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发展县域调度资金金的请示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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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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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缓解地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了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财政间歇资金,年初通过调度方式借给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市县财政再借给重点企业短期周转,年底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调度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调度资金分配、拨付、回收、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市县政府是调度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借款、统一使用、统一归还。包括:出具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确定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批资金安排方案、组织归还调度资金借款等。&
市县财政部门是调度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调度资金使用、回收、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本地调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办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提出调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与企业办理资金借款手续;拨付、回收资金;调度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信息汇总、上报;调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调度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调度资金重点支持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内的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可持续的工业产业集群、重点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调度资金安排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债务负担率以及相关企业的偿债能力,不影响地方财政正常运转。&
3、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原则。调度资金分配程序、方法公开,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4、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原则。调度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城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项目建设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省财政厅分配调度资金采用因素法计算确定,切块下达。即:按照各地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增加值、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结合各地政府债务率及上年度资金使用、回收情况测算确定各地资金额度。对全国百强县市或经过努力有可能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的县(市)适当倾斜。&
第六条&调度资金支持方式:&
(一)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地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二)短期周转。主要用于地方部分重点企业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即“过桥”资金。用于“过桥”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地省安排年度调度资金总额的30%,循环使用。单笔“过桥”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且能保证在年底前回收。&
第七条&调度资金支持范围:&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重点工业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企业;&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八条&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在湖北省辖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
(三)在全省或本地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银行信用良好;&
(五)当地纳税大户。&
第九条&调度资金实行免费使用,不得对企业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决策,测算确定当年市县支持额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调度资金使用计划,省不指定安排具体项目和企业。&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效益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建立调度资金使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税收贡献、银行信用等经济指标,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调度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调度资金使用评价体系,提前做好调度资金分配前期准备工作,将对本地经济带动力强、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建立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资金周转,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调度资金计划,向当地政府汇报、办理申请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同时,从本地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中,筛选确定支持企业,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将支持企业以及每个企业的资金安排额度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调度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借款企业,并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企业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归还调度资金借款。如果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的,第二年取消其使用调度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还款保障机制,通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机构担保、财产抵押、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还款,切实防范、控制资金风险。&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各地调度资金于当年年底前通过国库调度方式扣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调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定期检查调度资金落实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对未将调度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企业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市县,将如数收回调度资金,并取消或减少其以后年度调度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安全预警和控制机制,一旦发现资金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直至提前收回借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次年元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全年的调度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及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各地调度资金报送相关资料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调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规定,对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调度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在各地绩效评价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调度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60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园区产业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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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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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秭政办发〔2015〕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县域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县政府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5〕92号)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财政间歇资金,年初通过调度方式借给县财政,县财政委托合作银行和金桥担保公司贷给重点企业作流动资金、短期周转,年底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是指用于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流动周转的调度资金;本办法所称&短期周转资金&是指用于重点企业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资金,即用于&过桥&的调度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调度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信息汇总上报、绩效评价等;流动资金借款企业由乡(镇)政府或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向县政府推荐,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分配方案;流动资金回收由推荐单位商县财政部门组织企业归还借款;调度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合作银行和金桥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县财政部门对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金桥担保公司对短期周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回收。
第五条 调度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调度资金重点支持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内的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财政贡献大、发展潜力大的工业企业,兼顾其它重点企业。
(二)注重绩效、规避风险原则。调度资金分配要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要切实规避财政资金风险。
(三)专款专用、按时回收原则。调度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城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项目建设及投融资平台等。要落实还款保障措施,确保按时回收。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六条 调度资金支持方式:
(一)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重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二)短期周转。主要用于部分重点企业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即&过桥&资金。用于&过桥&的资金额度,不超过省安排年度调度资金总额的30%,循环使用。
第七条 调度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工业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企业;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八条 借用流动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在秭归县辖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
(三)在县域内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以上,在县财政及金桥担保公司无逾期借款;
(六)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没有记录、没有涉诉的债务;
(七)绩效评价或财务核查前连续12个月纳税20万元以上;
(八)单个企业借流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绩效评价或财务核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的40%,单个企业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合作县级支行的最高审批权限。
第九条 借用短期周转资金的条件按《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秭金办发〔2014〕5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调度资金计划,向县政府汇报并办理申请使用调度资金承诺函。借流动资金的企业每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向乡(镇)政府或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乡(镇)政府和企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20日以前向县政府报借款推荐建议;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转的借款推荐文件结合绩效评价及财务核查结果提出借款建议方案和借款政策,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初审;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借款建议方案和借款政策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审核确定,然后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借款方案和借款政策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最后将流动资金借款方案和借款政策报省财政厅备案。借短期周转资金的程序按《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秭金办发〔2014〕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在收到省调度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流动资金全部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办理委托贷款借款手续,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实行免费使用,企业按时全额还款,县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不收取利息和其它任何费用。如果企业部分或者全额逾期,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期间按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收取利息;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加收50%的罚息利率收取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收取复利。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按时全额归还调度资金借款。如果部分或者全额逾期,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取消其以后年度使用调度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金桥担保公司应建立企业还款保障机制,通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机构担保、股东联保、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防范调度资金风险。流动资金借款推荐单位要承担调度资金回收的主导责任,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出现风险要商县财政部门提前回收,每年10月上旬要商县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到企业催款;企业逾期,借款推荐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清收,并将措施和效果书面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借款推荐单位要积极协助县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通过诉讼追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效益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建立调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现金流量、利润、税收贡献、还款时间、银行信用等指标。每年底将当年企业借用调度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县政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和金桥担保公司要跟踪检查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改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次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全年的调度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及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的绩效、回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调度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我县对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 16:10:53&&&来源:&&&点击:
  2013年,我县向21家骨干龙头金企业投入发展调度资金达到6800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我县在资金的投入使用上,突出了绩效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确保财政资金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一是制定绩效管理方案。年初,县财政部门及时向县政府上报《关于加强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积极为县委、政府当好参谋。《实施意见》体现了坚持支持发展重点、严格资金风险控制、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的使用原则和投入方向。
  二是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南漳县发展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绩效评价内容分为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益两个方面,细化为7项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开展评价,年终出具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与以后年度调度资金安排挂钩,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性和责任性。
  三是完善绩效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调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制度和绩效分析制度,每月都组织专班深入到21家企业调查了解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企业产品的市场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提高资金防范风险能力。
(责任编辑:莫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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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6)&(21477)&(20283)&(7263)&(6463)&(6163)&(5652)&(5615)&(3962)&(3870)应城四措并举强化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见成效
2010年,省财政厅安排应城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5000万元,分别注入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应城市恒天药业包装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用于短期周转。为确保资金用的安全、用出效益,应城市四措并举严格资金监管。
明确监督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对上申报、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济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向上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借款手续。市财政局与17家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并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签订还款函诺函,约定资金使用、偿还期限,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按时还款。
委派专人监管。市财政局、经济商务局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资金及项目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
坚持跟踪问效。市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经常深入企业实地了解生产经营动态,并要求借款企业每月上报财务会计信息及调度资金使用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调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确保资金安全。
2010年,17家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132744万元,同比增长18 %,实现利润6590万元,同比增长14.37% ,实现税收6535万元。
【发布者:】 【】 【】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借款合同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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