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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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上海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上海综合保税区集聚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五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管理上基本达到了国内最为齐全、最为便捷和最为开放的程度。明硕仓储帮大家整理了上海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势和监管便利: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产品进境备案,内销产品进关完税。
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全国其他地区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不适用保税区。
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行灵活、便利的外汇政策。
在外高桥保税区国内货物装船离岸出口,办理退税;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转口货物以及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加工产品内销按照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合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模式;陆水、陆空、陆铁联运通关流程优化。
实现检验工作前置,部分进口商品在进境备案环节可实现“预检验”,进一步缩短检验监管时间和流程。
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国内分销、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及检测,售后服务等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营运中心”集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成长型”企业贷款贴息;注册的外资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经过认定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扶持。
这些上海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三区”联动发展,已成为浦东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亮点,成为上海乃至中国经济最开放、功能特色最鲜明、经济运作最自由的区域,成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载体、国际金融中心的新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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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综合保税区管理局时间:
16:04:03字号:
&检验检疫优惠政策
&&对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免检。
&&在口岸和综合保税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应检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予以出口退税。
&&区内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外汇优惠政策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可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
&&区内机构可不经外汇局批准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
&&加工贸易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按一般贸易进出口管理。
&&境内区外企业可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到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经有关部门审批,加工后复运区外。
&&其它优惠政策
&&进区设立的加工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国家给予出口综合保税区外的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进区投资的企业给予全过程&一站式&的投资服务,保证企业不出区就能办理一切投资手续。
&&对进区企业设立的加工工厂所需要的电力增容,用水增容,用气增容的相关费用,凡市级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律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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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综合保税区的政策
&&&&& 综合保税区目前是国内政策最优惠,功能最健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境外货物入区免税,适合开展加工、物流、检测、维修等外贸业务的政策高地。免税:对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品等,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保税:对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入区退税:国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入区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即可办理退税。集中报关:区内企业分批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 (一)税收政策
&&&&& 1、从境外进入本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 2、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 3、对国内运入本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
&&&&& 4、本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 5、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海关监管政策
&&&&& 1、对本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 2、本区与境外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 3、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 4、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 5、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本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 6、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 7、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 8、海关对于本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 9、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办理进出区手续。
&&& (三)检验检疫政策
&&&&& 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 2、从非保税区进入本区的应检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应检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 3、经本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 4、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 5、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 6、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 7、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 8、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 (四)外汇管理政策
&&&&& 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无限定。
&&&&& 2、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按照资金流与货物流总量核查原则,不实行合同核销。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购汇支付,也可以自有外汇支付。
&&&&& 4、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区内“A类”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 5、中外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经常项下购汇不受限制,可直接对外支付或存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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