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做 假 承 兑 汇 票 多 少 ,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范文一: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举例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原文地址:
范文二:汇票付款期限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汇票付款期限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我国,汇票的使用,必须要有真实贸易背景作为背景,即必须使用在商品、物质、劳务交易的范畴内。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在使用期限上,汇票有具体规定。《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日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日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超过上述时效的票据均为不合格的票据,不能在银行办理贴现,也难以背书转让。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阅读详情:
范文三:商业汇票的申请和付款商业汇票的申请和付款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下面请看内容:1.申请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承兑付款(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阅读详情:
范文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武汉智通财务作者:武汉智通财务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武汉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1、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2、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武汉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阅读详情:
范文五:付款票据的填制规定文件编号:ST-CW-004-A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票据管理规定密级:公开财务部 程洪艳 编制1. 目的:为了使各费用项目界限更清晰,费用核算更便捷、规范,并利于强化费用考核和费用控制目标的实现。 2. 范围:适用于实创集团各子公司。 3.名词解释3.1营业费用:是指营销部各店面发生的各类费用。 3.2管理费用:是指总部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类费用。 3.3财务费用:指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费用。 4.职责4.1各部门: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在年度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内,并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 5.程序5.1费用报销分类:公司涉及的费用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大类,为了明细核算,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分别进行细分为:5.1.1人力费用:二级科目包括工资、提成、福利费、招聘费、培训费、一次性奖金。 5.1.2广告费用:二级科目包括广告费、制作印刷费、展览展示费。 5.1.3房租费用:二级科目包括房租、宿舍租金。5.1.4行政类费用:二级科目包括办公费、水电暖、电话费、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维修费、保安费、保洁费、注册费、会议费、劳保费用、顾问费、认证管理费。5.1.5交通运输费用:二级科目包括车辆保养/修理、车辆保险/车船税、油费、车辆停车过路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长途物流、短途物流。5.1.6其他费用:二级科目包括业务招待费、税费、信息费、其他费用。5.1.7摊销费用:二级科目包括软件使用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样品摊销、装修费。 5.1.8财务费用分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 5.1.9各项明细科目包括的内容参照预算指导书。 5.2审核发票的要求如下:5.2.1要素齐全,包括开具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等都应如实填写; 5.2.2付款单位必须写公司全名,如“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2.3大小金额必须一致,数量乘单价的金额必须计算正确,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必须为新版防伪章; 5.2.4接受的发票字迹要清晰可辨,严禁涂改,涂改后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5.3费用单证粘贴、填制的规范要求:5.3.1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从右到左、从小到大整齐有序地用胶水粘贴在“粘贴单”上,不能一大叠单据粘一块儿,也不能使用订书针将发票订在一起后再粘贴,厚度要做到均衡、适中且粘贴牢固,如果一张粘贴单粘贴不下可再加粘贴单,即一张费用报销单可以附多张粘贴单,粘贴不能超过“粘贴单”边界,同时要注明单据张数和金额。5.3.2原始单据粘贴时,必须是单据的正面面向审阅者,应折叠整齐,对不整齐的原始单据应整理整齐,传真的批件必须复印,不能将传真件直接作为报销附件。5.3.3分属不同费用项目的票据不能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不同的费用项目必须分开粘贴单粘贴,多张粘贴单(最多3类费用项目)可以与一张费用报销单粘贴在一起报销。5.3.4如果报销时需要附领导批示或合同等,正规发票与批示、合同不得混合粘贴在同一“粘贴单”上,要先将发票附在粘贴单上,批示及合同附在粘贴单之后。5.3.5费用报销单上要写明报销部门(核算时费用归口部门)、报销日期,报销经手人要在制单人栏签名;部门间代垫费用的,经办人在报销时要分别写出各部门费用明细,例如多部门共同承担一项费用,由行政部门垫付,报销时由行政部负责做费用分摊表,各承担部门确认签字后将费用分摊表做为附件一同报销。5.3.6常用的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整等。 5.3.7特殊情况没有发票,需要找发票代替时,制单报销时按所找发票的内容填写在《报销明细单》的内容栏,同时填写《费用申请明细表》中的真实内容及找票内容。 5.3.8 OA单的填制说明:详细说明:填写报销项目的简要说明(内容必须与所附发票的内容一致); 金
额:填写报销的准确金额(小写阿拉伯数字);即
付:点击“增加记录”按钮“详细说明”和“金额”的内容将自动填加为“即付”的内容中; 单据张数:填写原始凭证的单据张数;备
注:填写报销项目的详细说明,有找票的情况,填写报销项目的真实内容。+ 选择附件:如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太多,可以直接以附件的形式链接。审核人列表:审核人的顺序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会计、财务经理、周利华、罗立新。 5.4费用报销的其他要求5.4.1各项借款的管理要求严格遵照《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及《集团内部借款流程》执行。 5.4.2报销附件要求:5.4.3特别说明:费用超过1,000元的费用支出,必须以银行付款的形式支付,严禁款项由第三方转交。 5.5常发生费用报销规定及所附单据附件细则 5.5.1广告费(适用:市场推广部)5.5.1.1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电梯、户外看板、楼宇广告、公交车播音广告等。5.5.1.2报销规定:属于营销部各店面承担的广告费必须按照年初/月度各店面目标任务进行分摊。媒体发布广告费(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费(户外看板、楼宇、公交车)报销时要尽可能在享受服务期间分段支付广告费(首次报销时已全额收到发票的再次付款不需附发票,未全额收到发票的再次付款时需要附发票,建议首次报销时由广告商全额开票),建议万元以上的电视、电台广告、公交车播音广告报销时须附第三方监播单,户外广告必须附效果图照片,合同复印件等。 5.5.2制作印刷费(适用:市场推广部)5.5.2.1包括用于营销推广的各类制作(如:宣传资料、单页、手提袋、纸杯、车贴等);非营销推广的各类制作费(如:合同、收据、订金协议、胸牌等)。5.5.2.2报销规定:需附申请表、发票、制作印刷费分摊表报销。 5.5.3展览展示费(适用:市场推广部)5.5.3.1包括公司参加各类展览展会所发生的展台租金、展台搭建、管理费及用电等相关费用(不包括展会或展览期间领用的推广类或非推广类产品的费用)。5.5.3.2报销规定:报销时需附发票、申请单、费用预算表。 5.5.4房租费/宿舍租金(适用:行政部、营销部)5.5.4.1包括总部租金、店面租金、宿舍租金、物业管理费。5.5.4.2费用分摊标准:总部各部门的房租费按各部门实际使用面积分摊。实际使用面积根据各部门工位数进行测算,职员一人占一个工位,总监带独立办公室的一人占三个工位,由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提供。营销部各店面分摊总部展厅房租费,按店面年度/月度任务目标进行分摊。其中:设计中心部的实际公摊面积为应摊面积的1.5倍;各郊区店面的实际公摊面积则在应摊面积的基础上降低0.5倍。 店面租金及宿舍租金按实际情况进行报销。5.5.4.3报销规定:报销时须附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费用分摊表。如果房租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第一次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以后付款时可不用再附合同。 针对店面的特殊情况,特做如下说明: 付款要求严格按合同执行。各店面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回避支付押金的要求。各店面必须建立房租付款备查登记簿,房租发生重复付款或交叉付款现象的直接挂相关人员个人借款,从工资或提成中扣还。 房租费必须提供合规有效的发票方可报销,不得以白条和收据代替。 5.5.5办公用品费(适用:行政部等部门)5.5.5.1包括用于办公设备的消耗品、各种文具。如:墨盒、硒鼓、墨粉、笔、本、订书器、各类凭单、纸等。 5.5.5.2报销规定:发票(发票上所购办公用品必须提供品名、单价和数量,如果发票上品名填写为“办公用品”,还必须附加盖商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的送货明细清单)。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形成的办公费,由行政部分配至各部门后报财务部统一入账。单价超过200元的办公用品要作为低值易耗品报销(但不包括墨盒、硒鼓、墨粉等单价超200元的电脑耗材),不能与办公费用混在一起报销。 5.5.6复印机租赁费/租摆费(适用:行政部) 5.5.6.1包括公司及店面的复印机租金、花木、绿植。5.5.6.2报销规定:发票、费用分摊表。其中绿植租赁费报销时必须进行实物盘点,盘点人签字确认。 5.5.7快递费(适用:各部门)5.5.7.1报销快递费时必须附发票、寄件人回执联。私人业务发生的快递费一律不得报销。 5.5.8电话费(适用:行政部)5.5.8.1报销规定:固定电话费凭中国电信、铁通等电信通讯公司开出的正规发票原件据实报销。非公的私人电话费一律不允许报销(如信息费等),行政部必须将非公的私人电话费单列出来,从相关责任人收入中扣回。 各部门新装电话业务由行政部统一办理,行政部每月将各部门电话费使用明细表交财务部入账。各店面电话 费由营销部凭正规发票原件据实报销。 5.5.8.2报销时附发票、电话费分配明细表。 5.5.9网络服务费(适用:网站运营部、信息部)5.5.9.1包括网站、网址、域名服务费、网线接入费、上网费。5.5.9.2报销规定;报销时需附发票、协议或合同、总部网线接入费按各部门实际使用的网络端口分摊表。 5.5.10水电暖(适用:行政部、营销部) 5.5.10.1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饮用水费5.5.10.2报销规定:报销水电费须写明起止日期及起止度数。每月行政部将总部的水电费参照房租费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后交财务入账。报销时需附发票、物业部提供流水清单、各部门水电暖费用分摊表。 5.5.11会议费(适用:各部门)5.5.11.1报销规定:大额会议费支出需要事前以申请单的形式报总裁批准后实施,申请单中要列明预计费用支出项目明细。该项费用报销时附发票或财政部门统印的收费收据、总裁批准的申请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明细表及最终发生费用明细表经领导批准后报销。各部门年度奖金以团队形式外出旅游或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部门先行垫支,然后凭有效合规的票据据实报销,需附活动期间实际费用的开支明细表。各部门年度奖金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领导BC会、营销部门月会等会议,如所发生费用在预算内可凭正规发票及费用明细单据实报销。 5.5.12车辆费用(适用:行政部、各部门)5.5.12.1包括公司公用车辆的费用、配备小车的各部门总监的汽车费用。公司公用车辆的日常管理、计算分摊、控制责任部门是行政部。5.5.12.2公用车辆管理及分摊管理细则:每月实际发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行政部按各部门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车辆保险费、办证费、年检费、管理费等一次发生有效时间较长的费用支出要与日常费用单列报销,原始票据在粘贴时也要与日常费用分开粘贴。 5.5.13差旅费(适用:各部门)5.5.13.1包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如:车票费、外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迅费、其他公务杂费等);市内交通费(如: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 5.5.14差旅费报销规定严格遵照《出差管理流程》执行。 5.5.15保安/保洁费5.5.15.1包括保安、保洁人员工资、购买清洁用品等费用。5.5.15.2报销规定:保安/保洁费根据公司规定须分摊计入到总部各部门,分摊标准按工位进行分摊。 5.5.16装修费(适用:工程部、采购部、行政部、设计院) 5.5.16.1包括公司内部装修,报销规定严格遵照《内装流程》执行。5.5.16.2报销规定:第一次报销装修款项时必须提供本次装修完整的、已审批过的预算书,财务方可审批、报销。装修完毕,必须提供已审批过的决算书,财务根据决算书对未付款项进行挂账,装修完毕如未提供决算书,财务对未知款项不予报销。 5.6费用报销及审核时间规定5.6.1财务部定于每周一、周四下午为费用报销时间。5.6.2财务部定于每周二、周三、周五下午1:30-5:00为费用审核时间。 5.7客户退款时所附单据的规定:5.7.1退定金:①支出凭单;②收款收据;③退定金申请表;④定金协议(白、绿两联);⑤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如客户委托他人领款时,还需附上其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续不齐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 5.7.2退单:①支出凭单;②收款收据;③退单申请表;④定金协议(白、绿两联);⑤客户合同(客户与工程部两份合同齐全);⑥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如客户委托他人领款时,还需附上其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7.3退部分工程款(合同款):①支出凭单;②收款收据;③退部分工程款申请表;④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如客户委托他人领款时,还需附上其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8给客户赔付时所附单据的规定:5.8.1赔付客户现金:①支出凭单;②责任确认书(原件与复印件两份);④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如客户委托他人领款时,还需附上其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8.2从工长和厂家的工程款或尾款中扣回的:①支出凭单;②责任确认书;③非正常工期交工工程报告;④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如客户委托他人领款时,还需附上其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9借款规定:5.9.1员工借款严格执行《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5.9.2关联单位借款严格执行《集团内部借款流程》。5.9.3特殊借款理由须附详细的明细单(如:采购材料须附材料明细单;购办公用品附办公用品明细;差旅费附出差计划书等)。5.9.4各项支出的借款应在资金预算控制范围以内。5.9.5特殊的大额费用支出,由借款人提出借款事由详细说明,方可办理借款。5.9.6对于离职员工的借款,须在离职前办理完还款手续,财务经理方可在《员工离职单》上确认签字。
5.10付款的审批流程:申请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裁 6. 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6.1所有报销单及借款单必须执行完审批流程财务部出纳处方可付款。6.2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财务部将停止其再次借款手续的办理,并于每月发放薪金之前提供员工欠款清单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从欠款人的工资及提成中扣发其所欠款项,直至扣完全部欠款为止。6.3所有付款项目必须在年度预算项目内,同时付款金额必须在当月月度资金预算内,特殊情况无预算时必须附已审批的预算外支出申请单,方可审批。6.4预算内凭正规单证据实报销;严禁人为调整各费用项目,不允许各费用项目之间相互挤占;不得将严控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混入其他项目中报销。6.5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划分各项费用归属期间,要求各部门当月已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同时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全部报销完毕,对于逾期且手续齐全未报销的单据财务部也不予受理。 7. 文件发放范围阅读详情:
范文六:解析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解析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在上述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委托关系是指:首先,商业汇票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这是商业汇票存在的基础,也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能够具有真实委托关系的基础。其次,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是这种付款是由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付款的,所以,在出票人和其开户银行之间必须建立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三,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实际付款人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该其他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向收款人(票据债权人)付款,也是因为它与票据债务人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所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只有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才能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阅读详情:
范文七: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及出票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及出票人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在上述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委托关系是指:首先,商业汇票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这是商业汇票存在的基础,也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能够具有真实委托关系的基础。其次,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是这种付款是由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付款的,所以,在出票人和其开户银行之间必须建立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三,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实际付款人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该其他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向收款人(票据债权人)付款,也是因为它与票据债务人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所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只有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才能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阅读详情:
范文八:试论汇票和支票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试论汇票和支票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一、汇票的追索权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它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追索权其实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和转化,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之时,才可以实施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已得到实现,那么追索权随之消灭。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汇票追索权行使的2种情况就是:1、被拒绝付款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若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法律明确阐述了在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而只能向出票人、付款人进行追索。若出现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两种情况,持票人只要能取得相关证明,也可以享有追索权。唯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持票人到底享不享有追索权?我认为是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一点可以比照《票据法》第四十条关于未按期提示承兑之规定。因为追索权必须是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权票据上权利后才可行使的权利。如果持票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时,其怠于行使或者保全角同自动放弃权利,自无保护之必要。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都是票据权利,既然持票人主动放弃票据上的权利,逾期不提示付款,那法律何必硬要把持票人拉入保护的范围呢?这也符合了民法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放弃,那么持票人同样可以放弃自己票据上的权利。所以我认为,从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讲,未按期提示付款同未按期提示承兑一样,应当适用提示承兑的相关规定,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按照另外一种理解,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示付款,即为放弃了自己的付款请求权。既然是放弃了付款请求权,其实①②②①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8页。 李绍章:《汇票的追索权》是根本就没有行使该项权利,那就更谈不上要行使追索权了。因为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先后顺序的,也是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两种理解的结果是一致的,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应当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存在一种例外情形,持票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我认为可以按照民法上的原理来处理,等待不可抗力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所耽搁掉期限,如果持票人能够及时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我认为还是有效的,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还是不及时提示付款,那么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消灭。至于丧失该项权利会不会导致不公平?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欠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就是说,持票人逾期不提示付款视为放弃票据上的权利,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要承担民法意义上的付款责任,这是一项补救措施,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二、支票的追索权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规定较为简单,关于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都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除非有例外。因为承兑是汇票专有,且汇票也没有规定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持票人到底享不享有追索权?所以当支票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情况下还享不享有追索权也就成了一个问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且支票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我认为,法律规定以及立法本意,这种支票上的追索权类似于汇票的追索权(不完全相同是因为承兑是支票所没有的),都属于票据上的权利。参照前文,若持票人在普通情况下未按期提示付款,那么视为放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若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可以按照前文所述的民法原理来解释。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支票持票人逾期不提示付款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但是仍享有民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也是公平的。 ③③ 《票据法》第八十一条阅读详情:
范文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单位办理的金额贰仟万元整(人民币大写)、期限为 6 个月(大写)的银行承兑汇票 (详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 08 号),我单位郑重承诺对此笔汇票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 保,并保证于汇票到期日前十日内在贵社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存足票款,汇票到期,可直接从我 单位在贵社开立的存款帐户中转付,如存款帐户余额不足,可在我单位的保证金帐户中转付, 而无须事先通知我单位,帐号:。即视为我单位同意付款,若由此形成 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联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承诺。承诺单位:(公章) 法 人:(签字或盖章) 2011 年 03 月 日阅读详情:
范文十:汇票——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汇票——付款请求权(P357)1.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2.被提示人(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4.付款提示期间(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5.逾期提示付款(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权利也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解释】未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向汇票承兑人、出票人,本票、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利益返还请求权仍可行使。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7.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9.错误付款的处理(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形式没错而实质错误),发生付款的效力。(2)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汇票——追索权(P360)1.追索发生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期前追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被追索人(1)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2)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解释1】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解释2】依法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才能被列为追索对象(被追索人)。【解释3】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3.追索权的保全(1)按期提示承兑、付款;(2)作成拒绝证明(依法取证)。4.确定追索金额(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发出追索通知(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6.无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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