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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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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汇票的承兑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汇票的承兑。
  【内容导航】:
  1.提示承兑期限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4.附条件的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商业汇票的内容。
  【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无效)。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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