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不打算享受现金折扣优惠,则应尽量推迟享受付款的时间 为什么错误

第二章 筹资管理练习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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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筹资管理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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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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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同时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相应处理是一脉相承的。说明无论是适用会计制度还是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对现金折扣是一样处理的。
现金折扣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目前在企业界和税务机关内部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政策依据是国税函发[号: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不可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一种意见是认为这是正常的财务费用,理应扣除。现金折扣,通俗地说,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我国规定只能适用总价法,即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某企业销售产品100万元,规定的现金折条件为2/10,n/30(含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交付并办妥手续。编制会计分录(按会计制度)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
收到货款时,根据购货企业是否得现现金折扣的情况入账。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4.66
& & 财务费用2.34
贷:应收账款117
假设除此项财务费用未调整外,企业调整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如果按第一种方法,现金折扣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34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4*0.33=0.78万元。按第二种方法,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调整,按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直接计企业所得税即可。二种税收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税款相差0.78万元。笔者从法理和现行会计及税法规定的角度分析,现金折扣是完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这应是企业的正当权益。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原理、现行财会及税法规定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已经全额计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这是正常的筹资费用,按会计制度已计入财务费用;从税法具体规定上来看,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影响损益,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新的税法特别规定要调整,现金折扣事实上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上来看,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争执也就最大。税法对各种折扣一般不再细分,统称为销售折扣,从字面上来看,一般是包括的,这也是为什么有部分人坚持不能税前扣除的理由。分析一下,其实不然,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应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该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增值税征税和扣税相互协调一致的考虑,即为了保证增值税实行抵扣链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协调一致的考虑,即在销货方单独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如果仅是销售方按照红字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少缴了所得税,而购货方却不将红字发票入账冲减计税成本又少缴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而我们这里说的现金折扣是销售事后行为,不可能在原发票上与销售额分别注明,而且现金折扣不减少销售额,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和征税扣税的相互协调,也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我们所说的筹资费用的现金折扣显然不应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
归纳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法有三种,一种是可以扣除,如正常的成本,流转税金等;另一种是不能扣除,主要针对的是违法的、不相关的或是资本性支出;还有一种是限额扣除,这是最具税法特色的,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等应可扣除,在法律上来说也不存在违法问题;但如按实扣除,企业有可能故意增大这方面的费用,有可能侵蚀税基,故税法规定了税会的差异予以限额扣除,如招待费,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限额比例5‰;超过1500万的部分,限额比例3‰。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它不具违法性,和收入又有相关性,且不是资本性支出,故不作税前扣除是说不通的。至于现实中现金折扣是否实质是回扣或其他,这是管征和规范的问题,不能因为运作中有可能有些问题,就剥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和现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退一步来看,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包括正常的现金折扣的话,这也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直接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精神,应及时清理。
  当然,在税前扣除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纳税企业也应积极提供证明材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凭据需要真实、合法,现金折扣这种销售事后发生的费用事实上在原发票上也无法注明,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以何种票据入账,有人建议,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企业在操作上把握不准,最好发生该种业务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下。期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出台一个规范,以方便企业和税务机关正确运用。在没有出台规范前,税务机关应查明企业有相应的、充分的原始费用发生证明材料(如事前合同,货款实际结算时购销售双方确认的材料等)才可予以税前扣除。对有些企业借现金折扣之名,形回扣之实的,查实后应及时予以核增应税所得额,对查明是故意多列费用,虚假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依法按偷税处理。
综上分析,正常的现金折扣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不能因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用现金折扣的名义支出其他费用;税务机关不能因现金折扣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放松这方面的管理,要通过规范管征,做到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国家税款的依法、及时和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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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与法同行来到视野。--看到阿毛的回复比较好。偶转过来吧
林原 :谈得很全面了,说一下自己的想法。大家谈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都会提到472号文和56号文,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就来说说这两个文件:
1、关于472号文,首先他说的“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否一回事,或者说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确是有争议的。毕竟,一个是税法上的提法,一个是会计上的提法。如果现金折扣根本就不是472号文所说的“销售折扣”,以这个文件当然也就不能否定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了;其二,472号文其实也有个历史原因,在那时,折扣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既然开具红字发票是不允许的,当然也就不凭以冲减销售额亦或在税前扣除了;
2、关于56号文,我一直是这样的想法,这只是一个关于所得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等的填写的规范,对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不可能以这样一个文件作出一个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这也不是这样一个文件出台的任务。
因此个人以为,现金折扣,既不能以472号文来否定其可以扣除,也不能以56号为依据说所有的现金折扣都能扣除,关键还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
472号文件规范的销售折扣应是泛指销售过程中的折扣,应包括现金折扣。
文件需要规范的意义在于需要对双方收支数额真实性的透明化,在现金折扣标准由购销双方自定的情况下,税法需要进行规范,否则,回扣就可能演变为折扣。这也许是回扣与销售折扣在同一文件规范的原因。
此外,为了防止收到折扣方可能不入账,特别是在现金结算的方式下收到的折扣不入账,从而虚增成本侵蚀税基现象,所以更需要强调在同一张发票上记载反映,这就是文件的本意,而不是其他。
其实,现金折扣如何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早就有了这方面的筹划,不是问题。
与法同行:其实,现金折扣如何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早就有了这方面的筹划,不是问题。
问题是正常的现金折扣为什么要变着法来扣除,这不是逼人上梁山吗,何必呢?
林原:&&呵呵,估计要不筹划成不是现金折扣,要不对长期客户,将上次应给的现金折扣反映在下次发票上。
我倒觉得,税法应该是认可现金折扣的,所谓不能扣除,是针对销售方对于现金折扣另开红字发票这种情形,因现金折扣不能开红字发票(现在也是不能开),自然这种情况是不允许扣除的。
正常的现金折扣应该是在赊销情况下发生的,本来就应该在约定付款日才开具发票的,如果这样就不存在另开发票的问题了。如果不是在约定付款日开发票,而是在发货时就开发票,如何取得票据确实是个问题。这时或许附上双方的有关协议也是可行的,但这又如何能保证收到方将此折扣入账呢。所以说到底还是票据的问题。
我赞同千版意见。
22:17:00& &&&
一叶孤舟客:
以下是引用一叶孤舟客在 21:46: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与法同行在 12:10:00的发言:
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这种事后发生的费用事实上在原发票上也无法注明,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的区别。至于现金折扣是否实质是回扣或其他,这是管征和规范的问题,你总不能怕-担心用刀杀人而取消菜刀吧,正常的现金折扣应可以扣除的!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其实现在的立法也倾向于事实,而不仅限于发票,如企业所得税上对退货,就不是强求必须有发票,而是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就行。长期的税收工作中,国库至上的原则一直占主导。如果从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看,应当允许纳税人扣除,但从一个执法者的角度,执法人员也有执法风险,何况总局也有文件说要一张票,所以我还是坚持一张票。
外加支持千版的分析,税收毕竟不同于会计,在理解上不同于楼主的分析。呵呵。会计更重的是事实,税收也重事实,但这种事实常被一些表面的东西所掩盖,所以必须制定一些原则,比如我所坚持的观点。呵呵
世纪金鼎: 反对扣除
好棒的理论,相对来看,税务工作的实务水平就相差很远了。
要不然和招待费学,在无法识别是否“正常”的情况下,做个限额算了?
实务操作中现金折扣还是需要票据才能扣除
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对现金折扣需提提供合法票据才能扣除,没有票据还是不能扣除的.
问题是现金折扣没有凭证入账,税务局不肯承认
理论上是对的,但是实际上税务部门不任可的
楼主也说了,要提供证明材料给税务部门,但是税务部门不让现金折扣进费用,提供什么材料都没用的.
能不能考虑让收到折扣的一方开个票据什么的?收到折扣要不要交营业税之类的?
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影响损益,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文件我想是基于现金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提出的,如果现金折扣可以扣除的话很容易造成纳税人恶意减少税基。关于现金折扣能否在发生时将原发票收回,再重新开票
我们这儿税务就是这样!
税务机关一般不承认的
税务部门就是不认账!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提问& & & & 标题:现金折扣
作者:阿金
来自:大良
时间: 10:41:06
内容:& &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 & 我单位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是3个月,即我单位发出货物并开票后3个月客户付款给我公司。便我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资金缺乏,要求客户提前付款,客户要求对提前付款部分按一定的利率水平给予现金折扣,我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均以确认并由对方开出收据,我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此种行为属于现金折扣,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请问我单位对此部分利息可否直接在税前扣除?如不行,有什么办法?
回答& & & & 标题:关于销售折扣的处理
科室:纳税人服务中心
作者:12366
时间: 09:23:42
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愿和大家一起交流
版主太客气了,许多朋友推荐会计视野,我就来了,愿和大家一起在财税及相关法律上交流和共进。
站在企业的角度,正常的现金折扣不能税前扣除我一直认为是不可思议的事。
如果不能扣除,我认为就是税法在这平衡与公平中出了问题,因为正常的现金折扣不具违法性,和收入又有相关性,且不是资本性支出,故不作税前扣除是说不通的。至于规范倒是应该的,如限额扣除也还说得过去。
支持与法同行的观点
我认为可以扣除
我的理由是:现金折扣可以看成是应收款项的一种坏账损失。既然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现金折扣如果当期不转销,就会长期挂账,最终还要作为坏账处理,但现金折扣金额一般不会很大,到税务局审批有点小题大作,固当期转销税前扣除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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