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均衡增资扩股流程,占股比例不变,叫股权重组吗

企业引进投资者,股东的股权比例如何调整?-公司法律咨询-投资并购律师(Chinese Corporat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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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引进投资者,股东的股权比例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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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网友Cjlulfg咨询: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这是中的一条:&& “七、在公司总共股份保持100%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如需要增加后续资金,来提高甲方的资金股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并且对公司的股份进行调整。如乙方按比例提供资金,则根据乙方所投的后续资金和甲方增加后续资金后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乙方占甲方资金股的比例保持不变;如乙方不能提供资金,则根据甲方增加后续资金后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对乙方的股份进行调整。”其中甲方向公司进行,占有公司的资金股和技术股,而乙方向甲方的资金股中进行,占甲方资金股的一部分。这是甲方和乙方的中的一条,但还没有正式签下来。
在这里我想问一下:1、这一条中提到的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所有资金股投入的的资金、技术股估价折算成资金形式、公司发展期间公司吸引到的风险商的资金这几部分的总和?2、这一条最后“调整”这两个字是否妥当,是否该改为稀释或摊薄?
广州辛巴哥哥解答:中的这句话说的是增资的问题,条款本身基本没有问题。你的问题1,公司届时是按照各方增资后的总资产来安排各方的股权比例。举例说:公司成立的时候甲公司出资60元,乙公司出资40元,公司的总资本金为100元,甲乙公司各占60%、40%的股份,两年后,公司的总资产增长到200元,此时甲公司打算增资40元,若乙公司不增资,那么此时公司的总资本为240元,甲公司占的资本为200×60% + 40 = 160元,占股权比例为66.67%,乙公司占的资本为200×40% = 80元,占的股权比例为33.33%,所以,甲公司增资后,乙公司的股本被摊薄了。你的问题2,写为“调整”,并没有什么问题,意思是一样的。另外,若上述公司在两年内,公司引进了风险商,那么,公司股权的调整,其方法是一样的,也就是先计算增资前的公司资产,然后根据所引进的资金来计算增资后各自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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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预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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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预备的材料
关键词: 增资,预备,股权转让,扩股&&&&&【为您推荐】长宁县律师新都区律师太康县律师旺苍县律师苍溪县律师江阴市律师江城区律师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如果说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千万,股权转让是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增资扩股则是用引进的资金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预备的材料有哪些?律师365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信息供您参考,但愿可以匡助到您。&&&&&一,增资的材料增资所需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6,原公司章程;7,原验资讲演复印件;8,开户许可证原件;二,增资扩股的程序公司增资必需经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三,增资扩股的方法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这种增资方式,可合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2,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额比例.这种增资方式仅可合用于股东内部增资。&&&&&四,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区别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本钱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本钱调整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预备的材料以及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固然在增资扩股的方法中,包括了邀请新股东加进的方式,但增资扩股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的注册资本,新股东的投资接收方是企业,股东转让则不同,它是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入行转让,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影响。&&&&&49被浏览25,406分享邀请回答24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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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增资有新股东,算转让股权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中,企业分立12个月内,分立企业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如果该企业增资,又有新股东进来,这算不算转让股权呢?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分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需要考虑分立后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新股东增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这种行为不属于行为,原股东并未退出分立后的企业,不能判定为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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