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PPP项目政府承诺函模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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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财政部&
  2017年1月23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第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
  (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项目所处阶段&
公开的时点&
信息提供方&
项目概况、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运作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式的选择&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项目发起方&
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风险分配框架、合同体系、监管体系&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发起方&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
报告定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评价结论(含财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对报告的审核意见)&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含财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本项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
报告定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否的结论&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含财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全套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存量公共资产或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类方案等(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适用)等的授权&
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
项目概况、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运作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式的选择&
进入采购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
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风险分配框架、核心边界条件、合同体系、监管体系&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政府对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修正案&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采购文件、补遗文件(如有)&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名单&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采购监管机构&
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预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依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
实施机构、采购监管机构&
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应包括主要产出说明、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
项目合同经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本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确认文件或更新调整文件(如适用),以及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将本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跨年度预算的批复文件(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采购阶段调整、更新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
项目合同经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的附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
项目公司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情况、增减资(如适用)&
设立时及资本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
融资额度、融资主要条件及融资交割情况&
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的符合性审查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年度运营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项目公司成本监审、所有的PPP合同修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项目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容,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
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规定及决定 下发后10个工作日&
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重大纠纷、涉诉或涉仲情况&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依法律规定(如有)公开或每季度公开&
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移交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
清单或报告定稿或测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如适用)&
对应解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达标检测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后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后评估报告定稿或项目后续运作方式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网管信箱: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干货】政府能入股PPP项目吗?
政府能不能入股
答案是肯定的。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第二十三条:“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号):“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能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
《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号):“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政府入股有什么好处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要依法定程序评估价值,合理折价入股或授予转让,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直接地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政府也可能通过直接参股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但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
“政府还可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政府要不要入股
政府要不要入股,可以分情况考虑。
经营性项目
建议入股,分享收益。包括股东分红及超额利润。
非经营性项目
建议不入股。
入股的话,建议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达到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准经营性项目
建议不入股。
入股的话,建议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达到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根据财金[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在PPP项目中,政府可以指定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实操中,每个项目刚决定要做PPP时,政府都会咨询,是否要参股项目公司,如参股,则参股多少。本文将根据实操中的经验及法律规定分析,以供需要的人参考。
政府参股的考虑因素
一般来讲,政府考虑的参股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为项目增信
政府参股作为政府对PPP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可以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的项目而言,因为项目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需要政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对项目提供支持,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对项目融资进行增信。
2扩大项目知情权和监管权
政府作为股东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委派项目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涉及公共利益时行使一票否决权,在PPP项目合同之外监督项目的微观层面管理和运营,更好的行使知情权和管理权。
3获得股东分红
政府参股后,作为股东,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的同时,也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可以获得项目公司的分红。当然,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以为支持项目而放弃其分红权。
4节约财政总支出
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最终是为了获取利润,尤其是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项目公司为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后续会加上利息、利润、通货膨胀后由政府在运营期内承担。如政府前期增加投资,则可以减少社会资本的投入成本,进而政府后期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财政总支付会降低。
5项目接管和项目终止时的“接盘侠”
一般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大多是与本项目所在行业相关的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传统政府投资模式下,一般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能,因此很多政府会考虑,一旦出现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者公共利益考虑造成项目出现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情况,或者在项目正常合作期届满后,需要进行项目移交时,一般会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者移交给融资平台公司,即政府出资代表。各地俗称,出资代表具有必要时的“接盘侠”的功能。
如何确定参股多少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号)的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这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规定,但是这仍然是一个很大的空间范围,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如果政府决定要参股,如何考虑具体投入多少比例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规定,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计入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中。政府需结合后续每年的财政支出能力,测算前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和比例。
2社会资本和项目融资的需求
项目需要通过社会资本投资进行落地,因此应当考虑社会资本的需求。一般PPP项目政府在决定实施时,基本会与多家社会资本进行初步洽谈,了解市场上社会资本的通常需求及各自融资时项目需求,已能初步了解项目的市场接受程度,根据市场情况设置项目初步边界,防止固步自封编写文件,导致项目无法在市场上落地。
3地方的通常习惯
据笔者接触的各地项目情况,尤其是已经做过几个项目的地方政府,会考虑当地其他项目的通常情况以及上一级政府的要求,比如笔者接触的某县项目,其市级财政建议本市均参股在5%-10%,另一个地区政府要求参股为30%等等。
实操中容易陷入的误区
在实践中,很多政府决定指定出资代表开始走向一些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建议各地政府在决策时予以避免:
01项目公司股东兼实施机构
之前网上已经有多篇文章讨论过出资代表能否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答案基本都是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禁止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但在实践中仍然有部分项目,政府指定融资平台公司为项目实施机构,也有为了规避政策规定而在依法授权行政机关为实施机构的同时,签署委托协议或者政府出文件指定平台公司作为实际上的实施机构。如此的结果,有两个:
一来是违反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无效;
二来是出资代表的角色既代表政府的利益,同时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也会为项目公司争取一些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出资代表往往较难平衡自身的角色和需求。笔者接触一些由融资平台主导的项目,融资平台在前期还能站在政府角度去全面指导本项目实施,但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融资平台会越来越更多的考虑到项目公司和自身的利益,不利于政府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
02出资代表占股超过50%
虽然财政部文件规定政府参股的项目,出资比例应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技术、资金及管理优势,将属于市场的放手给市场运行,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还是固有思维,并没有充分认识PPP模式的精髓,只是为了响应中央PPP号召而实施PPP项目。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仍有控股超过50%的情况,或者虽然不到50%但却实际上对项目公司具有控制权,此种情况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也不利于项目的实际实施。
03出资代表进行项目融资
PPP项目的融资在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这是PPP模式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重大的区别之一,为了减轻政府债务和负担,也是近些年各部委多次发文彻底清查、处理和规范政府债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实操中,仍然有一些项目,融资平台在承担着项目融资的角色,不利于充分社会资本的融资优势,也不利于项目实现PPP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号 )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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