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设备是指什么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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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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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有着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复杂的原因。为建立公平竞争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相关部门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原因 监管不力等复杂的
义 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
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有着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复杂的原因。为建立公平竞争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相关部门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无照经营,指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拥有合法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拥有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按照日第370号颁布的《》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到位
基于确保国家财政,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及国家和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对无照经营持十分严厉的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有关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并且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发展快,使得一些相关立法难于及时跟进,原有的一些便于操作的法规虽然在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中一些内容已不太符合今天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近几年,我国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有很多对无照经营规定的内容,但由于颁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少逻辑的连贯性,使得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延伸。
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
无照经营行为一直是久打不绝,,除了业户和社会原因外,工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一大原因。一是&只责改,不处理&,在日常监管中有些工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只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照,过后既不处罚,又不督促办理执照。二是&只罚款,不取缔&,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工商执法人员只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取缔,停业整顿或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审批繁多,市场准入难
主要是指一些特种行业办照前的审批(许可)环节多,如食品生产经营等需要前后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办一个营业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往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
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在当前,管理收费政出多门,使得经营者无所适从。譬如一家申办营业执照的饮食店,一年中要接受综合治理、卫生达标、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要缴纳诸如环保卫生费、卫生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无照经营者除了承担工商部门查处的风险外,其他部门几乎谁也不管,还能减免交其他费用。两相权衡之下,部分经营者就很现实地选择了无照经营。
查处难度大
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清理整顿自始至终就没有停止过,但最终效果却不理想,往往是行动过后不久,无照经营又像雨后的毒菇再度冒出,猖狂的势头依然不减。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不惜违法经营。二是由于工商部门职权所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三是无照经营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经营者易于流动,给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无照经营有比较复杂的原因,对于无照经营要依照行政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对于合乎办照条件的,要引导经营者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要积极帮助经营者创造办照的条件。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不是目的,要通过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达到使经营者受到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除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殊适用的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应当督促、引导办理营业执照。2.对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民,不按无照经营查处。
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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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承诺类型:
承诺时限:
办事部门: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
执法科室负责人&
首问责任人:
执法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表格下载: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7.《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8.《特种设备法》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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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作者:杨元明 来源:沅陵县审改办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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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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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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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会遇到大量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无照经营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简洁的22条规定背后,蕴含着众多政策、法律关系,简洁而不简单。 &&&《办法》是一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它不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那样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使用。正如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第十七条的内容“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从《办法》的这两条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办法》是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共同使用的执法依据。许可审批部门对特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亦有权进行查处。 &&&&这样的规定,能有效解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对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 &&&&一、对《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部分适用条款的理解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即:(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四项内容规定了四种无照经营行为,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五项内容是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必须取得许可审批部门前置审批手续的特殊种类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表述,这是违法经营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六种职权。即责令停止、调查了解、进入现场、查阅资料、查扣财物、查封场所,其中,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时,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旦对无照经营者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就要严格遵守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日速战速决,否则期限一到,视为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这是对已查封扣押财物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损毁的责任,对于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处理,在留存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检验、公证)后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这里提到的拍卖和变卖的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且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承担。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这是规定在处理涉及查封扣押财物的无照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变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防止超过期限处理。避免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 &&《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案件线索的拓展和延伸,不少办案人员在处理无照经营行为后往往忽视了对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办法》转致其他法律、法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理解 &&&&在使用《办法》过程中还有一点规定特别值得注意:这就是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这是要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先擦亮眼睛,看看其他法律、法规有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有专门规定就不能适用《办法》,反之,再适用《办法》。 &&&&例如,对违反以下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就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2、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并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4、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6、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处罚。 &&&&7、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转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9、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0、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1、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2、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以上几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办法》,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的规范。但是,在对当事人的企业状态无法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直接使用《办法》予以查处。 &&&&三、另外,有一些无照经营行为,通过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1、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2、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的规定处罚。 &&&&3、无证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处罚。 &&&&四、也有一些无照经营行为,通过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管辖权 &&&&1、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 &&&&2、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5、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6、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7、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9、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10、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查处。 &&&&还如: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等等,这些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一般只负责发放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国家规定了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转致情形是对无证照的,如有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则可依据相关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还有一些情形是根据有关规定转致后,依据《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 &&&&&1、无证照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无证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会遇到大量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无照经营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03年3 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简洁的22条规定背后,蕴含着众多政策、法律关系,简洁而不简单。&& 《办法》是一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它不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那样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使用。正如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第十七条的内容“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从《办法》的这两条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办法》是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共同使用的执法依据。许可审批部门对特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亦有权进行查处。&&& 这样的规定,能有效解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对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 一、对《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部分适用条款的理解&&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即:(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四项内容规定了四种无照经营行为,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五项内容是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必须取得许可审批部门前置审批手续的特殊种类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表述,这是违法经营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六种职权。即责令停止、调查了解、进入现场、查阅资料、查扣财物、查封场所,其中,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时,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旦对无照经营者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就要严格遵守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日速战速决,否则期限一到,视为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这是对已查封扣押财物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损毁的责任,对于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处理,在留存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检验、公证)后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这里提到的拍卖和变卖的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且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承担。&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这是规定在处理涉及查封扣押财物的无照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变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防止超过期限处理。避免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 《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案件线索的拓展和延伸,不少办案人员在处理无照经营行为后往往忽视了对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办法》转致其他法律、法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理解&&& 在使用《办法》过程中还有一点规定特别值得注意:这就是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这是要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先擦亮眼睛,看看其他法律、法规有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有专门规定就不能适用《办法》,反之,再适用《办法》。&&& 例如,对违反以下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就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2、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并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4、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 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6、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处罚。&&& 7、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转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9、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0、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1、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2、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以上几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办法》,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的规范。但是,在对当事人的企业状态无法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直接使用《办法》予以查处。&&& 三、另外,有一些无照经营行为,通过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1、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2、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的规定处罚。&&& 3、无证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处罚。&&& 四、也有一些无照经营行为,通过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管辖权&&& 1、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 2、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5、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6、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7、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 9、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10、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查处。&&& 还如: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等等,这些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一般只负责发放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国家规定了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转致情形是对无证照的,如有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则可依据相关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还有一些情形是根据有关规定转致后,依据《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 1、无证照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无证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通讯员:杨明辉/营口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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