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才开始步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这一门的中介,请问有没有专门学习的地方

我才不告诉你,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这样用(一)_顺陆顺风票-慢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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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告诉你,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这样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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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应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融资:
一.买方融资
信誉好、被银行认可的企业当短期资金不足时,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其实质是买方企业节省了现金流的支出,融到了一笔期限为到汇票到期日的资金。
如果企业申请银行为其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如3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则企业将自己的信用通过银行放大了2.33倍,即实现了融资目的。
二.卖方融资
卖方收到银行承兑票据后若遇资金短缺,可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及时补充流动资金。
2、背书转让
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可以背书转让,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给付对价的下一家企业,这也实现了票据的信用货币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的巧妙使用
由于篇幅有限,今天小票先和介绍下面3种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技巧和产品创新和组合。
1、买方付息
买方可以和供货商协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企业适当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降低银行贷款需求,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办理银行汇票时存入的保证金存款还能有一部分存款利息收入。
对于卖方市场的商品而言,卖方不愿意接受银行承况汇票。但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争取下买方付息贴现的方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这样也可以降低财务费用。
2、承兑汇票预付款
制定合理的预收款政策,可以帮助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取得银行承兑的授信额度,鼓励这些客户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预付款,做到和客户双赢。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能让对方付息还可以收取利息收益,即使不能取得贴息在拿到汇票后进行转让和贴现也比银行直接贷款成本要低的多。接受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对于企业提高销售收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以及降低财务费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票据质押
用应收票据而不是现金支付货款,可以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缓解财务压力。
其实还有一种方式比转让应收票据更加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那就是质押。与背书转让应收票据相比,质押的方式使开出的应付票据到期日肯定可以再晚一些日子,这中间资金的利息就归公司享有了。按照七天通知存款1.71%利率计算,能延长10天以上的汇票背书转让就不如质押重新开票划算了。至于贴现应收票据要付贴现利息,就更不可取了。
小票就先介绍这么多,
是不是很高兴,
承兑汇票竟然可以这样用,
又get到了新技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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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请致电 8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怎么办?
案例分析:
& & & 我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开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
税务解答:
& &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损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造资金流与购进业务相匹配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虽然隐秘,但只要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水落石出,成为认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有些不法纳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录是为了付款方便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真实为理由辩称交易行为真实。这种借口完全违背了《票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转让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建立企业间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由购货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销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将汇票进行交付。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能有效,对于私下转让或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式,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
该案例中,采取不背书的私自交付与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就等于自行放弃其汇票权利,属于一种无效的票据转让行为。在实务操作中,也确实存在着部分企业由于对相关法规等理解不够,也有些企业为贪图蝇头小利,在实际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规范流转,由此引发的纠纷、诈骗也屡有发生。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在此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损失,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票据流通的程序办理转让、支付等业务,注意票据记载的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是否环环相扣;持票人名称与前手书写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票面上书写信息、前手各个背书人签章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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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18 来源: 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光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方光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73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洪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张存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济刑初字第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为实证研究提供了良好素材。从2011年1月至日之间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对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进行了统计。
  一、刑法对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犯罪的规定
  (一)自《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犯罪,主要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五类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4、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5、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
  (二)其他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犯罪
  刑法还有两处规定涉及到了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洗钱罪和合同诈骗罪。本次统计未将此两类进行考察。
  二、基本情况
  (一)案件罪名的分布情况
  经过统计筛选,自2011年1月至日,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案件分布情况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8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件4例;票据诈骗罪案件31例;因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而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件9例;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引起的诈骗案件为27例,没有发现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判决或裁定。
  (二)案件发生地域的分布情况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分布情况:浙江为3例;山东为2例;上海、安徽、河北各1例;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分布情况:上海、山东、河南、江苏各1例;
  3、票据诈骗罪分布情况:安徽1例;河北1例、河南4例;湖北1例;湖南4例;山东4例;江苏6例;辽宁2例;内蒙1例;浙江7例;
  4、非法经营案件的分布情况:山东3例;浙江2例;河南、安徽、北京、福建各1例;
  5、诈骗案件的分布情况:江苏为9例;山东为3例;山西为2例;内蒙为1例;浙江为12例。
  三、案件的特点
  1、票据诈骗案件的特点
  票据诈骗案件主要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常见的作案手法有变造票据和伪造票据:1)变造票据。犯罪嫌疑人将一张真的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修改票面金额、票号等手段将其伪造成大额票据。银监会曾通报过相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开出两张连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一大一小,犯罪嫌疑人将小面额票据的金额和票号修改,变造成大额票据。2)伪造票据。犯罪嫌疑人伪造一张与真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一样的票据,俗称&克隆票&。
  此类案件中,有的犯罪人对银行的业务流程非常的熟悉,并且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伪造或变造的票据被发现,将变造或者伪造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质押,申请开出一张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到到期后再将资金缺口补上,这样犯罪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2、诈骗案件的特点
  此类诈骗案件伴随着民间票据买卖市场的迅速发展而呈高发态势。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已经宣判的案件是27例。
  为此类案件的特点是:1)犯罪嫌疑人以较低的贴现成本价格劝诱企业将票据交给其贴现;2)持票人不提供任何随附资料,先将票据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贴现;3)犯罪嫌疑人取得票据后,由于其本身并无资金支付贴现款,再将票据交给其他的资金方办理贴现;4)犯罪嫌疑人取得贴现资金后,挪用部分或者全部的资金,造成企业受损。
  有行为人在企业进行追偿时,出具欠条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由此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此类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尺度不同。有的认为构成诈骗,有的则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
  3、非法经营罪的特点
  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民间买卖票据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1)需要贴现的企业直接将票据背书后交付给买方,买方为个人或者是一个非银行的企业;2)买方不要求卖方附随提交任何商业单据或其他书面资料,仅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假进行审核;3)买方用自有资金将贴现款支付给卖方,或者买方将票据贴现后扣除自己的收入,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企业。
  有时候,在买卖过程中,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会被倒手三四次。比如有些案件中,由贴现需求的企业A将票据交给中间人B,B在给中间人C,可能还会经过其他中间人,再交给F,由F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通过虚假增值税发票和伪造的贸易合同在银行进行贴现。贴现款先进入F的账户,F扣除自己的收入后,将款项给C、 B等人逐手向前打款,每一手均会扣除一定的费用,剩余部分进入企业A的账户。
  四、司法实践的矛盾
  涉及票据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认识不同,实践中存在着矛盾之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民间票据买卖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买卖行为被判处为&非法经营罪&出现在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该修正案将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同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给河北、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批复(公安金融【号)中认为:&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2010年,河北省的赵某某因进行票据买卖被判处非法经营罪。之后,江苏的王某、浙江的徐某相继因票据买卖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江苏和浙江也出现了票据买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实际判例。
  但是在2012年,对票据买卖是否构成犯罪,司法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2012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票据中介如何定性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资金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察院公诉厅史卫忠、李莹在日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认为票据中介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理由是:1、票据中介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票据法本身也承认以给付金钱为对价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3、票据中介不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此后,包括轰动一时的浙江杭州900亿票据大案在内,及其他在2012年被查处的票据买卖案件,没有以非法经营罪结案 。
  但是,最高检的批复并没有最终为票据买卖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画上句号。经检索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2013年和2014年有5起案件,行为人买卖票据行为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主要的依据是:1)买卖票据的行为构成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票据贴现,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对占用贴现资金,事后出具欠条,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事后出示的欠条与诈骗罪犯罪构成关系的认识,各地司法实践相互矛盾。某些地区认为有欠条意味着是民事纠纷,行为人既然已经承认欠款的事实且承诺还款的,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刑事案件。有的则认为有骗取汇票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按照自己的意图占有了资金,造成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索裁判文书网,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一起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潘某称自己的亲属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且价格较低,某企业将面额为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交给潘某贴现。潘某遂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个人债务。该院刑事判决书(2014)周刑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潘某&&骗取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当天即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处分偿还个人债务,主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事后是否出具欠条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附:案件统计表(以下裁判文书通过关键词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获取)
  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吴礼红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苏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2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益忠、强申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1)浙嘉刑终字第113号
  3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顺、颜丽红等非法经营罪,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鲁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1)浙温刑终字第350号
  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忠、高垒等票据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1〕鄂刑三终字第107号
  5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芬萍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558号
  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好斯尔德尼、苏润拴、李鹍犯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2)内刑二终字第35号
  7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李冬冬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复刑初字第65号
  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薄晓玫、薄福英非法经营罪,薄晓玫、薄福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第347号
  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旭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浙金刑二初字第14号
  1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强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9号
  1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正,陈平诈骗,唐新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锡刑二终字第0002号
  13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刘新文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嘉海刑初字第928号
  14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鼎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浙嘉刑初字第89号
  15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晓冬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浙嘉刑终字第51号
  16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杨某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262号
  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云州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浙刑二终字第31号
  18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光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方光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73号
  19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建顺、庞锦锋等诈骗罪,蒋建顺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台刑二初字第10号
  20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善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嘉刑初字第33号
  2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卞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锡刑二初字第0004号
  2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国荣集资诈骗罪,徐国荣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浙杭刑初字第330号
  23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冯正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澄刑初字第0999号
  2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同江犯诈骗罪、郭同江、王敏敏犯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鲁刑一终字第56号
  2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潘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锡刑二初字第0007号
  2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闻建明、竺雪芳等诈骗罪,闻建明、竺雪芳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139号
  28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与李伟等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高刑初字第70号
  29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君犯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2013)攀刑初字第45号
  3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许继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锡刑二初字第0011号
  3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张永强诈骗罪,张永强、陈安平票据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第1326号
  32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徐克飞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坛刑二初字第0157号
  33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晓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乌中刑初字第13号
  3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胡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88号
  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蒋伟国诈骗罪,蒋伟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浙刑二终字第124号
  3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雅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鲁刑二终字第123号
  37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毓璞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沈中刑二终字第00497号
  3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顾雪娟、沈玉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骗取票据承兑)(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22号
  39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友海、龚博等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87号
  4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宏与张焕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案的判决书(2013)常刑二终字第0072号
  4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天云票据诈骗、李天平窝藏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34号
  4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谭业举、谭业训等票据诈骗罪,谭业举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鲁刑二终字第121号
  4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连海、董建设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97号
  44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孟兆平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奎刑初字第247号
  45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方志梅金融凭证诈骗罪,方志梅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142号
  46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能贤票据诈骗二审裁定书(2014)铜中刑终字第00009号
  47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某戊非法经营罪,张某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薛刑初字第129号
  48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叶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52号
  49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兴化检察院诉陈小勇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泰兴刑初字第45号
  5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兴化检察院诉张猛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泰兴刑初字第41号
  5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爱民票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12号
  52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红欧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临刑二初字第00003号
  53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某非法经营罪申诉刑事再审决定书(2014)榕刑监字第12号
  54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花某某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宝刑初字第0022号
  55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蒋纪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北刑二初字第0020号
  5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湛、郭起、冯建功、张永亮犯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终字第222号
  57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某等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11号
  58 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柳刑初字第192号
  59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珏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号
  60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洪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张存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济刑初字第2号
  61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魏东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临刑初字第84号
  62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建波票据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65号
  63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天湖经贸有限公司、杨如彦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205号
  64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锡铭、陈瑞长等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温乐刑初字第282号
  65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炳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浙湖刑初字第8号
  6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叶部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浙刑二终字第25号
  67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陈春桦犯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南宛刑初字第317号
  68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胡才华、张军友职务侵占罪,胡才华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天刑初字第00062号
  69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建辉、陈东辉、李献成犯票据诈骗罪一案裁定书(2013)常刑二终字第53号
  70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潘正芳诈骗罪重审刑事判决书(2014)周刑重初字第1号
  71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邢刑终字第91号
  72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为清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7号
  73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炯、张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六刑终字第00091号
  74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杨某成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南刑初字第85号
  75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莱芜市鑫丰华物资有限公司、葛伟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175号
  76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国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烟刑二终字第22号
  7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唐&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一中刑终字第1172号
  7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青刑初字第561号
  79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马东华挪用资金罪,马东华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1033号
  8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刘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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