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具备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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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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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号: 皮政办发〔2012〕39号&&&&
发文单位:
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场、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平交易,保障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医疗卫生、餐饮经营、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结算的 工作计量器具;以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使用单位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编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及申请检定表》一式叁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备案,一份向质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计量检定规程确定,使用单位应按期送检或约定现场检定。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及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检定有效期满前2个月,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质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计量检测数据。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添置、更新、封存、报废必须报县质监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注销检定关系。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未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周期检定。  五、凡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三表”(电表、水表、燃气表)以及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钢卷尺、卡尺、千分尺、水准仪、经纬仪、钢材和混凝土等材料试验仪器、水泥与砂石试验仪器等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质监局申请首次检定和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安装和使用。  六、县质监局负责全县“三表”和建筑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未经首检和首检不合格“三表”和建筑施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供电等部门需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民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交付使用的计量产品质量。  七、为加强本辖区发电企业的计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县发电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水利发电站、火力发电站应当切实履行义务,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将在用的标准电流互感器、电能表、计量箱、安全防护用压力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县质监局备案,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效受检率要达到90%以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效受检率要达到60%以上,实现强检计量器具定点定周期进行检定。  八、县质监局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对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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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事项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型:
法定办理期限:
备案5个工作日,检定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备案5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克拉玛依市银河路51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305室
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30号市计量检定所
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附加要求:
办事程序:
备案、检定、发证
是否已实现在线申请:
如若未实现本次是否想实现:
在线申请地址:
是否可在市政府门户集成:
是否已实现在线咨询:
如若未实现本次是否想实现:
在线咨询地址:
是否可在市政府门户集成:
办理材料:
1、《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一份
政策依据信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收费项目名称:
计量检定费。
收费项目代码:
收费标准:
见新计价费〔2003〕421号、新发改收费〔2007〕1702号文
收费依据:
1、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新计价费〔2003〕421号文《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新发改收费〔2007〕1702号文《关于确定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本条新闻访问
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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