电缆尽可能选择最短的路径;埋地敷设的电缆尽量避开和减少穿越地下管道、公路、铁路、通讯电缆等)14)高压进出线电缆使用高质量冷缩电缆头。(户内、户外高压进出线电缆的中间接头和终端头使用高质量冷缩材质)6、变压器1)配电变压器应采用节能型S11型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型。推荐采用非晶合金型变压器、曲折型变压器。2)变压器容量按100、200、315、500、630kVA考虑,不宜超过800kVA。若需800kVA以上容量,宜分解为两台相同变压器并列运行。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应满足并列运行条件。3)进行变压器容量选择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居民用电户均不小于8kW(采用电取暖的小区,户均不小于10kW),商贸用电按建筑面积达到80W/m2;同时率取30%-40%进行计算.变压器经济运行容量为额定容量的30%~70%,如315kVA以上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80%以上,315kVA及以下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70%以上,应增设变压器布点或增容。4)10kV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氧化锌避雷器,其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变压器外壳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网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欧姆。5)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必须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禁止通过箱变外壳再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室外部分以人不可触及的方式安装。6)油浸变压器应固定在槽钢上,高于地面50~100mm,油坑内应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鹅卵石层,箱变可不设置鹅卵石层。7)变压器高压接线端子和低压接线端子应采取绝缘防护处理。8)变压器套管的穿心螺栓与引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双螺母将引线紧固,防止接点松动发热。或采用联结板连接9)置于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的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其他变压器装设固定金属围栏,围栏的高度不低于1.7m,采用火镀锌。10)变压器外廓与遮拦、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变压器高压侧不宜面朝走廊。变压器名牌安装在走廊侧。遮拦外侧悬挂警示标志。7、低压部分1)低压配电柜优先选用抽屉式配电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2)变压器低压出线截面应根据变压器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择,优先选用铜导体,以满足负荷长期发展的需要。315KVA及以上变压器低压出线应使用铜排出线。( 高、低压配电柜,配电室进、出线,配电室母线及出线都应使用铜排和铜芯电缆作为进、出线。)3)配电室、站所用电源引自配电变压器220/380kV侧,应设专用开关。4)低压配电柜低总开关和联络开关应选用高质量框架式万能断路器,断路器应具备三段电流保护,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5)低压分路开关应选用高质量塑壳断路器,断路器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6)配电室内电压监测装置、配网自动化、GPRS装置应安装在配电柜内,严禁安装在配电室墙上或悬挂其他设备上。8、分支线路1)配电室T接点设备应对下户设备和线路起到拉合负荷、保护、隔离作用的同时,方便检修,减少停电范围,明确分界点。2)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者,T接点安装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者安装SF6断路器一台(带保护、定值可调),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3)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9、低压配电方式若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以及居民家中的配电箱有保护接地系统,低压配网系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或单相两线制,若无则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相制。10、低压出线1)每栋居民楼应设置配电箱,然后再向各楼道分支。配电室、站至居民楼配电箱均采用铜芯电缆,不采用架空线路。2)出线电缆截面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居民楼配电箱的总开关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分支开关不设置漏电保护,容量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以进口或合资品牌为主。3)配电箱及电缆应可靠接地。4)居民与商户混合建筑的,商户出线必须由配电室、站独立出线,不得与居民客户共同使用同一低压出线和电表箱。5)配电箱、电表箱严禁安装于居民家及商户中,可设置于公共楼道内。11、运行要求1)公共配电设施外门上应有“止步、高压危险”标志;并有铝合金材料制作的配电室、环网柜等公共设施编号和名称。2)变压器防护遮栏上应悬挂“高压危险,禁止靠近”的警告牌。3)对辖区内运行的变压器每月检查,巡视一次,用电高峰期每两周检查巡视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好检查记录;4)变压器运行在用电高峰期应用“专用仪表”检测三相电压,电流是否过高或过低,偏相,超负荷等,根据情况应及时调整电压或负荷,并填写好检测纪录;5)观察变压器声音是否正常,器身温度是否过高。检查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如:油位过低,及时补油,油色为深茶色应及时更换。6)配电室、环网柜内应配备2个以上专业灭火器。7)高低压配电柜应制作配电柜编号、名称以及柜内开关、接地刀闸,白底红字,字体均为楷体,长度、宽度依照高、低压柜编号、名称字数而定;低压柜每路出线开关上标明本路开关所控制负荷区域。8)小区内所有高、低进出线电缆应悬挂电缆标识牌。标识牌应用计算机打印外加封塑,电缆标识牌为80mm×50mm。电缆标识牌上应标明线路名称、起止标志、电缆型号、长度及生产厂家。标识牌应用塑料绑扎带绑扎整齐,方向应朝向便于观察的方向。9)配电室、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应具备电气接线图,以及整个小区的电缆走径图。7)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箱盖上均悬挂或喷涂设备名称即:XX小区XX号楼配电箱,XX号楼X单元电表箱。8)配电室、站根据低压出线开关数量,配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志牌。12、停电、检修和维护1)公司所属配电线路及串接于线路中的相关设备进行的大修、改造等计划检修工作,应列入月度停电计划,具体停电时间由分公司提出,随同月度工作计划报生产管理科、电力调度部门进行审批。2)新建配电线路需停电接入已运行配电网络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度计划要求时间向分公司提出停电申请,由分公司汇总后随同月度停电计划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3)事故抢修或紧急缺陷消除,需要当日或次日对配电线路停电的,由线路队向调度员提出申请,调度员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对用户停电的,应尽快通知客户服务中心。4)配电设备的停电,无论是计划停电还是非计划停电,在停电前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同意后方可进行。5)在狭小空间内的工作,必须保证在其范围内全部停电方可工作。既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的工作应将该柜、箱全部停电;在箱式设施内工作必须将该箱体内全部停电;配电室低压侧工作,必须该端母线全部停电(抽屉内工作,可将抽屉取出后开始工作)6)用户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用户自己进行,但是当停电操作需要借助公司所属设备(如电杆等)时,需征得配电工区同意后方可进行。7)变压器常规检修包括:检查变压器高、低压套管处有无破埙,密封胶垫是否老化,断裂,变压器外壳有无渗,漏油等现象,如有渗漏油造成油位低,应及时加油,更换密封胶垫,清洗外壳等;检查高低压套管处连接的铝排,接地线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现象应及时处理,检测接地极电阻是否良好;8)辖区内对停用的变压器再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9)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高压开关,检查手柄操作机构分、合闸及接地刀闸是否灵活,操作手推车的摇把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可丢失埙坏等。10)直流控制屏要保持清洁卫生,仪表盘指针要清晰,准确,信号指示灯有无烧坏现象,如已烧坏应及时更换。11)检修高、低压配电室停电时必须挂安全操作牌在操作手柄及转换开关上。12)检查高压配电室房屋是否漏雨,应保持无垃圾,蜘蛛网等,门窗玻璃保持清洁,室内照明是否完好无缺。13)认真填写检查,保养纪录,检查人在填写时,内容,日期,字迹要工整,清晰。
作者:未知 点击:104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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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公司推荐中国旅客大闹泰国航班 要求开舱门下机吸烟_新浪新闻
  原标题:中国旅客大闹泰国航班 要求开舱门下机吸烟  据网友曝料,他乘坐曼谷东方航空曼谷飞往普吉岛的航班,由于天气原因飞机改降到了素叻坦尼国际机场等候。在飞机加油期间一中国乘客叫空乘人员打开舱门下飞机吸烟,遭到拒绝后还怒骂空乘!幸好有热心乘客及时劝阻,才没酿成大祸。http://t.cn/R4ySq33
美国人之所以不仇富,首先是因为美国人崇尚自由竞争,坚信每个人应该为自己负责,这种精神已经渗透到美国人的基因里去了,他们不会把自己的不幸怪罪到别人头上,因此普遍不赞成通过税收等强制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更重要的是,美国富人的发家史基本上是清白的。
在亲朋好友面前,他们是谦谦君子,有风度的女人。而一但避开眼线,他们就会把公德和私德变成了垃圾,踩在了自己的脚下。只要自己方便、顺手,什么道德、品行、良知、乃至人性,都可以全然不顾。尽数抛弃。甚至可以说,这种人早已丧失了最起码的廉耻之心。
大学不要再高举“为学生好”的旗帜,做干涉学生权利的事,在目前行政治校还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每所大学都做到教育家治校,但至少应该坚持基本的底线,一是法律的底线,要依法治校,尊重每个学生的权利,二是教育的底线,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尊严。
近年来,黑龙江是中国最萧条的省份之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不考虑通胀因素,其经济产出同比下降2.2%。浅谈舱门操作管理 作文
民航资源网日消息:一年半年前当我第一次踏上乘务员岗位时,我的带飞教员告诉我“飞行中你要同时面对和处理的事情会很多,但主次一定要分清,客舱安全永远要放在首位”。的确,确保客舱安全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和特别的细心。如果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也许我们就会排除很多发生在客舱中的安全隐患。下面我想单就误放滑梯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想法!飞机舱门的操作,是每位乘务员每天都要接触到的工作之一,也是我们乘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年还是不断出现的一些误放滑梯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一次又一次的警钟,但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治,客舱安全运行的风险依然存在。我们要时刻牢固安全意识,居安思危,防止麻痹思想的产生。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同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值得反思和改正:首先,波音757-200比较长,以致乘务长无法监控2L/R、3L/R、4L/R门的操作,在乘务长发布口令后,个别乘务员不读卡直接操作,甚至有乘务员仍存在操作顺序未按先左后右的规定执行,一旦忘记解除待命操作,而被旅客误认为是出口打开,那么势必造成一起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正确的操作程序客舱部里都一二再再而三的培训与考核过的,为什么个别人还是会出现马虎大意呢?其根源在于个别乘务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松懈,投机取巧不按正常规章、简化程序处理问题。为什么会责任心不强导致这类差错没有根治呢?其实,就差错而言我想多说几句,差错本身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最有经验最熟练的客舱机组也会出差错,我们必须承认差错是人的正常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影响他的因素也很多,如情绪:乘务员和旅客的情绪波动是主要原因,再有就是和乘务组间的团队协作;如压力:乘务员面对四天繁重的飞行任务、各类学习考核、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等,适当的压力可以提高工作能力,但太多的压力就会降低人的工作效率,时间压力越大,出错率越高;如休息与疲劳:睡眠不足休息不好,跨时区飞行即昼夜飞行引起节律扰乱、加上机上干燥、噪音、缺氧、辐射等环境容易引起的飞行厌倦与疲劳。总之,差错的发生不是孤立事件的结果而是多种系统缺陷累计到一定程度的不幸后果,所以,要从根本是上解决很困难,似乎不可能,我们只能是尽量避免,首先我们应该加强这部分乘务员的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乘务长在航班中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给上一级部门,强化他们的职业责任心,规范他们的操作程序。另外,我们也要切身处地的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一下,是不是飞的太累了?太多了?生病了?厌倦了?不重视了?无所谓了?找些有经验的爱岗敬业的积极骨干分子跟他们一对一的谈谈,在生活上也多多关心我们有厌飞情绪的乘务员,是不是生活中确实有实际困难,身体是不是确实不适?第二,八九月以来,航班量逐渐增多,绝大多航班实施减员飞行,且空中颠簸相对多,部分航线长时间流量控制从而造成地面等待、临时加餐、旅客要求退票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二次开门的几率比较高,此时乘务人员更容易疲乏、造成思想上的疲乏和松懈。关于疲劳飞行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已经进入一个怪圈,乘务员工作真的很辛苦,因为飞行任务多,连续四天飞行、且大连飞行夜航相对多,引起昼夜节律扰乱、导致人员易疲劳、休息跟不上,所以导致身体体能下降容易生病,因为生病就不能参加飞行,导致人员紧张,为了保证生产任务必须减员飞行,因为减员飞行势必导致在飞人员工作量的加大,又造成在飞行人员的身心疲劳,容易生病,这样转着圈子不太容易走出来,在这样的状态下,保证飞行舱门操作安全是比较有挑战的,但我们全体在飞乘务人员还是克服了以上困难,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客舱部领导正确严格的要求下,每一季度实施机上实操考核,坚持部里要求的“五先五后”双人读卡操作原则,坚决做好客舱安全的守护者。总之,误放滑梯的根源是复杂且多变的、思想上的麻痹松懈、精神上的不够重视、责任心不强、缺乏相互监督与协作的默契,当然也和乘务人员飞行减员带来的超工作量引起的疲乏、过度分散精力、飞行任务重、思想压力大密不可分。所以,全体乘务人员首先要加强学习,学习《客舱乘务员手册》和《飞行运行手册》中舱门操作的规范流程。把个人学习和有组织的学习结合起来,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其次,要加强分部间、乘务组间和乘务组内组员间的沟通和合作。乘务长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要保持一份冷静,善于平衡各种矛盾,把握好安全与服务的关系,正确贯彻、严格执行安全指令,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加强乘务长管理能力的培训,严格落实动态考核管理,乘务员要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互相协作,保证“四到”,即:眼到、心到、手到、口到。同时,乘务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全身心投入工作,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把事情做好、做实、做细。另外,尽量减少减员飞行、连续艰苦航线飞行、保证充足的乘务人员配备力量、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互相监督,避免舱门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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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舱门下机吸烟”
 网曝一中国旅客在泰国大闹航班 “要求开舱门下机吸烟” 中国驻泰使馆:尚未收到相关报告  
据媒体昨日报道,有网友曝料称,18日在一架泰国曼谷飞泰国普吉岛航班上,一中国旅客在飞机加油期间叫空乘人员打开舱门下飞机吸烟,遭拒后大闹客舱,怒骂空乘。幸好有热心乘客及时劝阻,才没酿成大祸。
据法制晚报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告诉记者,首先,这名乘客想要开舱门并且出去抽烟的行为就是错误的。
“就以上的情况而言,飞机是由于天气原因改降到了其他机场等候消息,并且在进行加油。这时舱门肯定是不允许打开的,一旦舱门打开,乘客走出飞机,就要重新进行安检,这样的行为势必也会增加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成本。此外,由于不确定飞机何时重新起飞,乘客需要听从机上乘务人员的安排。况且在飞机加油过程中,是禁止有乘客出现在周围的,更何况这名乘客还想要抽烟,这是相当危险的一种行为。如果事情发生在国内,一般根据行政处罚条例,将会对该乘客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张起淮表示,空乘人员在飞机飞行时有着维护机上安全的绝对权利,这是全世界的民航机构都公认的,“比如在美国,一旦空乘认为乘客有不服从管制的行为,便可立即通知机长并将其处以强制措施。而美国的法律也会对乘客这样的行为实施很严重的处罚,甚至是禁飞。”
昨日,记者拨打了中国驻泰国大使馆领事部电话,值班人员表示,几分钟前自己的一个朋友刚刚给她发来了这一条消息,不过她用泰文并没有搜到相关的新闻报道。
“除了刚刚看到的中文报道,我并没有发现其他关于这个新闻的报道,并且使馆暂时也没有收到关于此条信息的相关报告。”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会向领导反映此事,并且进一步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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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文  号:质技监局锅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
  第三章 制造与安装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医用氧舱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现予颁布,本规定自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星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 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 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氧气加压舱舱门的液压传动装置用润滑剂,应选用航氧化油、脂。
  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 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J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的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 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 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 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可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过程的监检。
  第二十七条 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医用氧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 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气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第三十八条 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第四十五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进行演练。
  第四十七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第四十八条 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第五章 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五十条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第五十二条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
  (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航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三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
  (二)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三)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GB12130的规定,检验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检验,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三年期定期检验必须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婴儿医用氧舱除外)。
  第五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十六条 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第五十八条 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
  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外,均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件1: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编号:
  ┌──────────────────────────────────┐  │                                  │  │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  │                                  │  │     申请购舱的医疗机构:                   │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  │        医用氧舱规格:                   │  │          制造单位:                   │  │     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                   │  │        许可证有效期:                   │  │                                  │  ├─────────────────┬────────────────┤  │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公章)       │      (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附件2:医用氧舱使用证
  ┌──────────────────────────────────┐  │           医 用 氧 舱 使 用 证           │  │                                  │  │                      编号:______    │  │                                  │  │     医疗机构:                        │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     制造单位:                        │  │ 制造单位许可证号:                        │  │  使用证发证日期:                        │  │   使用证有效期:3年                      │  │                                  │  │                          发证机构公章  │  └──────────────────────────────────┘  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附件
  3:医用氧舱备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编号:XYCNo.(注)
  ┌────┬───────────┬─────┬───────────┐  │氧舱规格│  (直径×长度)  │ 设备编号 │           │  ├────┼───────────┼─────┼───────────┤  │氧舱照明│ □外照明,□内照明 │ 空调电机 │  □外置,□内置  │  ├────┼──┬──────┬─┴─────┴───────────┤  │加压介质│  │ 测氧方式 │  □热磁,□固态电极,□液态电级  │  ├─┬──┼──┴──────┴─┬─────┬───────────┤  │使│名称│           │ 电  话 │           │  │ ├──┼───────────┼─────┼───────────┤  │用│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单│医疗机构登记号│                        │  │ ├───────┼──────┬───────┬─────────┤  │位│氧舱操作负责人│      │氧舱维修负责人│         │  ├─┴───────┼──────┴───────┴─────────┤  │  氧舱制造单位  │                        │  ├─────────┼──────┬────┬────────────┤  │ 制造许可证编号 │      │发证日期│            │  ├─────────┼──────┼────┼────────────┤  │  氧舱出厂日期  │      │投用日期│            │  ├─────────┼──────┴────┴────────────┤  │ 氧舱定期检验单位 │                        │  ├─────────┼────────────────────────┤  │ 氧舱修理改造单位 │                        │  ├─────────┼────────────────────────┤  │ 使用证发证部门 │                        │  ├─────────┼──────┬────┬────────────┤  │  使用证编号  │      │发证日期│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部门章)
  此表一式三份,发证部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各一份。
  注:X为省简称,YC表示氧舱,No.后填写顺序号,如北京:京YCNo.:001
  附件4:医用氧舱检验报告
  ┌───────┬──────────────────────────┐  │ 使用单位  │                          │  ├───────┼──────┬────┬──────────────┤  │ 氧舱规格  │      │设备编号│              │  ├───────┼──────┴────┴──────────────┤  │ 使用证编号  │                          │  ├───────┼──────────────────────────┤  │ 制造单位  │                          │  ├───────┼──────┬────┬──────────────┤  │氧舱出厂日期 │      │投用日期│              │  ├───────┼──────┴────┴──────────────┤  │ 检验情况  │□首次检验,□再次检验               │  ├───────┴──────────────────────────┤  │              检 验 内 容              │  ├──────────────────────────────────┤  │1.一年期定期检验项目                       │  ├──┬────┬─────────────────┬────┬───┤  │序号│检验项目│       检验情况      │检验结果│备 注│  ├──┼────┼─────────────────┼────┼───┤  │  │    │                 │    │   │  ├──┼────┼─────────────────┼────┼───┤  │  │    │                 │    │   │  ├──┴────┴─────────────────┴────┴───┤  │2.配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  ├──┬────┬─────────────────┬────┬───┤  │序号│检验项目│       检验情况       │检验结果│ 备注 │  ├──┼────┼─────────────────┼────┼───┤  │  │    │                 │    │   │  ├──┼────┼─────────────────┼────┼───┤  │  │    │                 │    │   │  ├──┴────┴─────────────────┴────┴───┤  │3.电源输入与舱体间的绝缘情况                   │  ├──┬────┬─────────────────┬────┬───┤  │  │    │                 │    │   │  ├──┼────┼─────────────────┼────┼───┤  │  │    │                 │    │   │  ├──┴────┴─────────────────┴────┴───┤  │4.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                       │  ├──┬────┬─────────────────┬────┬───┤  │  │    │                 │    │   │  ├──┼────┼─────────────────┼────┼───┤  │  │    │                 │    │   │  └──┴────┴─────────────────┴────┴───┘  注:一年期定期检验不检2、3、4项。      (可另附页)
  检验员:        审 核:          (检验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5: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1)
&&&&&& ┌─┬──┬─────────────┬───┬────────┬──┐  │ │  │  医用氧舱规格(注2)  │   │检验情况(注3)│  │  │序│使用├─┬─┬─┬───┬───┤使用证├──┬──┬──┤备注│  │号│单位│大│中│小│单人舱│双人舱│编 号│检验│检验│检验│  │  │ │  │型│型│型│   │   │   │单位│时间│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该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写,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此处改为地、市后,可做为省级汇总表。
  2:医用氧舱规格:大型舱:治疗人数>14人;中型舱:治疗人数7~14人;小型舱:治疗人数≤6人。
  3:如一个单位有多台医用氧舱,应分别每台的检验情况。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1994年以来我国医用氧舱事故频发,仅1994年当年就发生4起氧舱舱内起火事故,死亡27人,重伤1人,其中8月、9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发生2起重大舱内起火事故,死亡18人。氧舱事故的频发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于日,针对1994年“9·18”事故批示:“请劳动部派人协助处理此事故,即要把高压氧舱严格像高压容器那样管理起来,各地劳动部门负责。从生产、安装、人员培训都要严格管起来,这起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严肃处理通报全国”。为落实邹家华同志的批示精神,原劳动部于日召集卫生部、公安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召开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会议就氧舱安全监察和管理有关意见达成共识,并决定由原劳动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发布行政规章《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此,原劳动部职锅局于1995年初成立了《规定》起草小组,开始了《规定》的制定工作。
  一、《规定》制定过程
  1995年8月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规定》(送审稿)审议会;1996年10月完成《规定》(报批稿)。为了使《规定》更加完善和更具可行性,日原劳动部副部长王建伦同志又在北京召集国内氧舱行业有关专家召开了《规定》(报批稿)审议会。
  1998年因机构改革,《规定》的审批工作受到一些影响,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部分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其职能也一并划入,经征求卫生部意见,同意联合颁发本《规定》。
  二、《规定》主要说明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规章。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罚则及附则等内容,共7章68条。
  1、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
  《规定》是以保证氧舱使用的安全性为基本原则。区别于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后者是以保证氧舱产品的性能为主要原则,对氧舱安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与《规定》相比,在内容和程度上都相对不足。
  2、搞好氧舱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氧舱的安全使用需要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的密切配合,所以《规定》体现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管理的机制。
  ——氧舱的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发证。
  ——医疗机构(即氧舱使用单位)在购置氧舱前,必须经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审核,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在购置氧舱时,必须购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单位制造的氧舱。
  ——氧舱制造、安装工作完成后,由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参加氧舱的验收工作,通过后,由地(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医用氧舱使用证》。
  ——氧舱操作人员和氧舱维护管理人员上岗前,须分别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氧舱使用过程中,规定了每年和每三年应对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内容,且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规定》还对氧舱的修理、改造、报废、转让等环节的管理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三、《规定》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水平和措施比较落后,起点较低,在《规定》制定之初,起草组在氧舱安全技术要求方面确定的起点较高,有些技术上前国内尚未解决或正在研制之中,为了使《规定》切实可行,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将原来一些强制性要求,改为推荐性,如原规定大型氧舱必须采用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现改为宜采用,属推荐性要求,体现了《规定》对氧舱安全技术措施研制、开发的指导和引导作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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